【深度】英、德可再生能源政策轉型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可再生能源政策轉型尚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應科學構建競爭性電力市場體系,為實施基于市場機制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創造條件。可再生能源的立項和資金支持,也應引入競爭機制。要進一步加強總量約束和結構優化,以提高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消費者負擔。
自2006年以來,我國一直以高上網電價與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相協同的方式支持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該政策曾對中國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使之裝機規模和發電量均居世界各國之首,且遠超美、德等發達國家。然而,在變化了的條件下,現行政策已不再具有可持續性。
一是無法與市場化的電力體制及其改革的進程相適應。在中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大勢已不可逆轉,且目前絕大多數地區的電力市場化交易如火如荼,現行的可再生能源高電價保障政策,與基于市場交易的競爭性電量安排明顯沖突。
二是“高上網電價”、“補貼資金中央政府承擔”與“項目審批權下放地方”三項政策作用疊加,導致對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的過度激勵。東北、西北等地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設過多,棄風、棄光嚴重,造成了巨大的浪費資源。
三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入不敷出”,“欠補”金額巨大。一方面是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高速增長,另一方面是中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及由此導致的工商用戶對電價上漲承受力下降,使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增收遠遠落后于支出需求的增長,對可再生能源生產者“欠補”問題日趨嚴重。
英國自2002年起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綠證交易”為主的支持政策,德國從2000年開始實施“固定電價支持+電量保證購買”的支持政策。但近年來,為降低消費者負擔,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質量和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兩國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均在向基于市場競爭的方向轉變。這對我國處于起步階段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轉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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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英、德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
英、德可再生能源發展概況
英、德自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實施以來,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2002~2015年,英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從約300萬千瓦增加到3046萬千瓦,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從2%左右增加到24.6%(參見圖1),2015年可再生能源總發電量為835.5億千瓦時(具體各類可再生能源占比參見圖2)。2000-2015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從1820萬千瓦增加到9710萬千瓦,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例從6.2%增加到31.6%(參見圖3),201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為1873.4億千瓦時(具體各類可再生能源占比參見圖4)。兩國海上風電全部接入輸電網,而陸上風電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大多接入配電網。
英、德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英國政府提出,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將達到電力消費總量的30%、能源消費總量的15%。
2011年,德國政府在福島核事故后,作出了永久放棄核電的決定,并將能源轉型作為能源政策的主導方針。2020年以前,德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將比1990年減少40%,2022年前關閉所有的核電站,2050年提供安全的、可負擔起的、環保的能源。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案還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到2020年、2030年、2040年、205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將分別達到35%、50%、65%、80%。
責任編輯:電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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