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側改革,如何理解各級電力交易中心相互獨立性
基于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大趨勢,售電側放開已經從愿景到現實執行,在這個過程中誕生的各地電力交易中心的地位與作用如何,關系著售電市場能否健康發展,甚至對于售電側改革的成敗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目前,各地省級電力交易中心基本形成,市級或相當于市級的電力交易中心也逐步在落地形成。電力行業是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性行業,由于我國電力行業的歷史積淀及發展現狀,電力市場化程度相對一些發達國家顯得不是那么完善。電力交易中心的誕生對電力市場化改革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對于售電側改革而言,各級電力交易中心的地位與作用究竟如何,是否契合電力市場化趨勢,又該如何理解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
筆者2017年初曾總結過當時成立的各大電力交易中心的背景、成立時間、權益結構以及實際控制人等問題,將當時的各大電力交易中心分為了兩大類,第一類是電網獨資控股,第二類是電網公司和地方政府投資機構共同控股。其中通過地方政府控股的國有資產參與控股是地方政府參與的重要方式之一,即便是部分省份要求電力交易中心的股東需涵蓋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但從最終實際落地來看,和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
經過近兩年的發展,各級電力交易中心的成立來源依然是國有資本控股,整體格局并未有所新的發展。究其原因,電力交易中心在電改過程中受到各個利益主體的關注,誰應該成為電力交易中心的主導者,在政策上并不是很明朗,再加上對于電力的監管即受制于能源局及下屬單位,又受制于各地的發改委等部門,電力交易中心的設立很容易成為資源重新配置的博弈焦點。
我國的電力交易監管趨勢變化是從統購統銷時代的省級政府為主體逐步轉變為電力市場化環境中基于頂層設計形成的三級電力交易中心。所謂的三級電力交易中心,是指在國家電網公司總部,將國家電力市場交易職能從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分離出來,單獨設立國家電網電力交易中心;在區域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電力公司,同樣將其市場交易職能從電力調度中心分離出來,成立區域或省級電網電力交易中心。三級電力交易中心的構建也是基于問題導向設計的,我國當前的電力市場建設現狀實際是以區域電力市場為主,伴隨著特高壓輸電網格局的形成,跨區電網與跨區交易的需求增加,同時由于“棄風棄光”現象的存在,建立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對于宏觀上協調各利益主體很有必要性。我國當前的電力交易格局實際上仍然以省內完成交易為主,對于區域交易的需求不斷增長。三級電力交易體系對于解決電力市場當前的無序競爭、資源配置問題等提供了可能性。
在新電改中在設計與規范各級電力交易中心,重點是要保證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性,這對電力市場建設和市場交易工作的完善至關重要,比如,要保持交易中心與電網公司的相對獨立、與舊調度中心的相對獨立、與政府的相對獨立等。這些對于電力改革的研究者而言,保證“相互獨立”的主導思想也存在不少異議,比如,到底要不要保證電力交易中心之間的相互獨立性,從三級電力交易體系構成看,不同級的電力交易中心的地位與作用應該不同,要不要構建上下級的監管與隸屬關系?而從電力交易中心主體的法律地位來講,電力交易中心本質上也是公司屬性,作為市場主體元素,如果不能保證它的“獨立性”,過多的利益關聯能否發揮對公益性及調節性發供電的管控?如果要讓電力交易中心當裁判員,就不能背負著運動員的使命,更不能為某些運動員搖旗吶喊,否則電力交易中心的相對獨立就失去了,對于推進售電側改革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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