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尖峰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浮20%
云南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對《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對《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gwjgsfc@yn.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云南省昆明市東風東路84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收費管理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聯系電話:0871-63116739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9月18日至10月17日。
附件:1.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9月18日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
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地方電網企業、增量配電網企業、昆明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用戶:
為適應云南省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勢,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云南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所有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和農業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充電樁分時電價另文明確。
二、峰谷電價
(一)時段劃分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9:00—12:00、17:00—22:00;平時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二)浮動比例
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尖峰電價
(一)尖峰時段
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每年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時調整。
(二)浮動比例
尖峰時段電價水平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云南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尖峰電價可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其他事項
(一)執行峰谷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云南電網公司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電價資金優先用于平衡電力尖峰資金需求,剩余部分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享。云南電網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執行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二)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分時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及浮動水平按照本通知執行。
(三)各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有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四)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等情況,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對分時電價機制進行動態調整。
(五)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確保具備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的條件,同時密切監測省內用電負荷變化,如用電負荷出現重大調整或執行中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F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現將《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一項重要機制。2021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當前,我省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電力消費結構加快變化,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現行分時電價政策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在充分總結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執行現狀和效果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并統籌考慮我省電力供需情況、電力系統負荷曲線、用電特性和用電成本等因素,省發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對我省現行的分時電價政策進行完善:
(一)適當擴大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所有大工業用戶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和農業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居民充電樁分時電價另文明確。
(二)優化峰谷時段。根據我省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9:00—12:00、17:00—22:00為高峰時段,23:00—次日7:00為低谷時段,7:00—9:00、12:00—17:00、22:00—23:00為平時段。
(三)統一浮動基價和浮動比例。分時電價以各電力用戶市場化交易價格(代理購電用戶以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進行浮動,輸配電價(含線損)、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高峰、平時、低谷時段電價比為1.5:1:0.5,即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
(四)建立尖峰電價機制。1月、3月、4月、12月的每日10:30—11:30、17:30—18:30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每年根據電力供需形勢實時調整;尖峰時段電價在本月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根據省能源局和云南電網公司對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需狀況的研判,上浮比例可原則上不低于30%。
(五)建立損益分攤分享機制。峰谷電價形成的資金損益,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云南電網公司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并按月清算。尖峰電價資金優先用于平衡電力尖峰資金需求,剩余部分由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分享。
(六)建立動態優化調整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能源局,根據電力供需狀況、系統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納、經濟運行情況等因素,評估執行效果,加強分析研判,對分時電價機制適時動態調整。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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