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代理購電價格的形成
自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1439號文)文件發布以來已經過了2年多,于2021年12月份開始執行的電網代理購電機制也完整地運行了兩年。
一方面是售電市場的活躍,一方面是用戶的茫然,突然從目錄電價直接到市場化交易,讓很多用戶不知所以,時有被“忽悠入市”的情況發生,而且不可逆轉。
電網代理購電完全是電力市場化改革過渡時期的產物,所以才設置了一旦入市交易,就無法再回電網代購的模式,除非你可以承擔1.5倍的電價,這直接從經濟上封死了退路。
而電力市場建設這么多年,從最開始以目錄標桿電價為基準,采用降價分成的售電方式,現在則以自主交易、協商電價為主,但根植于早些年售電市場的價差對比思想,讓用戶也想知道入市交易究竟能給自己帶來什么好處?
而電網代理購電的存在,就讓用戶有了一個可以做同期比較的選項,但這個代理購電價格往往會發生一些倒掛的現象,就是低于同期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那么與其入市,不如依舊由電網代理購電,因為這樣花錢少。
用戶的需求很直接,同樣的用電量,自然想要更低的價格。放在任何商品銷售中,這個需求都存在,何況電能是完全同質的,不存在品質上下,所以看的只是價格。
那為什么會有倒掛的現象呢?
這要從電網代理購電的用戶類型說起。
第三監管周期(2023.6~2025.12)輸配電價執行以來,用電用戶分成了工商業、居民和農業三類。
居民和農業用戶依然執行政府定價,也就是還有目錄電價,而且這兩類用戶在我國是保障性供電用戶,是優發優購政策中的優購方。
這個價格低到覆蓋不了成本,所以會存在工商業用戶的交叉補貼。
為了維持這些低價,除了補貼外,也需要一些便宜的電源,這些電源屬于優發優購政策中的優發方。
2021年1439號文已經明確原則上全部煤電上網電量均要參與市場化交易,這部分煤電上網電量中除了一些被允許用來提供調頻、調峰等為了維持系統安全的電量依然執行優先發電,價格相較于市場化交易也較低。
那么剩余的優先發電方多數是指太陽能、風電、生物質、水電、核電、余壓余熱余氣上網電量以及一些有國家計劃或政府協議的省外跨區送電等。
總之這些是一些相對上網電價較低的電量。
電網調度這些低價資源,然后優先滿足其所負責的居民和農業用電需求,因為這些用戶是保障性用戶,屬于優先購買方。
這些保障性用電的需求需要完全覆蓋,所以肯定要多準備一些,那么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盈余,按照電網代理購電價制度文件規定,可以匹配給電網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
而同為一個省份的工商業用電戶,如果是電網代理購電的用戶,也就有可能被分配一些低價電源,而市場化交易用戶則沒有這個優待。
所以結果可想而知,夾雜了低價電源的電網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其電價容易被低價稀釋,也就有可能發生倒掛。
我們通過圖示來進一步說明
一個省電網企業,某月預計要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同時也要代理居民和農業用戶購電,除此之外,那些參與電力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交易購電。
所以可以把全月需要采購的電量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居民農業用電,第二部分為電網代理的工商業用戶用電,第三部分為市場化交易用戶用電。
后面二者之和為全社會的工商業用戶購電量。
第一部分居民農業用戶很明確匹配低價電源,第三部分市場化工商業用戶也很明確交易形成電價,唯獨中間這個電網代購的工商業用戶,可能有部分電量是被匹配了低價電源,進而不用進入市場交易,剩余的部分再進入市場交易,而且只報量不報價,作為市場價格的接受者,跟著市場出清價格來執行。
是否當月匹配了低價電量,可以在當月公布的代理購電價格表中獲知,表格最上面先公布工商業總的代理購電電量,然后分為優先發電上網電量也就是被匹配的低價電量和市場化交易電量。
二者最后通過加權求得均價,成為當月的代理購電價格。
很明顯,不參與交易的部分所拿到的價格肯定會低于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所以這樣一加權平均就整體價格就被拉下來了。
而參與交易那部分的電價實際上和直接參與交易的工商業用戶通過交易形成的價格相近,無非存在年度、月度或者一定比例現貨的區別。
便于理解的話可以把二者視為一個價格,那么倒掛也就產生了。
如果說第二部分沒有匹配低價電量,也是全部入市交易,統一出清,那么電網代購的工商業用戶和直接參與交易的工商業的用戶差異不會太大。
零售側的加價
這都是在批發側市場,電網代購的用戶電價直接傳導,沒有加價。但售電公司類的用戶,會在零售側市場被加價,畢竟這是售電公司收入的來源以及其想從事該業務的意義,這個加價也有可能影響最終的電價。
那么從購電方式的角度給工商業用戶做個分類,可以分為電網代理購電戶、直接參與交易市場化用戶、兜底售電代理用戶,售電公司代理用戶。
除第一類外其余都是市場化用戶。
那么目前對每類用戶的購電價格能產生影響的要素有二,分別為是否能夠匹配優先發電上網電價;零售側是否存在加價;
但請注意,這只是月前根據電網預測購電量以及市場化交易用戶合同電量所得出的月前價格,實際結算的時候會因為預測購電量的偏差而產生一些費用上的偏差。
而這些偏差唯有在月份全部走完,電量按實際發行后才可以結算,然后進行清算。這需要引入另一個電價細項,叫做歷史偏差電費。
總之,因為電網需要維持居民和農業的低價,從政策上會有一定量的低價電源,而這些低價電量匹配有余的部分,則會分配給當期代購的工商業用戶。
這樣的稀釋作用,再疊加上一些零售側的加價,可能就會出現電價倒掛的現象。
那為何非要有余量的低價電源呢?
我覺得,電量的精準預測本來就很難,政策的要求也不能違背,而且作為保底之用的電源,一些足量的優發優購,乃至新能源棄電率的要求,都使得這部分電量總是會足量準備。
如果準備不足,保障類用戶用電的采購電價和工商業用戶一樣,也需要執行市場化交易的話,那可想而知,交叉補貼也會從工商業用戶這里繼續收走一部分費用,還是一個道理,畢竟目前保障類用戶執行的是目錄電價,是一個固定價格而非隨市場浮動的價格。
電網代理購電是個全面市場化的過渡產物,其當前的存在雖然阻礙了用戶的進一步入市,但隨著電價梳理的完善,市場化競爭的愈加充分,且伴隨著入市不能隨意出市的規定,市場參與主體也會慢慢變多。
而所謂的倒掛,也是暫時的現象,不妨當成已知條件,看看還能做些什么。
先強調一點,對于這組“電價結構”專題系列文章。受限于該話題的復雜性和有限的資料,以及黃師傅本人不成熟的推測和計算水平,本文所提出的觀點或算例,難免錯誤和遺漏,不當之處全當拋磚引玉,給對這部分內容尚有困惑的朋友一個可以思考的抓手,一個邁向清晰的階梯。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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