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所:發售電價“有序放開”的方式與路徑
內容提要:電力發、售價格有序放開與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是同一件事情,均依賴于電力批發市場的構建及其路徑。售電側價格放開不必與電力批發競爭同步,但用戶價格須與批發市場價格聯動。應按電壓等級高低確定售
內容提要:電力發、售價格“有序放開”與“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是同一件事情,均依賴于電力批發市場的構建及其路徑。售電側價格放開不必與電力批發競爭同步,但用戶價格須與批發市場價格聯動。應按電壓等級高低確定售電側價格放開的對象或范圍,保底供電價格基于“合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則確定。對風、光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按資源區分類定價改為“定額補貼基礎上的市場決定價格”制度。應大幅提高階梯電價第二、三檔的價格,以消除工商業用戶對居民用戶的交叉補貼。建立電力普遍服務基金。隨電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應有預算控制,用于“南水北調”、“庫區后扶持”的資金應與電價脫鉤。
關鍵詞:電價市場化改革 電力批發市場 保底供應商制度
電力發、售價格市場化是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內容。本文擬對發、售電價格“有序放開”做較系統的研究,以期對新一輪“電改”有序推進有所幫助。
一、電力批發市場構建決定發、售電價格市場化進程
我國電價發、售兩端的“有序放開”,首要的決定性因素是電力批發市場的構建及其實施路徑。
(一)電力市場建設與發電價格“有序放開”是同一件事情
電力與蘿卜、白菜等普通商品不同,不僅無法大規模儲存,且供電質量及可靠性依賴于系統連續的實時平衡。沒有發、輸、配、用各環節、各單元間的密切協同,系統就會崩潰,也就沒有合格、可靠的電力供應。因此,真正的電力競爭(不是現行的“發電企業與大用戶直接交易”),并非簡單放開電價,而是與電力系統運行特性相融合的交易制度的系統安排。無批發市場設計為基礎的價格放開,必然會導致電力系統運行的紊亂,為保障系統安全,機組調度只能循“老規矩”和“潛規則”,最終是電價的“放而不開”。因此,縱觀所有先期電力市場化國家和地區走過的道路,無一不是先設計好電力市場的模式和構架,然后才有發電價格放開。
(二)電力批發競爭是零售電價“有序放開”的前提條件
電力的源頭是發電機。發電機不發電,系統就無電可供。同理,如果沒有電力的批發競爭,競爭性售電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電力批發競爭尚未實現之時,“有序放開”零售電價不合邏輯。
另外,電力批發競爭的模式不同,對售電商的能力和責任也有不同的要求,進而也決定著售電側改革路徑亦即零售電價“有序放開”的進程。如果批發競爭采用“雙邊交易”模式,售電商須在批發市場上競爭性購電,從而要為日負荷曲線計劃執行的偏差而承擔“不平衡”責任,這就要求售電商必須具備以經濟手段約束終端用戶負荷的能力。從而,終端用戶價格必須同步放開。而如果批發競爭采用“強制性電力庫”模式,由于售電商是批發市場統一出清價的被動接受者,不用為日負荷曲線計劃執行的偏差而承擔“不平衡”責任,從而售電側價格放開也就不必須與發電側市場化同步。例如阿根廷,只在發電側建立了“強制性電力庫”,售電側并未引入競爭,但其通過終端用戶價格與批發市場價格的定期“聯動”,也間接地使售電價格反映了電力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動。
二、我國發電價格“有序放開”的方式與路徑
(一)多數地區可實施“三階段”的改革戰略
這里所說的“三階段”戰略,是指批發市場建設按“直接交易”、“強制性電力庫”、“雙邊交易”的順序第次推進的戰略。
第一階段:普遍推行有限的“直接交易”。在競爭性電力市場整體構架未設計出來之前,可在各地普遍推行“直接交易”(用不著試點),以部分解決發電計劃安排上的利益沖突,現階段也能降低部分大用戶的購電成本。未參加“直接交易”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當然仍應繼續執行政府定價,但須隨燃料等不可控成本的變化及時調整。但現行的這種“直接交易”不能體現實時平衡的電力產品屬性,因而只在目前電力供給嚴重過剩的階段能夠操作,不具有可持續性。
第二階段:建立“強制性電力庫”亦即發電企業單向競爭的現貨市場。“強制性電力庫(Mandatory Power Pool)”是一種由交易機構代負荷方(如超高壓用戶和售電企業)向發電商招標采購電力的批發交易方式(參見圖1)。

圖1“強制性電力庫”原理示意圖
“強制性電力庫”市場構架和規則設計比較簡單,目前的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加拿大阿爾伯塔省、希臘、韓國的電力市場均采用此種模式。由于其系統平衡仍靠集中安排,因而與我國現行的電力產業組織也比較容易對接。
我國實施“強制性電力庫”的早期,可采取“全電量競爭上網、部分電量按市場價結算”的過渡性方式。“全電量競爭上網”保障了批發競爭的效率,避免了價格信號的失真;“部分電量按市場價結算”使市場化進程處于可控狀態,可謂“進可攻,退可守”。
我國大部分地區電源結構以煤電為主,而煤電的運行方式、技術經濟指標較為接近,這些地區先將競爭范圍定于煤電機組可能更為穩妥。待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擴大到其他類型機組。
第三階段:走向“雙邊交易”模式。這是一種“交易自由,責任自負”的電力批發交易方式(參見圖2)。

圖2“雙邊交易”運行及市場構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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