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進電改 積極化解電改試點中的困難和矛盾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分別闡述了改革的戰略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系統思維、底線思維和創新思維,形成了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認識論和方法論。去年底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發展十三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分別闡述了改革的戰略思維、辯證思維、法治思維、系統思維、底線思維和創新思維,形成了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認識論和方法論。去年底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2020年)》很好地體現了戰略思維、創新思維的應用,而法治思維、底線思維則與電力系統歷來強調的制度規則意識和安全管理意識密切相關,這里不作贅述和展開。本文僅探討應用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來分析當前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試點進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變化,并提出需要協調處理好的幾個矛盾關系。
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17年第10期
(來源:能源研究俱樂部 ID: nyqbyj 作者:游敏)
系統思維是指把事物作為一個具有內在有機結構的系統整體來觀察,是從系統和子系統、子系統和子系統、系統和環境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中綜合地考察認識對象的一種思維方法。辯證思維則是從事物內部受對立面統一規律支配的矛盾運動、變化及各個方面的相互聯系來進行考察事物,以便從本質上系統地、完整地認識對象,進而通過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來促進事物向有利于人們期望的方向發展。
電力系統是一個開放復雜的系統,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必然牽動電力行業與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的關系變化,引發電力系統內部各子系統之間產生新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方式。因此,應用系統思維和辯證思維,分析電力系統內外部組織結構及其關系、過程和演化的模式與邏輯,對積極促進電力系統市場化改革十分必要!
處理好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
當前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正與行政體制改革中的簡政放權和國民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伴而行。一方面中央管電職能部門將火電、可再生能源審批權下放,實施“三放開、一獨立、三強化”的市場化改革,使地方政府擁有更大的電力投資審批權和新的資本投資、資產配置機遇;另一方面貫徹落實“三去、一降、一補”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中央與地方政府都面臨如何與電力改革協同推進,處理好諸多需要統籌兼顧的現實性難題。從目前電改試點的情況看,由于系統分析和整體推進存在不足,導致相關配套措施滯后。
一些地方把“去產能”人為地扭曲成壓低“風電、太陽能”發電小時,不僅違反了現行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造成棄風、棄光的投資浪費,也不利于風電和太陽能的長遠發展;一些地方在試點過程中由于過快放開火電計劃電量,競價過程中出現0.14元/千瓦時的火電報價(原來火電標桿電價大都在0.3元/千瓦時以上),新能源增量部分也出現4分/每千瓦時等無序和過度競爭問題。
一些地方把“降成本”操作成單純的降電價,結果反而讓一些落后淘汰的產能得以繼續生產,而實際上由于高載能產業自身也存在產能過剩,結果不僅影響了電力行業的合理利潤,本地的經濟也未能得到有效的增長;同時一些地方還把審批權下放當成增加火電項目投資、增加地方GDP和財政收入的機會,依然增加火電項目投資,導致產能過剩更加突出,也使更大范圍內的跨省、跨區資源優化配置難以得到落實。
電力是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更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量電價是構成許多行業企業的重要成本要素,所以推進電力改革,必然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方方面面。如其審批權下放,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的資源和利益進行“電源結構優化配置”和相關財稅利益調整,進而導致跨區、跨省資源配置及其利益協調難度加大,要求在風電資源區配套建設風電設備企業也容易造成重復建設。
由于本輪改革涉及的市場電量、電價調整央企占比較大,而電力用戶多為地方企業,因而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實際上成為改革機制、規則和政策博弈的重要內容。從目前試點的情況看,由于市場交易規則由地方政府制訂,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在推進改革過程中不同程度上出臺有利于地方利益的規劃、規則和機制,諸如傾向性地維護地方發電企業利益,出現新增配電網都由地方企業投資、指定銷售用戶、無序放開央企占大頭的計劃電量、片面降低發電與輸配電價等情況。
這些都給央企電網和發電企業的經營環境造成較大影響。又如去年遇到電力需求下降、遇煤價飛漲,交易電量電價下降幅度過大,導致央企火電板塊整體出現虧損,影響火電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影響中央財稅收入。
電力改革中暴露出的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調整關系,歸根結底離不開財政與稅收利益的協調,它和國家財稅體制改革有關。同時也涉及國資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考核機制的設計與調整,以及央企內部對下屬企業的考核管理與調整問題。因此,要樹立全國一盤棋原則,統籌兼顧,做好全國電力規劃與各省電力規劃的有效銜接和剛性約束,在加強對各省交易規則審核的同時,注重有序放開計劃電量,不斷完善送出與受電省在調峰補償、交易品種設計和系統輔助服務等方面的市場機制。調整和完善國有企業內部適應電力市場的考核與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電力監管,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而導致市場分割,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跨省、跨區電力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促進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的上網消納。進而為電力行業實現“四個革命”和全面落實“十三五”規劃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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