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使售電公司存在意義大增
2016年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其中提出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市場主體進入
2016年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以下簡稱“基本規則”),其中提出“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得隨意退出市場;取消目錄電價”、“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等新增加的對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的規定,可以視作是市場化頂層設計轉向規范市場發展的道路上來。而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將會對市場交易起到何種作用,對未來市場的建設運行將產生哪些重大影響,文章將會進行深入探討。
(來源: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作者:葉岷)
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意義重大
因為不管是原電監會2009年印發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及合同示范文本,還是在這個基礎上各省出臺的大用戶直接交易規則都是部分市場電量的交易,發電和用戶都有計劃電量來兜底,市場交易有利就參加。
國家和地方也將之當作鼓勵的調控手段來用,還屬于摸著石頭過河的試驗階段。隨著全國直接交易從零到占比到10%左右,到本輪電改開始,從規定新核準及新建機組不安排計劃電量到基本規則要求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可以認為是明確的市場化改革的頂層設計,慢慢轉到規范市場發展的道路上來了。
有點像股市中的由原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種同質不同價的“兩張皮”模式,除了爭取上市那一下外,平時流通股市值變化對非流通大股東來說關系不大,現在都變為市場流通股了,基本同質同價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樣只關心能不能上市的一錘子買賣,而不關心自己股票市值日常變化了,相對應地,也就是電力市場交易不再是“無風險獲利”優惠交易了,而是到“市場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的階段了。
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貫穿全文
對于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個人認為是從頭到尾貫穿整個基本規則的一條“暗線”,也可以認為本次基本規則不管是用戶、售電成員準入,電力直接交易、跨省區、合同轉讓等多種交易品種全設定,月度交易成為必須,重點的偏差處理和電費結算方法,以及用戶可選擇方式參與的輔助服務等都是圍繞著怎么能做好用戶全電量進入交易而展開的。
一是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使得售電公司存在意義大增。本次改革的一大亮點是售電公司,但若還是按照原來的那種用戶部分電量參與市場,并且市場電量優先100%結算,剩余偏差由目錄電價兜底結算的模式,售電公司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他們也不知道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來自哪里,全國除了廣東的上千家售電公司在工商注冊外就不知道要干啥、能干啥、咋掙錢了,因為他基本沒有任何優勢,無風險交易中用戶直接找發電側談就行,何必給售電公司中間費用,只能看看能不能代理小用戶參與市場。但是若是全電量進入就不同了,偏差都要通過市場交易、合同轉讓、偏差考核等來處理,沒有固定明確價格來兜底了,這時候即便是大用戶也需要專業售電公司來當作“濾波器”過濾一部分市場預測和波動風險了。
二是合同轉讓交易方式寫入本次基本規則就是為了降低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的交易風險。從2008年和2011年原電監會印發的《發電權交易監管暫行辦法》和《關于完善廠網合同電量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到各省市的發電權交易規則等文件基本都是對計劃電量轉讓的規定。而這次基本規則(對應以往主要是直接交易規則)卻將合同轉讓寫入,省內外的優先、基礎、市場電都定位為合同電量,與征求意見稿中“應早于合同執行一周之前完成”相比也放寬了限制——“合同轉讓交易原則上應早于合同執行3日之前完成,市場主體簽訂電力電量購售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并規定了合同轉讓交易可(要)進行年度、月度交易的時間以及雙邊、集中、掛牌等交易的方式,把合同轉讓交易放入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個人認為就是為了降低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后的風險規避。個人感覺以后直接交易有點像股市中的一級市場,合同轉讓交易就是二級市場,合同轉讓交易必將越來越多,而且最終發展出多種多樣避險用的電力金融化交易。
三是開展月度交易就是要盡量提高用戶的負荷預測精度。現在全國來看月度直接交易占比非常小,主要是年度交易,但是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后,因為一年周期過長、其他市場波動大等原因必然需要縮短交易周期,通過每月的直接交易、合同轉讓交易等來熨平年度用電偏差來提高精度減少考核。如此看來用戶全電量進入后各地必然開展月度甚至周(合同轉讓等)交易,各類交易多了、更專業了、問題更復雜了,這樣交易中心做大做強的意義也顯現出來了,若還是以前的樣子全國又何必大費周張地組建新的交易中心。
四是基本規則力推的偏差處理和結算模式也是為了更好處理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的問題。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是個大改變,也帶來很多新的問題,當然也設定了多種方式來規避風險:通過售電公司購買、調整年度合同的月度分解計劃、月度直接交易、互保協議、合同轉讓(用戶—用戶,用戶—發電,用戶—售電公司)交易、跨省區交易等等,最終還有偏差那就是偏差處理和結算的事情了;在機組上調、下調后,首先“市場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超過其合同電量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總合同電量,超用電量按上調服務的加權平均價結算。”其實上調服務加權平均價是不一定比其合同高的。其次“市場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小于其合同電量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實際用電量。2%以內的少用電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費用,2%以外的少用電量按系統下調電量的補償單價支付偏差考核費用。”少用的電就是要支付違約的偏差考核費用了,相當于是鼓勵用戶多用電。
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將從根上減少行政干預
雖然國家多次發文強調:“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對象、電量和電價,不得以直接交易為名變相實行電價優惠政策。”但現實中各地因種種原因都以“市場電量有總規模限制的要求”為由,倒推到對單個用戶或發電進入市場的電量進行限制,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容易滋生尋租腐敗。用戶進入市場即全電量進入將使得行政無法限制市場用戶每次參與市場的電量,將從根本上管住個別地方政府“亂摸的手”,更多的發揮市場主體作用,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
一定要提高用戶對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的認識
個人認為雖然各地直接交易已經進行多年,但是用戶對直接交易的認識還不夠,基本都停留在“優惠”“這邊有便宜電”的階段,即便是之前各地部分 施行“全電量進入”直接交易的有色企業,那也是一種“假”的全電量進入,因為偏差是由大網的目錄電價來都兜著的,肯定不是100%的全市場交易,除非年初的預測與最終的實際用電數一致,更不用說其他沒有享受過有色企業那種“全電量進入”優惠政策的電力用戶了。因此個人認為下一步重點就是要加大基本規則的宣傳、教育、培訓,特別是要讓用戶認識到全電量進入的風險和機遇。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7年5期,作者系本刊特約撰稿人)
原標題:對用戶全電量進入市場交易的幾點思考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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