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福建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售電側改革,加強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
(二)配電區域變更。
第十六條因新建、改建配電線路或者配電設施投入運營,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配電項目建設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證明材料;
(四)配電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五)配電項目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要求的證明材料。因終止運營配電線路或者配電設施,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除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終止運營配電線路或者配電設施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因配電區域變更,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表;
(二)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配電區域變更的證明材料;
(四)配電區域變更的范圍圖例。
第十八條被許可人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在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能源監管辦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被許可人配電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能源監管辦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第二十條被許可人所經營的主要配電線路或者變配電設施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報送信息。
第二十一條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請。福建能源監管辦受理后按照第十二條辦理。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對被許可人是否持續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被許可人的注冊資本和資產總額、生產經營場所、供電能力、主要管理人員等發生變化,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福建能源監管辦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予以復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撤銷許可。
第二十三條被許可人不得超越許可范圍開展配電業務。
第二十四條實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許可人應當每年開展自查并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查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員情況、配售電業務經營情況、安全生產基本情況、配電設施情況、分支機構情況、遵守許可證制度情況等;
(二)電力業務許可證副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五)受到福建能源監管辦以及其他政府部門表彰或者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
(六)按照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開展自查的報告;
(七)福建能源監管辦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福建能源監管辦應對被許可人年度自查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被許可人需要終止配電業務的,應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示,并向許可機關報告,依法處理配電資產、債權債務及合同約定事項,并與承接其配電網運營權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承接其配電網運營權的公司同步依法辦理許可申請或許可事項變更。
第二十七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可以定期對被許可人的服務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在配電區域內的電力用戶中開展用電滿意度調查,依托門戶網站、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對被許可人的信用情況、失信行為及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評級,并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和調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福建能源監管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配電區域內供電業務市場主體間產生的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按照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爭議調解。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福建能源監管辦舉報,福建能源監管辦應當進行核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條從事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擅自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并依法收回注銷已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福建能源監管辦和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整改,將其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電力業務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的;
(三)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的;
(四)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的;
(五)不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電力業務,且期限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對納入黑名單的售電公司,按照能源信用體系懲戒管理制度,采取懲戒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
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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