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代理服務合同、購售電合同征意見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繼承者或者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
第二章 雙方陳述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能源監管機構均未做出過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5 本方簽署的合同內容符合國家有關市場化交易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等。
2.6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在合同期內不得與其他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第三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包括 :
3.1.1 根據與售電公司、電網經營企業簽訂的《黑龍江省電網公司、售電公司、零售用戶三方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三方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電網經營企業提供的有關接入和用電服務。
3.1.2 與乙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1.3 獲得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2 甲方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備,合理控制用電系統。
3.2.2 事先向乙方或者電力交易中心提供電力交易容量、負荷曲線以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根據實際用電需求,準確預測年度購電量及交易月份用電量,并按時提交《交易電量確認函》(見附件2)。
3.2.3 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實提供用戶用電信息,配合乙方、電網公司及電力交易中心進行電量交易、電費結算、數據統計等工作。
3.2.4 按相關規定和《三方購售電合同》按時足額繳納電費。
3.2.5 電力交易電量不得轉供或變相轉供。
3.2.6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3 乙方的權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3.2 發生不可抗力、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調整用電量計劃。
3.4 乙方的義務包括:
3.4.1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為甲方提供電力交易服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按規定結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電力直接交易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誤導性的信息。
3.4.2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支付電力交易相關費用。
3.4.3協助甲方申請辦理電力交易有關手續。
3.4.4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4.5向甲方和電網經營企業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6履約保函
第四章 交易電量、電價
4.5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及省調整目錄銷售電價,則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電能計量
5.1電力交易涉及的電量計量點在《三方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5.2電力交易涉及的電能計量裝置要求、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照《三方購售電合同》約定執行。
5.3電力交易結算電量以甲方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為結算依據。
第六章 結算和支付
6.1在結算周期內,甲方的電度電價(費)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電力交易中心、電網經營企業申報并經甲乙雙方確認的交易結果形成,功率因數、峰谷比調整、容量電費(如有)仍由電網公司按照現行國家及省的政策執行。
6.2甲方按《三方購售電合同》約定交付用電電費,原有向電網經營企業繳交用電電費、計費方式以及結算流程均保持不變。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電網經營企業繳交用電電費中扣減。
第七章 合同變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7.2因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導致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約定時,雙方應相應變更本合同。
8.2違約的處理原則
8.2.1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因一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一方被申請破產、清算或是被吊銷營業執照;
9.1.2 一方與另一實體聯合、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合理地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9.2 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妨礙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暫停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0.1.1 暫停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該通知書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小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對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合理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給合同其他方帶來損失。合同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擴大的損失。
10.4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首先應盡量調整交易和生產計劃,盡可能使結算電量接近合同電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其義務持續超過 日,雙方應協商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 日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政府相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生效條件是: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雙方均應保證其從另一方取得的所有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包括財務、技術等內容)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披露的情況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內容,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標的所簽訂的協議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需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按照約定的聯絡信息發給對方,直至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聯絡信息為止。
14.4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放棄權利。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后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14.5 本合同與《三方購售電合同》互為補充;當《三方購售電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本合同不一致時,應按協商一致的原則,經合同簽訂方協商確定后執行,協商不成的按程序報政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協調。
14.6 本合同中有關解除、爭議解決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并報能源監管機構和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備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格式上報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交易系統技術要求等應當報備的合約關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副本 份,分送有關機構。
(此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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