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處轉供電環節不合理的加價行為?
為了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和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兩次提出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明確要求。今年疫情發生后,為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該價格于2至12月份再降5%,這既是政策紅利,又是政府向社會作出的重要承諾,也是一項必須落實的硬任務。2018年以來,為了確保降價紅利真正惠及終端用戶,政府出臺了相關政策,明確降價標準和時限要求;電力系統密切配合,積極落實相關要求,做好宣傳解釋;市場監管系統加大督查力度,認真規范查處不法行為。各方面通力合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大部分轉供電主體已將相關政策落實到位,但仍有小部分轉供電主體置若罔聞、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甚至拒不改正。隨著檢查工作的深入,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的查處力度逐步加強。
(來源:市場監管半月沙龍 作者:閆國)
01
轉供電及關聯費用的基本概念
正確把握轉供電及關聯費用的基本概念,有助于一線辦案人員合理確定執法范圍,增強工作的針對性,較好地面對查處過程中遇到的情況。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環節有兩類角色,一是轉供電主體:電費交給供電企業,向內部終端用戶供電、并收取電費的商業主體。一般多為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二是終端用戶:由轉供電主體直接供電、電費交給轉供電主體的商業主體。一般多為中小微企業、店鋪、個體工商戶等。轉供電環節加價是指轉供電主體總表與接受轉供電的各終端用戶電表之間差額的費用,為總表與分表之間的電壓器和線路工作的損耗。
關聯費用主要涉及以下四類。依據法規規定,關聯情況如下:1.代收代交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或部分業主承擔且費用不能直接計入單個業主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電梯年檢維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其中的用電費用含在該費用中,不能算成損耗。2.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物業辦公、崗亭等開展物業工作的電費由該費用支出。3.停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停車場照明、道閘等停車場設施用電的費用應當由該費用支出。4.轉供電主體給終端用戶開具電費發票的稅費是指對終端用戶開具電費發票,加收稅款的問題,不屬于價格違法行為,建議轉供電主體在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協商解決,分開收取,分開票據,不得多收稅費。
02
轉供電主體區別計費方法
由于變壓器和線路工作需要耗電,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在收取電度電價的基礎上,加收損耗的費用,在情理之中。但在實際的計費過程中,需要把握的原則是,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向終端用戶開據發票稅費除外),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
轉供電主體電網,一般由與供電主體直接結算的總電表下接變壓器,個別地方由于用電量不多等原因,與別的轉供電主體合用一個變壓器,變壓器工作用電便不在總電表中計算;總電表下一般區分為物業用電、停車場用電、業主用電和公共用電四大類終端。如圖所示:
其中:1.物業用電終端包括辦公和崗亭用電等,該電費由物業服務費支出;2.停車場用電終端包括道閘和照明用電等,該電費由車輛停放費中支出;3.業主用電終端包括寫字樓辦公、公寓和店鋪用電等,該電費一般由業主自行承擔;4.公共用電終端包括公共電梯、公共照明、公共廁所和泵水用電等,屬于代收代交費用,由所有終端用戶(包括物業、停車場等)公平合理分攤。
以上四類用電終端的總和與總電表之間的差額,即為轉供電環節加價的變壓器及線路損耗,由轉供電主體辦公、公用設施設備、停車場和業主等終端用戶共同參與分攤,其中公用設施設備由于本是均攤的費用,也可不參與損耗分攤。
03
導致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的原因
轉供電不合理加價產生有其特殊的原因,從實際檢查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轉供電主體缺乏法制觀念。電價為政府定價,應當按所定價格收取。轉供電主體只是提供服務的主體,獲得了相應的租金、物業費后,應當提供轉供電服務。但盤算著多獲取些不當利益,想著蒙騙一時算一時,渾然不懼已經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二是轉供電主體因循守舊、視而不見導致。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有的轉供電主體甚至十多年從未調低電費,稱一直就是按照一個標準收取的。他們以為反正也沒有人監督,就我行我素,明知故犯,無任何政治敏感性,任意截留政策紅利。
三是財務人員收支科目不清。在實際的檢查中發現,一些轉供電主體的財務人員,根本不按合同、不按相關法規設定收支科目,往往將代收代交費用、停車場用電、用電損耗和物業辦公用電混為一談,從來不單獨列帳,更不能做到公平分攤、定期公布。
四是內部電網配置電表不到位。一些轉供電主體只有業主終端用戶的分電表,而無公共設施和物業辦公用電的電表或者不全,導致無法計算轉供電環節的電損和代收代交費用,便草草設定一個加價率,籠統計算,以合同約定,不管降價多少次,始終按約定收取電費。
五是終端用戶維權意識不夠強。雖然電費降價已通過多種方式進行了公布,大多終端用戶也非常清楚,但由于轉供電主體總是以有合同約定、還有公共用水等混在一起算不清、以及以具體辦理人無權決定等理由進行搪塞,不能做到依法持續維權。
04
查處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的著力點
加強轉供電環節督查,有助于清理、規范和查處一些地方的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商業主體存在的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問題,切實扭轉相關政策宣傳解釋不到位、轉供電主體傳導降價紅利不到位、戶表改造工作進展遲緩的不利局面,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所有終端用戶。
一是查閱物業服務和租賃合同。重點查看合同中關于代收代交費用和變壓器及線路損耗費用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無約定,視為不得另外收取,由物業服務費中支出。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方式進行核查。
二是查電網中電表分布情況。轉供電主體總電表以下的終端用戶,如果只有業主的電表,而沒有物業辦公用電、公共用電、停車場用電的分表,或者裝得不全,便不能準確計算出代收代交和變壓器及線路損耗的電費,便不可加收損耗,因為不能做到多退少補。
三是查代收代交費用、變壓器及線路損耗和停車場用電是否按規定單獨列帳,合理分攤、定期公布。合同約定明確,分表安裝到位,可實施單獨清算,但不得在代收代交和變壓器及線路損耗中產生的費用中獲利。
四是如何認定價格違法所得?沒有物業辦公用電、公共用電、停車場用電的分表,或者裝得不全,一般按照無法計算以“無違法所得”情形論處,視情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協商退還多收價款或加裝分電表;如果分電表全部安裝到位,按照電價的時間段,以“業主終端用戶實際用電數×(實收電度單價-電網供電電度單價-電度損耗)=多收價款”的公式進行計算,其中“電度損耗=(總表度數-分表度數)÷總表度數×電網供電電度單價”,或者按照“業主終端用戶實收總電費-向電網企業實交總電費+物業辦公用電電費+公共用電電費+停車場用電電費=多收價款”,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進行限期退款及改正,逾期未退金額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05
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的違法定性
由于轉供電主體情況持續時間長短不一、供電主體并非單一、內部電網配置各不相同、合同約定不盡一樣,在認定及處罰的過程中會有所差別。現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將具體的違法行為擬作如下定性:1.對于未安裝分表,以合同約定的按照面積或以其它方式分攤總表電費行為的情形,物業辦公用電和停車場用電終端應與業主共同分攤總電費。按照“收取的電費不超過向電網公司繳納的電費”原則核算,多收費用的;對于按分表電量收取電費,高于電網供電電度單價的固定標準電度電價收取轉供電價格的行為;對不同用電類別用戶執行相同轉供電價格問題和對同類別用戶執行不同轉供電價格問題;電網公司降低銷售電價并以抵扣等方式向轉供電主體退還電費,轉供電主體扣除自用電應得退款后,向被轉供戶退款少于從電力公司收到退款的行為;電網公司向轉供電主體降低銷售電價后,轉供電主體降價低于電網公司降價的行為,這5種情形以第(二)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條款定性。2.對于合同中約定電價與電網供電電度單價不一致,并未注明包含損耗及其他,也未說明會隨政府定價進行相應調整的行為,以第(三)項“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條款定性。3.電網公司向轉供電主體降低銷售電價后,轉供電主體推遲降低電價的行為,以第(四)項“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條款定性。4.超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電損率或電損標準上限收取費用的行為,以第(五)項“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條款定性。5.收取物業服務費另外收取電力服務費情形,屬于應當提供的服務而重復收費的行為,以第(六)項“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條款定性。
作者系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價格監督檢查處閆國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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