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降電價: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降3.3分/千瓦時
浙江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每...
浙江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每千瓦時3.3分錢(含稅)。詳情如下:
浙價資〔2018〕57號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電力(供電)局,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500號)有關規定,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第一批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每千瓦時3.3分錢(含稅)。其中,電力用戶4月1日及以后的用電量,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調整后電價的天數確定。
調價后具體電價標準詳見附件。
二、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加價。產業園區經營的園區內電網,可自愿選擇移交電網企業直接供電或改制為增量配電網。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本次電價調整工作,確保相關政策及時落到實處。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1.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
2.2017-2019年浙江電網輸配電價表
浙江省物價局
2018年4月24日
責任編輯: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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