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電網企業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非直抄用戶(主要是指與電網企業沒有直接供用電合同關系,不是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直接收費的實際消費電力的用戶)用電按我省目錄銷售電價表的價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變非直抄用戶的電價。具體詳情如下:
各設區市物價局(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電網企業非直抄用戶(主要是指與電網企業沒有直接供用電合同關系,不是由電網企業直接抄表直接收費的實際消費電力的用戶,以下簡稱非直抄用戶)用電價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目錄銷售電價。非直抄用戶用電按我省目錄銷售電價表的價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變非直抄用戶的電價。
二、合理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的費用。總表之后的所有分表裝置齊全且運行正常的非直抄用戶,各分表的電量抄表時間、電費收繳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一致,確因客觀原因造成無法一致,應由總表用戶(轉供電用戶)和非直抄用戶協商解決。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由總表用戶和非直抄用戶協商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解決。非直抄用戶也可以按照各分表電量占總表電量的比例分攤總表用戶(轉供電用戶)繳納的電費(即非直抄用戶按照分表電量比例繳交電費,分攤共用設施用電和損耗的費用)。
總表之后的分表裝置不全的,由各非直抄用戶(或業主委員會等用戶組織)與總表用戶協商確定具體的電費分攤辦法,并將結果向全體非直抄用戶公布,非直抄用戶的電費總和以總表電費為限。
三、其余未盡事宜按照《福建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價商〔2018〕82號)執行。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電網企業積極開展政策宣傳,督促總表用戶(轉供電用戶)按照政策要求進行自查自糾,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價格主管部門7月1日前將政策落實情況、規范清理的初步成果報送我局。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加大檢查力度,嚴肅查處擅自提高電價標準、搭車收取其他服務費用和未經協商同意強制攤派收取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
福建省物價局
2018年5月10日
責任編輯: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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