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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8-11-12 16:19:52 福建能監辦  點擊量: 評論 (0)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公布了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示范文本)、電力市場化交易授權協議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合同示范文本(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公布了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示范文本)、電力市場化交易授權協議,詳情如下: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零售三方)

(示范文本)

售電方(售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零售電力用戶): 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電網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簽署:

(1) 公司(以下簡稱售電方),系一家滿足政府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售電方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2) 公司(以下簡稱用電方),系一家滿足政府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選擇向本合同中售電方購電的用戶。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參與本次交易的用電戶號均以用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3) 公司(以下簡稱供電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的電網企業或其授權的供電企業(包括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已取得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供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鑒于:

1.售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相關購售電合同。

2.供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若用電方為租賃場所用電的,應取得持有高壓供用電合同的用電戶主授權其參加市場化交易的委托文書,并在交易中心備案。

為明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在電力市場售電、用電和供電過程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國家電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1.本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及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適用于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之間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結算。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合同三方主體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并依據本合同約定進行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僅適用于現階段福建省市場化交易結算模式。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合同內容予以對應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內容執行。

第二章 三方陳述

本合同的約束對象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冊的參加市場化零售業務的售電市場主體。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1.本方以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1,以下簡稱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對本合同的確認,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

2.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業務許可、在交易中心辦理注冊并公示生效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4.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5.本合同與《高壓供用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章 三方的義務

1.售電方義務

1.1一般義務

售電方應與用電方按國家相關政策協商確定零售市場交易價格。

1.2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售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1.2.1售電方發現用電方存在用電安全隱患、違約用電、竊電、發生重大用電安全事故及人身觸電事故。

1.2.2售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

1.2.3售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1.3配合事項

1.3.1售電方應配合供電方完成相關檔案建立。

1.3.2售電方應協助處理電量電費爭議,配合供電方向用電方實施催收欠費的相關措施。

1.3.3售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1.4電費連帶責任

售電方對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用電方拖欠電費的,應對用電方拖欠購電電費承擔連帶責任。

2.用電方義務

2.1交付電費

2.1.1用電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期限及時交付購電電費。

2.1.2用電方將用電地址內的房屋、場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項下用電方承擔的交納購電電費的義務并不發生轉移。

2.1.3用電方與售電方終止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用電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清電費。

2.2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2.2.1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異常、失壓斷流記錄裝置的記錄結果發生改變、用電信息采集裝置運行異常。

2.2.2用電方擬對受電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重要受電設施檢修安排以及受電設施運行異常。

2.2.3用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

2.2.4用電方變更售電方或者需要由供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2.2.5用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2.3配合事項

2.3.1用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2.3.2供電方依法進行用電檢查,用電方應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據檢查需要,向供電方提供相應真實資料。

2.3.3供電方依法依規實施停、限電時,用電方應及時停止、減少或調整用電。

2.3.4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方負責,用電方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妥善保管,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3.5用電方向供電方申請辦理變更用電業務時應按供電方相關規定辦理,并事先告知售電方。

3.供電方義務

3.1供電服務

供電方應按照國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供電服務。

3.2信息提供與披露

3.2.1供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信息披露。

3.2.2為用電方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

3.2.3免費為用電方提供電能表示數、負荷、電量及電費等信息。

3.2.4及時公布電價調整信息。

3.3保底服務

在下列情形下,供電方應為用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3.3.1售電方終止經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3.3.2售電方無力提供售電服務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供電方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前提下,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供電服務。

3.3.3用電方與售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到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4.保密義務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尚未公開的有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三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經一方書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義務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會公開之日或一方書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項下保密義務之日止。

第四章 電量、電價與電費

5.電量

5.1結算依據

供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對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錄電表數據,售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與用電方確認的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偏差考核費用。交易中心根據雙方提供的數據按照交易規則向供電方與售電方提供結算依據。

5.2用電方更換售電方的電量抄錄及結算

用電方更換售電方時,用電方應提前告知供電方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用電方、供電方與新售電方另行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生效日的下一個抄表日,供電方啟動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錄的凍結數據,并由用電方、供電方、本合同售電方、新售電方四方確認。本抄表周期之前的電量歸原售電方,下個抄表周期開始的電量歸新售電方。

6.電價、電費

6.1用戶購電價格

用戶購電價格由零售市場交易價格(折算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組成。

(1)零售市場交易價格由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2)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調整,按政府有關調整文件執行。

6.2用戶購電電費

6.2.1零售市場交易電費

按售電方與用電方在《購售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6.2.2輸配電費

(1)電度電費

按用電方各電壓等級、用電分類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輸配電度電價標準。

(2)基本電費

按供電方與用電方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6.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電方各用電類別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標準。

6.2.4 用電方自備電廠的系統備用容量費、自發自用電量收費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6.3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

售電方參與批發市場的購電價格為其在批發市場交易中成交的市場交易價格;售電方參與零售市場的售電價格為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交易規則和售電方購電價格、售電價格、交易電量等交易數據,確定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具體金額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為準。

7.電費結算與支付

7.1 電費結算周期

7.1.1供電方按本合同約定的購電價格和抄錄的電量與用電方結算購電電費,與售電方結算市場交易電費。

7.1.2與用電方的結算周期:雙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費,一般不超過三次。具體由供電方與用電方另行約定。

7.1.3與售電方的結算周期:按月結算。

7.2電費核算結果告知

供電方應將核算的電量電費結果告知用電方和售電方。

7.3用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7.3.1 用電方按照本合同所轄用電戶號對應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交費方式向供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7.3.2 供電方和用電方可另行訂立預購電、分次劃撥、電費擔保等協議,具體確定購電電費結算事宜。

7.3.3 若遇電費爭議,用電方應先按供電方所計算的電費金額結算,待爭議解決后,雙方據實退、補。

7.4供電方向售電方支付市場交易電費

供電方每月應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向售電方支付上一結算周期市場交易電費。

第五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8.合同變更

8.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三方應協商修改相關條款:

8.1.1 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8.1.2 其他需要變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電方發生改變供電方式、增加或減少受電點、增加或減少用電容量等用電變更的業務,則在供電方與用電方所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中予以變更,本合同無需進行變更,由用電方或售電方按照基本信息調整流程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供電方進行確認后生效。

8.2 合同如需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

8.2.1 一方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三方協商達成一致。

8.2.2三方重新簽訂交易確認單。

9.合同轉讓

未經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合同解除

10.1 售電方、用電方或供電方任一方市場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政府部門強制退出,本合同自動解除。

10.2 本合同解除后,《高壓供用電合同》其他內容繼續有效,供電方依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家的規定和程序繼續向用電方供電,并按國家規定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的清算和收費工作。

10.3 其他情況經三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11.違約責任

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并繼續履行。

12.違約的處理原則

12.1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本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2.3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以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生效依據,自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確認單為準。

14.聯系人及通訊方式

三方的聯系人及通訊方式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15.爭議解決

15.1三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調解程序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

15.2若爭議經協商和(或)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有約束力。

15.3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6.通知及同意

16.1根據本合同規定發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應按照下列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送達相關方。有關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規定予以具體確定:

16.1.1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郵寄到相應地址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1.2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1.3通過傳真形式發送的,發出并收到發送成功確認函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有效送達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屬于工作日的,則當地收訖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該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達日。

16.3任何一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變更其接收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

16.4各方接收所有該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電、售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1)。

18.特別約定

18.1本特別約定是合同各方經協商后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

18.2本合同約定內容遵循《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其他政府有權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合同執行期間,若政府有權部門出臺新的相關規定,則從其規定。

18.3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三方協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門或福建能監辦協調解決。

(以下無正文)

附件1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零售三方)交易確認單

售電方(售電公司):

用電方(零售電力用戶):

供電方(電網公司):

交易各方均已閱讀并完全同意交易中心網站公示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接受并遵守該合同的所有約定,本交易確認單是對該合同的確認,本交易確認單記載的內容是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交易確認單)的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交易確認單)一式三份,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售電方: 用電方:供電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委托人簽字(章): 委托人簽字(章): 委托人簽字(章):

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

(蓋章)(蓋章)(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示范文本)

用電方(電力用戶/售電公司):______________

發電方(發電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輸電方(電網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第2章 三方陳述

第3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4章 直接交易電量

第5章 直接交易價格

第6章 電能計量

第7章 電量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8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

第9章 合同違約和解除

第10章 不可抗力

第11章 爭議的解決

第12章 適用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4章 其他

附件1. 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確認單

直 接 交 易 三 方 合 同

本輸配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簽署:

(1)用電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用電方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2)發電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的發電企業,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發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參與本次交易的機組詳見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確認單(附件1,以下簡稱交易確認單)。

(3)輸電方:,系具有法人資格/經法人單位授權的電網企業,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輸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鑒于:

用電方、發電方兩方擬通過輸電方的電網完成購售電交易,三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方案,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直接交易電量:指由各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競價或掛牌等方式,以市場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電量。

1.1.2 直接交易價格:指由各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平臺集中競價或掛牌等方式,以市場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價格。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方案的規定,批發市場購電方(含括大用戶和售電公司)的直接交易價格均為不包含基準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價格;發電企業的直接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

1.1.3 輸配電費:指輸電方輸送發電用電兩方直接交易電量,用電方向輸電方支付的相關費用。

1.1.4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若任何一方對該情況有疑義時,可以提請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福建能源監管辦”)或政府有權部門確認,并以該部門確認為準。

1.1.5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 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第2章 三方陳述

2.1用電方、發電方、輸電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兩方陳述如下:

2.1.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其他法律行為。

2.2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3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省級及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用電方的權利包括:

3.1.1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與輸電方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

3.1.2 按照與輸電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獲得本合同約定的輸配電服務。

3.1.3 獲得發電方、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1.4 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3.2 用電方的義務包括:

3.2.1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交易容量、電量等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

3.2.2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2.3 向輸電方支付直接交易購電費、輸配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關費用。

3.2.4履行與輸電方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項下的義務,向發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2.5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

3.2.6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3.3 發電方的權利包括:

3.3.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與輸電方簽署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獲得輸電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

3.3.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 與輸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3.4 獲得用電方、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3.5根據本合同約定向輸電方收取直接交易售電費。

3.3.6 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3.4 發電方的義務包括:

3.4.1 向輸電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 遵守已與輸電方簽署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和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3.4.3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4.5 向用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

3.4.7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3.5 輸電方的權利包括:

3.5.1 與用電方、發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5.2 有權按規定向用電方收取直接交易購電費、輸配電費(含損耗)、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關費用。

3.5.3 獲得用電方、發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5.4 由于電網存在輸電阻塞導致不同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交易不能同時完成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安排輸電通道。

3.5.5 有權就用電方的違法違約用電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3.5.6 有權就發電方違反調度法律、法規、規程妨礙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3.5.7 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3.6 輸電方的義務包括:

3.6.1 遵守已與用電方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和已與發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

3.6.2 按本合同約定,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向用電方和發電方提供輸配電服務。

3.6.3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程、規范,調度、運行有關電力設備。

3.6.4 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滿足用電方合理的用電需求。

3.6.5 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用電方和發電方披露有關電力調度信息。

3.6.6 向用電方和發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電費結算服務。

3.6.8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4章 直接交易電量

4.1 本合同約定的交易周期、直接交易總電量及分月計劃詳見交易確認單(附件1)。

4.2輸電方根據合同三方協商結果,制定日交易上網電量發電計劃曲線,并下達給發電方執行。

合同各方應遵守電力調度運行規程,輸電方應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合同的優先執行,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4.3 在任何時段,發電方實際運行曲線與輸電方下達的發電計劃曲線(包括臨時調整曲線)所定功率允許偏差范圍按照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4.4 交易計劃的調整和偏差處理

交易計劃的調整和偏差處理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方案執行。

第5章 直接交易價格

5.1 本合同約定的直接交易價格詳見交易確認單(附件1)。

5.2 批發市場電力用戶實際購電電度電價=直接交易價格(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倦妰r按有權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中的標準執行。

5.3 發電企業實際售電價格=直接交易價格(折算售電價格)-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福建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

5.4 三方同意,合同執行期間直接交易價格不作調整。若政府價格有權管理部門調整輸配電價(含線損)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則按調整后的價格執行。

第6章 電能計量

6.1 直接交易電量以用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所約定的抄表時間抄錄和確認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電量為依據,發電方上網電量以發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所約定的抄表時間抄錄和確認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電量為依據。

6.2 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用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和發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7章 電量電費結算和支付

7.1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結算和清算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的結算、清算和偏差考核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7.2 電費結算方式

若用電方為批發市場電力用戶,則用電方按其與輸電方所屬供電企業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結算電費;若用電方為售電公司,則由輸電方履行《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約定的供電人的電費結算權利和義務。

發電方按其與輸電方約定的《購售電合同》結算電費。

第8章 合同變更和轉讓

8.1 合同變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三方授權代表簽字后方為有效。

8.1.2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本協議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協議內容予以對應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內容執行。

8.2 合同的轉讓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9章 合同違約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由于違約給其他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采取市場干預與中止措施所造成的合同違約和解除情形,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及賠償責任。

9.2 違約的處理原則

9.2.1 違約方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合同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9.2.3 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其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9.2.4當用電方(電力用戶)發生欠費時,輸電方有權按相關規定對用電方采取停電等措施。

9.2.5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交易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明確的違約處理原則。

9.2.6各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9.3除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的情況,非違約方可向違約方發出有關違約的書面通知,如果在通知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違約方仍未糾正其違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9.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則另外兩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一方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一方與另一實體聯合、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合理地承擔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交易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明確的情形。

9.5因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導致其他方遭受損失的,除按本合同約定或依法可免除責任的情形外,合同解除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暫停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暫停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盡快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該通知書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5日內向其余兩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公證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給合同其他方帶來的損失。三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擴大的損失。

10.4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應盡量調整當年發電和生產計劃,盡可能使當年的結算電量接近當年的年合同電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其義務持續超過30日,三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60日內,三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解除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另外兩方解除本合同,并報福建能源監管辦備案。

第11章 爭議的解決

11.1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提交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門或福建能源監管辦進行調解。

11.2若60日內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三方同意提請福州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2章 適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經三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或簽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全部履行完畢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三方對相關交易信息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商業機密。用電方、發電方、輸電方三方均應保證其從另外兩方取得的所有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包括財務、技術等內容)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兩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做出披露的情況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件1: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確認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構成三方就本合同標的達成的全部內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標的所簽訂的協議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資料或文件等應按照約定的聯絡信息發給對方,除非接收方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其他方變更聯絡信息。

14.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則不應被視為其棄權。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對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或對今后任何上述權利的放棄。

14.6 發電方與輸電方已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用電方與輸電方已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繼續有效;《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高壓供用電合同》和(/或)《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本合同互為補充,其中有關直接交易的事項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14.7 本合同中有關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條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交易確認單)正式簽訂后,由交易中心報送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福建能源監管辦備案。

(以下無正文)

填寫說明

1.本交易單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達成交易后填寫,確保填寫信息完整、準確,雙方蓋章后有效,涂改無效。

2.“交易批次”指本次交易的名稱,“交易周期”指本次交易電量的執行期間,“交易單編號”指交易確認單的編號,均由交易中心填寫。

3.“用電方”一欄信息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冊的信息完整、準確填寫,否則交易確認單視為無效。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可按法人單位注冊一個交易單元,交易單元名稱即為所屬企業的法人名稱,一個交易單元填寫一張交易確認單。

4.“發電方”一欄信息由發電方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冊的信息完整、準確填寫,否則交易確認單視為無效。發電企業須區分機組批復上網電價分別注冊交易單元,一個交易單元填寫一張交易確認單。

5.“直接交易價格”一欄信息,對于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價格為不包含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即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價格=實際購電電度電價-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對于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即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價格=實際售電價格+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直接交易價格保留1位小數。

6.“直接交易電量”保留3位小數。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零售三方)

(示范文本)

售電方(售電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零售電力用戶): _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電網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簽署:

(1) 公司(以下簡稱售電方),系一家滿足政府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售電方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2) 公司(以下簡稱用電方),系一家滿足政府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選擇向本合同中售電方購電的用戶。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參與本次交易的用電戶號均以用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3) 公司(以下簡稱供電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資格的電網企業或其授權的供電企業(包括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已取得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企業注冊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企業相關信息及聯絡方式均以供電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鑒于:

1.售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相關購售電合同。

2.供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若用電方為租賃場所用電的,應取得持有高壓供用電合同的用電戶主授權其參加市場化交易的委托文書,并在交易中心備案。

為明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在電力市場售電、用電和供電過程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國家電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1.本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以及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適用于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之間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結算。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合同三方主體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并依據本合同約定進行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僅適用于現階段福建省市場化交易結算模式。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合同內容予以對應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內容執行。

第二章 三方陳述

本合同的約束對象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冊的參加市場化零售業務的售電市場主體。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1.本方以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1,以下簡稱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對本合同的確認,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

2.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業務許可、在交易中心辦理注冊并公示生效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4.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5.本合同與《高壓供用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章 三方的義務

1.售電方義務

1.1一般義務

售電方應與用電方按國家相關政策協商確定零售市場交易價格。

1.2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售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1.2.1售電方發現用電方存在用電安全隱患、違約用電、竊電、發生重大用電安全事故及人身觸電事故。

1.2.2售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

1.2.3售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1.3配合事項

1.3.1售電方應配合供電方完成相關檔案建立。

1.3.2售電方應協助處理電量電費爭議,配合供電方向用電方實施催收欠費的相關措施。

1.3.3售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1.4電費連帶責任

售電方對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用電方拖欠電費的,應對用電方拖欠購電電費承擔連帶責任。

2.用電方義務

2.1交付電費

2.1.1用電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期限及時交付購電電費。

2.1.2用電方將用電地址內的房屋、場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項下用電方承擔的交納購電電費的義務并不發生轉移。

2.1.3用電方與售電方終止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用電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清電費。

2.2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2.2.1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異常、失壓斷流記錄裝置的記錄結果發生改變、用電信息采集裝置運行異常。

2.2.2用電方擬對受電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重要受電設施檢修安排以及受電設施運行異常。

2.2.3用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

2.2.4用電方變更售電方或者需要由供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2.2.5用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2.3配合事項

2.3.1用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2.3.2供電方依法進行用電檢查,用電方應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據檢查需要,向供電方提供相應真實資料。

2.3.3供電方依法依規實施停、限電時,用電方應及時停止、減少或調整用電。

2.3.4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方負責,用電方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妥善保管,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3.5用電方向供電方申請辦理變更用電業務時應按供電方相關規定辦理,并事先告知售電方。

3.供電方義務

3.1供電服務

供電方應按照國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供電服務。

3.2信息提供與披露

3.2.1供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信息披露。

3.2.2為用電方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

3.2.3免費為用電方提供電能表示數、負荷、電量及電費等信息。

3.2.4及時公布電價調整信息。

3.3保底服務

在下列情形下,供電方應為用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3.3.1售電方終止經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3.3.2售電方無力提供售電服務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供電方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前提下,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供電服務。

3.3.3用電方與售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到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4.保密義務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尚未公開的有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三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經一方書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義務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會公開之日或一方書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項下保密義務之日止。

第四章 電量、電價與電費

5.電量

5.1結算依據

供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對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錄電表數據,售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與用電方確認的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偏差考核費用。交易中心根據雙方提供的數據按照交易規則向供電方與售電方提供結算依據。

5.2用電方更換售電方的電量抄錄及結算

用電方更換售電方時,用電方應提前告知供電方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用電方、供電方與新售電方另行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生效日的下一個抄表日,供電方啟動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錄的凍結數據,并由用電方、供電方、本合同售電方、新售電方四方確認。本抄表周期之前的電量歸原售電方,下個抄表周期開始的電量歸新售電方。

6.電價、電費

6.1用戶購電價格

用戶購電價格由零售市場交易價格(折算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組成。

(1)零售市場交易價格由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2)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調整,按政府有關調整文件執行。

6.2用戶購電電費

6.2.1零售市場交易電費

按售電方與用電方在《購售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6.2.2輸配電費

(1)電度電費

按用電方各電壓等級、用電分類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輸配電度電價標準。

(2)基本電費

按供電方與用電方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6.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電方各用電類別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標準。

6.2.4 用電方自備電廠的系統備用容量費、自發自用電量收費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6.3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

售電方參與批發市場的購電價格為其在批發市場交易中成交的市場交易價格;售電方參與零售市場的售電價格為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交易規則和售電方購電價格、售電價格、交易電量等交易數據,確定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具體金額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為準。

7.電費結算與支付

7.1 電費結算周期

7.1.1供電方按本合同約定的購電價格和抄錄的電量與用電方結算購電電費,與售電方結算市場交易電費。

7.1.2與用電方的結算周期:雙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費,一般不超過三次。具體由供電方與用電方另行約定。

7.1.3與售電方的結算周期:按月結算。

7.2電費核算結果告知

供電方應將核算的電量電費結果告知用電方和售電方。

7.3用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7.3.1 用電方按照本合同所轄用電戶號對應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交費方式向供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7.3.2 供電方和用電方可另行訂立預購電、分次劃撥、電費擔保等協議,具體確定購電電費結算事宜。

7.3.3 若遇電費爭議,用電方應先按供電方所計算的電費金額結算,待爭議解決后,雙方據實退、補。

7.4供電方向售電方支付市場交易電費

供電方每月應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向售電方支付上一結算周期市場交易電費。

第五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8.合同變更

8.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三方應協商修改相關條款:

8.1.1 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8.1.2 其他需要變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電方發生改變供電方式、增加或減少受電點、增加或減少用電容量等用電變更的業務,則在供電方與用電方所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中予以變更,本合同無需進行變更,由用電方或售電方按照基本信息調整流程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供電方進行確認后生效。

8.2 合同如需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

8.2.1 一方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三方協商達成一致。

8.2.2三方重新簽訂交易確認單。

9.合同轉讓

未經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合同解除

10.1 售電方、用電方或供電方任一方市場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政府部門強制退出,本合同自動解除。

10.2 本合同解除后,《高壓供用電合同》其他內容繼續有效,供電方依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家的規定和程序繼續向用電方供電,并按國家規定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的清算和收費工作。

10.3 其他情況經三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11.違約責任

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并繼續履行。

12.違約的處理原則

12.1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本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非違約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2.3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以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生效依據,自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確認單為準。

14.聯系人及通訊方式

三方的聯系人及通訊方式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15.爭議解決

15.1三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或行政主管機關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調解程序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

15.2若爭議經協商和(或)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有約束力。

15.3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6.通知及同意

16.1根據本合同規定發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應按照下列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送達相關方。有關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規定予以具體確定:

16.1.1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郵寄到相應地址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1.2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1.3通過傳真形式發送的,發出并收到發送成功確認函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有效送達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屬于工作日的,則當地收訖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該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達日。

16.3任何一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變更其接收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

16.4各方接收所有該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電、售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1)。

18.特別約定

18.1本特別約定是合同各方經協商后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

18.2本合同約定內容遵循《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其他政府有權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合同執行期間,若政府有權部門出臺新的相關規定,則從其規定。

18.3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三方協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門或福建能監辦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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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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