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電力運營合同簽訂及備案實施辦法征意見 提供虛假合同列入信用評價體系
新疆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新疆區域電力運營合同(協議)簽訂及備案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辦法所稱電力運營合同(協議)是指市場成員之間為開展電能交易所簽訂的合同和協議(以下稱為合同)。辦法所稱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運營機構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
根據業務類別主要分為營銷類、交易類、調度類、輸(配)電服務類及其他類合同。合同應嚴格按照國家的示范文本或已備案的標準文本簽訂,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合同應在交易執行前簽訂,不得無合同交易。
市場成員提供虛假合同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列入電力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詳情如下:
新疆區域電力運營合同(協議)簽訂及備案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工作精神,穩步有序推進新疆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新疆區域電力運營合同(協議)簽訂及備案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根據新疆電力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電力市場監管辦法》、《國家能源局能源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疆區域電力運營合同(協議)簽訂、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政策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疆區域內所有市場成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運營合同(協議)是指市場成員之間為開展電能交易所簽訂的合同和協議(以下稱為合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運營機構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其中:
(一)電力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二)發電企業:包括并網公用發電企業、自備電廠;
(三)售電公司:包括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獨立的售電公司;
(四)電網企業:包括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及所屬各地州供電公司,兵團及所屬各師電力公司、石油、水利等局域電網企業,躉售縣(團場)供電公司,增量配電網運營企業和微電網企業等;
(五)電力用戶;
(六)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
第六條簽訂和備案的合同文本應為國家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經新疆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在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以下稱為能源監管機構)公示和備案后的標準文本。
第七條能源監管機構負責新疆區域內合同簽訂和備案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八條根據業務類別主要分為營銷類、交易類、調度類、輸(配)電服務類及其他類合同。
第九條營銷類合同主要是指按照政府核定的價格而簽訂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優先合同;
1.優先發電合同: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
2.優先購電合同: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高、低壓供用電合同;
3.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執行國家指定性合同;
4.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地方政府間協議。
(二)并網原則(經濟)協議;
(三)躉售合同。
第十條交易類合同主要是指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按照市場交易價格簽訂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交易合同:包括雙邊交易合同、集中競價合同、掛牌交易合同及電力用戶委托代理協議;
(二)電量互保交易合同;
(三)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合同;
(四)預掛牌月(日)平衡交易合同;
(五)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燃煤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合同;
(六)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中標通知書、承諾書和發布的交易結果等;
(七)跨省跨區交易合同。
1.跨區域省間富余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中標通知書、承諾書和發布的交易結果等;
2.跨省跨區雙邊、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交易合同、中標通知書、承諾書和發布的交易結果等;
3.跨省跨區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中標通知書、承諾書和發布的交易結果等;
4.發電企業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一條調度類合同是指在并網前簽訂的確立調度關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網企業之間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二)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之間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三)電網企業與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之間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二條 輸(配)電服務類合同是指電網企業向市場主體提供輸(配)電服務簽訂的合同,應為三方或多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電網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
(二)電網企業與其他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其他類合同是指除以上類別外,為滿足電力實際運營需求簽訂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一)法律法規要求簽訂的合同;
(二)各類合同的補充合同;
(三)根據交易需要簽訂的合同。
第十四條根據合同形成的文件形式,可分為紙質合同和電子合同。原則上簽訂采用電子合同,特殊情況下可選擇采用紙質合同。
第十五條根據各類合同(協議)的執行期限,可分為多年、年、季度、月度、周、月內多日、日前、日內合同。
第三章 合同簽訂和執行
第十六條 合同的簽訂方式分為線上簽訂和線下簽訂,線上主要簽訂電子合同,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簽訂紙質合同;線下簽訂紙質合同,后續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逐步過渡至線上簽訂。
第十七條 線上簽訂合同的市場成員需提前辦理電子簽章,相關市場成員加蓋電子簽章后的電子合同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簽訂主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
(二)取得相應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企業還應具備商業運營資格(調度類除外);
(三)已辦理完成電力市場準入、注冊相關手續,具備參與電力市場資格。
第十九條 合同應嚴格按照國家的示范文本或已備案的標準文本簽訂,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第二十條 合同應在交易執行前簽訂,不得無合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由相關方協商簽訂。
(一)營銷類合同初次簽訂工作由相關市場主體商電網企業開展,續簽工作原則上由電網企業統一組織開展;續簽應在原合同有效期內組織完成;
(二)調度類合同初次簽訂工作由相關市場主體商電力調度機構開展,續簽工作原則上由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續簽應在原合同有效期內組織完成;
(三)交易類、輸(配)電服務類合同原則上由電力交易機構或電力調度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簽訂工作;特殊情況下,相關市場主體也可商電力交易機構或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實際交易情況單獨開展簽訂工作;其中代理協議原則上由代理方協商被代理方簽訂,代理協議需在交易組織前簽訂;
(四)其他類合同可由任意一方發起,相關方在協商一致后簽訂;也可根據政策要求,由政府相關部門或新疆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牽頭統一組織簽訂。
第二十二條 合同應按照相關規則確定的時間簽訂。
(一)營銷類、調度類合同可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需求,以多年、年度為周期,正式執行前簽訂;
(二)交易類合同按照交易組織時序簽訂;
1.多年、年度交易應在相關交易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日內完成簽訂;
2.季度、月度交易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2日內完成簽訂;
3.月內多日、周、日前、日內交易應在相關交易結果發布當日內完成簽訂。
(三)輸(配)電服務類合同原則上應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同時簽訂;
(四)其他類合同根據實際需要的期限簽訂。
第二十三條當市場運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影響合同到執行時,市場成員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或重新簽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合同生效后應嚴格執行,無故不得終止。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轉讓、解除合同時,相關方應妥善處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時簽訂變更、轉讓、解除協議,及時交由電力交易機構或電力調度機構,并向能源監管機構備案。
第四章 合同備案
第二十五條 合同相關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程序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合同備案。
(一)營銷類合同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歸集和備案;
1.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地州供電公司簽訂的,由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負責歸集和備案;
2.局域電網企業、躉售縣(團場)供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微電網企業在、其配電區域內簽訂的,由局域電網企業、躉售縣(團場)供電公司、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微電網企業分別負責歸集和備案。
(二)調度類合同原則上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歸集和備案;
(三)交易類、輸(配)電服務類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歸集和備案。相關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代理協議主要由代理方負責歸集,并根據要求交由電力交易機構統一進行備案;電力調度機構組織開展的交易,簽訂的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歸集和備案;
(四)其他類合同根據具體用途,由相關牽頭單位負責歸集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備案的內容包含:
(一)合同標準文本;
(二)已簽訂的各類合同;
(三)合同備案人員信息表、營銷類合同備案表、交易類合同備案表、調度類合同備案表、輸配電服務類合同備案表、其他類合同備案表,各類合同備案表需加蓋備案單位公章。
(四)能源監管機構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合同備案的形式原則上采用電子版進行備案,其中線下簽訂的紙質合同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為電子版進行備案。特殊情況下,可采用紙質合同備案,并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八條 合同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備案:
(一)交易類、輸(配)電服務類及其他類在合同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備案;
(二)營銷類、調度類在合同簽訂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個月的月底前備案。
第二十九條能源監管機構對備案的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
2.是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
3.是否按照示范文本和標準文本簽訂;
4.是否顯失公平;
5.其他需要審核事項。
第三十條 經審核備案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能源監管機構向備案的單位出具合同備案受理單。備案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向備案單位出具補正告知書,明確缺失內容,提出補正限期。備案單位應在補正告知書確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重新備案,如需進行說明的,應在接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
第三十一條經審核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市場成員應及時重新簽訂并備案。
第五章 保密條款
第三十二條市場成員應安排專項工作人員負責合同簽訂和備案工作,履行安全和保密職責,市場成員及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對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三條 合同簽訂各方有權知曉相關合同簽訂的具體內容及條款,但嚴禁向合同簽訂方以外的企業或個人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四條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已上報備案的合同進行統一集中管理,設立安全的存放設施,并設專人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向對外提供和透露。
第三十五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成員可提供相關資料:
(一)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提供的;
(二)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求提供的;
(三)經合同簽訂相關方同意,需查證的;
(四)其他依法依規需要提供的。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場成員未按本辦法要求進行合同簽訂和備案的,能源監管機構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市場成員或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 能源監管機構對合同簽訂和備案工作進行專項監管,跟蹤檢查;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發現問題,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上報。
第三十八條 市場成員提供虛假合同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責任,列入電力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三十九條市場成員因合同產生爭議的,可按《新疆電力市場監管實施細則》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請爭議糾紛調解。
第四十條 負責合同簽訂和備案的市場成員,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工作制度,經新疆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討論,能源監管機構備案后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