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0年后在全省范圍內放開購售電業務
關于印發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區域選取辦法(試行)和福建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改委、經信委、物價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5號)等文件精神,推進我省售電側改革試點等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區域選取辦法(試行)》和《福建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貫徹落實。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物價局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2017年7月21日
附:
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區域選取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5號)及《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試點先行的基本原則,在全省范圍內選取條件比較成熟的部分區域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為規范試點區域選取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售電側改革試點遵循整體設計、重點突破、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售電側改革試點區域選取包括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區域選取和購售電業務改革試點區域選取兩類。
第四條 售電側試點區域按照先局部試點后整體推進的方式進行。近期先選擇若干條件成熟的園區開展試點,條件成熟后放開全省購售電業務。
第五條 省發改委牽頭試點區域選取總體工作,根據改革進度通知各地申報試點區域,并會同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福建能源監管辦協調推進。
第六條 設區市發改部門根據省發改委通知要求,牽頭負責試點區域申報工作,按照選取規則,提出試點園區建議名單。同時編制試點園區申請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報告,報送省發改委。
第七條 試點園區按照用電規模、產業發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7個指標情況,采取百分制評價方法,按照得分高低,對園區進行評價排序,選定試點園區。其中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園區按照規劃配電網規模、規劃產業發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6個指標情況得分排序選取。
第八條 省發改委根據各地上報的試點園區名單,牽頭會同省經信委等單位研究提出售電側改革試點園區建議名單,上報省政府確定。
第九條 根據省政府確定的試點園區名單,省發改委牽頭協調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建設工作;省經信委牽頭組織試點區域購售電市場化交易工作。
第十條 2017年先行開展以下試點:
(一)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已列入國家首批園區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6個項目,制定實施增量配電改革試點方案,確定項目業主,簽訂協議,履行準入手續,優先放開區域內購售電業務。
(二)穩妥開展若干工業園區購售電業務改革試點。在省里確定的市場交易電量總量內切塊安排部分電量,用于鼓勵工業園區中小用戶委托售電公司開展購售電服務,放開用戶購電選擇權,培育售電公司,完善市場交易機制。
購售電業務改革試點園區售電公司開展購售電服務的電量總量,原則上不突破年度安排的電量總量。
試點工業園區符合條件的大工業用戶也可直接參與大用戶電力直接交易。
第十一條 2018-2020年,在總結試點園區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電力市場建設情況,適時分批次按本辦法增加試點園區數量,逐步擴大售電側改革試點范圍。
條件成熟后,必要時選擇部分縣(市、區)乃至個別設區市進行行政區域試點。試點工作由省發改委商省經信委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2020年后,在總結試點經驗后,在全省范圍內放開購售電業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試點園區選取評價規則
2.XX設區市申請試點園區選取評分表
3.關于XX園區申請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報告
4.XX園區基本情況表
5.新建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選取評價規則
福建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855號)和《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精神,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規范建設、高效運營增量配電網,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輸電網建設,增量配電網建設應當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區域的增量配電網。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福建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的復函》精神,除電網企業(本細則所稱的電網企業特指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細則。
新建的供電范圍清晰且相對獨立的配電網絡,可列入配電投資業務放開范圍;對于歷史形成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可視同為增量配電業務,按照實際覆蓋范圍劃分配電區域。
增量配電區域原有配電網資產,可以資產入股或折價轉讓給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四條 按照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原則,劃定試點項目的供電范圍,避免重復建設、防止交叉供電,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可靠。
第二章 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
第五條 增量配電網項目管理包括增量配網項目建設方案的申報、配電網規劃編制和審批、項目論證和批復、項目核準、項目建設和電網接入等內容。
第六條 各設區市發改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增量配電網項目建設方案和配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包括增量配電區域范圍、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管理模式、實施步驟、保障措施等內容,增量配電網規劃須與省級配電網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由省發改委牽頭會同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福建能源監管辦等部門,開展建設方案和增量配電網規劃論證。建設方案和配電網規劃經省發改委同意后,由設區市政府組織實施。
第八條 增量配電網區域屬地設區市政府組織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應為獨立法人。
第九條 省發改委依據建設方案和增量配電網規劃、招標結果,以及項目業主業務資質、投資能力和信用記錄情況,同意項目業主開展配電網業務。
第十條 增量配電網區域屬地設區市政府與項目業主簽訂協議,簽訂的協議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和供電范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按照增量配電網項目建設方案和配電網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具備核準條件后,申請項目核準。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遵循“整體規劃、分布實施”的原則,依據電力建設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按照項目核準要求組織項目設計、工程招投標、工程施工等,開展項目投資建設。
第十三條 電網企業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向項目業主無歧視開放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
第三章 配電網運營
第十四條 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個擁有配電網資產的售電公司,具有配電網運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十五條 獲準開展配電業務的項目業主,在其配電區域內擁有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可開展售電業務。
第十六條 開展配電網運營的項目業主須向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申請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網運營者不得超出其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第十七條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經設區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發改委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可開展售電業務。
第十八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控股增量配電網擁有其運營權,在配電區域內僅從事配電網業務。其競爭性售電業務,應逐步實現由獨立的售電公司承擔。鼓勵電網企業與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經營配電網。
第二十條 配電網運營者在其配電區域內從事供電服務,包括:
(一)負責配電網絡的調度、運行、維護和故障消除。
(二)負責配電網建設與改造。
(三)向各類用戶無歧視開放配電網絡,負責用戶用電設備的報裝、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類用戶提供計量、抄表、收費、開具發票和催繳欠費等服務。
(五)承擔其電力設施保護和防竊電義務。
(六)向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公開配電網絡的運行、檢修和供電質量、服務質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擔電力統計工作。
(七)向市場主體提供配電服務、增值服務。
(八)向非市場主體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在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直接啟動保底供電服務。
(九)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配電網運營者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的配電網服務包括:
(一)向市場主體提供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實際容量等必要的市場信息。
(二)與市場主體簽訂經安全校核的三方購售電合同。
(三)履行合同約定,包括電能量、電力容量、輔助服務、持續時間、供電安全等級、可再生能源配額比例、保底供電服務內容等。
(四)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配電網運營者向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業等電力用戶,具備市場交易資格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終止運營、無法提供售電服務的電力用戶,以及政府規定暫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電力用戶實行保底供電服務。包括:
(一)按照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二)履行普遍供電服務義務。
(三)按政府定價或有關價格規則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
(四)按政府定價向發電企業優先購電。
第二十三條 配電網運營者可有償為各類用戶提供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戶用電規劃、合理用能、節約用能、安全用電、替代方式等服務。
(二)用戶智能用電、優化用電、需求響應等。
(三)用戶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四)用戶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
(五)用戶多種能源優化組合方案,提供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
第二十四條 配電區域內的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可以不受配電區域限制購電。配電區域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由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協商確定的市場交易價格、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含線損和政策性交叉補貼)、配電網的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繼續執行我省的目錄銷售電價。配電區域內電力用戶承擔的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電公司代收、電網企業代繳。
增量配電區域的配電價格由省物價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第四章 配電網運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配電網運營者權利:
(一)享有公平接入電網的權利。
(二)享有配電區域內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配電網絡的權利。
(三)享受公平通過市場安全校核、穩定購電的權利。
(四)公平獲得電網應有的信息服務。
(五)為用戶提供優質專業的配售電服務,獲得配電和相關增值服務收入。
(六)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七)獲取政府規定的保底供電補貼。
第二十六條 配電網運營者義務:
(一)滿足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遵守電力交易規則和電力交易機構有關規定,按要求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業務所需的各項信息。
(三)執行電網規劃,服從并網管理。
(四)服從電力調度管理,遵守調度指令,提供電力調度業務所需的各項信息。
(五)保證配電網安全、可靠供電。
(六)無歧視開放配電網和提供配電服務,公平提供電源(用戶)接入,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電公司向區域內用戶售電。
(七)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八)接受監管機構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XX增量配電網項目建設方案(范本)
附件
關于XX增量配電網項目建設方案
一、概況
試點區域的配電網資產現狀、用戶分布情況、用電規模、電壓等級情況。
二、試點范圍
闡述試點項目所具備的基礎條件及優勢,明確試點配電網范圍、用電規模、電壓等級、發展規劃。
三、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和管理模式
初步確定項目投資建設內容、投資規模、運營管理模式,提出現有配電網資產處置方案。
四、試點實施步驟
闡述試點的思路、內容,以及投資、建設和運營計劃,落實配電網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等內容。
五、保障措施
主要闡述保障改革試點內容落實的措施,如組織機構、工作機制、任務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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