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試行)印發
《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試行)》也于近期發布,辦法中對監管內容、監管措施、罰則等做出了規定。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售電側改革相關制度、有關電力及監管法規、電力交易規則的,
《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試行)》也于近期發布,辦法中對監管內容、監管措施、罰則等做出了規定。
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售電側改革相關制度、有關電力及監管法規、電力交易規則的,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可以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對損害電力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強制退出售電市場。
原文件如下:
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售電側改革,加強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管,規范售電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售電市場秩序,保護售電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復同意的《福建省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發改經體〔2016〕1855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職責,履行福建省售電市場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實施監管和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第三條售電市場監管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競爭開放、安全高效、創新機制、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基本原則,兼顧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售電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從事購售電業務,并接受監管。售電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售電市場主體包括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的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采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或掛牌交易等方式向發電企業購電或其他售電公司購電等,并將所購電量向電力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銷售。
售電公司分為僅從事售電業務,提供售電服務的售電公司和從事配電、售電業務,同時提供配電和售電服務的售電公司,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售電市場主體、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和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及福建省物價局應當依法依據職責處理。
第二章監管內容
第八條對售電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售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公司應尊重電力用戶的自主選擇權,與電力用戶按照自主協商的原則達成交易意向,為電力用戶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按照電網接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電網運行安全的要求,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如實公開輸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等有關信息,并遵守國家有關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電網企業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力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其他售電主體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購售電交易、輸配電服務等合同和協議;
(四)利用配電網運營權排斥、限制售電市場競爭;
(五)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六)與具有競爭關系的售電主體達成壟斷協議;
(七)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售電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利用市場力操控市場交易價格;
(八)對用戶受電工程設置服務和市場障礙,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監理單位和試驗單位;
(九)利用配電網運營權對用戶設置服務和市場障礙,指定售電公司;
(十)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對售電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的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市場主體應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進入售電市場進行購售電交易。
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應通過“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方式,履行市場準入程序后,方可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惡意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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