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及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發布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和《貴州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不含輸配電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和《貴州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不含輸配電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1‰-2‰分別向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對等收取。
2017 年 1-11 月按原標準(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的 1‰)收取。2017 年 12 月,對三季度市場化交易行為星級信用評價五星的市場主體免收交易手續費;對其他市場主體按原標準(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的 1‰)全額收取。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和《貴州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的通知
各電力市場交易主體:
為了進一步規范交易手續費收費行為,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修訂了《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并結合2017年收費情況,制訂了《貴州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2017年11月14日,第一屆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辦法和方案,現予以印發。
特此通知。
附件:1.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修訂)(另附)
2.貴州電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另附)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2017年12月12日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向市場主體收費行為,依據《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和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以及《關于以公司制形式組建貴州電力交易中心的通知》(黔經信運行﹝2016﹞16 號)、《貴州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含配售電企業)、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含供電企業)等。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收費原則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年度收支平衡原則、雙向對等收取原則、厲行節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收取的費用包括: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費。
第六條 收費對象:
(一)注冊費和年費收費對象為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所有市場主體。
(二)交易手續費收費對象為在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
第七條 收費標準:
(一)注冊費、年費:暫不收取
(二)交易手續費:
按照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不含輸配電服務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1‰-2‰分別向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對等收取。具體收費標準在上述 1‰-2‰范圍內以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的收費方案為準。
在每年下半年,當預計全年電力市場交易規模達不到測算基數、預計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不能滿足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日常運營時,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提出交易手續費收費調增方案;當預計全年電力市場交易規模超出測算基數、預計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超出年度收入預算的 10%時,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對市場化交易行為星級評價五星或四星及以上的市場主體提出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結余部分滾動至下一年度。交易手續費收費調增和減免方案經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后執行。
第三章 費用支付及發票開具
第八條 注冊費為一次性收費項目,市場主體在簽訂《市場主體注冊入市協議》時一次性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支付。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同時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九條 年費為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年度收費項目,市場主體應在每年 1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當年年費。新注冊的市場主體,在《市場主體注冊入市協議》簽訂后 10 個工作日內支付,年費按年度收取。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于收到年費的當月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條 交易手續費按月結算支付:
(一)月度交易手續費計算公式
月度交易手續費=當月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年度收費方案中規定的交易手續費
標準
(二)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當月實際市場化交易結算情況出具月度《交易手續費結算單》,并于次月 10 日前送達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作為交易手續費結算依據。
在貴州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功能模塊完善前,貴州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發送《交易手續費結算單》;
待交易系統功能模塊完善后,通過交易系統向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發送《交易手續費結算單》。
(三)市場交易主體雙方(買賣雙方)應于每月 20 日前及時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支付上月度交易手續費。
第十一條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按月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市場交易主體;月度交易手續費低于人民幣1000 元的,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交易主體要求原則上按季度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與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初次結算時,應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增值稅發票開票信息、發票收件人地址及聯系方式。市場主體發票開票信息、發票收件人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須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及時變更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開戶銀行及賬號: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省新支行
戶名: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銀行賬號:2402050509200040469
第四章 執行與監督
第十四條 各市場主體應按本辦法及時足額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支付交易費用,不得拖欠。市場主體費用支付情況納入貴州電力市場主體市場化交易行為星級信用評價。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向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支付費用的情況與其電力市場交易資格掛鉤。每月 20 日前未支付上月交易手續費的,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在交易中心網站進行通報并限制其參加新的市場化交易;拖欠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交易費用超過規定支付時限 5 個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貴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出《中止市場化交易預通知》;發出通知5 個工作日仍未支付的,中止其市場交易;市場主體拖欠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交易費用超過規定支付時限 30 天的,經授權取消其市場交易資格。由于未及時支付交易手續費而造成中止市場交易或取消市場交易資格的,所造成的一切相關損失由未及時支付交易手續費的市場主體承擔。
市場主體逾期未支付交易費用的,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法擁有相關交易費用的追索權,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額的 2‰加收違約金。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本辦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按年度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在年終進行外部財務審計,審計報告在貴州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會議上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1、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結算流程
2、貴州電力交易中心交易手續費結算單
3、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項目及結算時間一覽表
4、發票及收件人信息表
貴州電力交易中心 2017 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
根據《貴州電力交易中心收費管理辦法(修訂)》,鑒于2017 年度貴州電力市場交易規模超出測算基數較多且實際結算電價高于年初預計,建議對市場化交易行為星級評價達五星的市場主體免收 12 月交易手續費,具體如下:
一、2017 年度電力市場交易規模預測
截至 2017 年 10 月,年度市場化交易簽約電量 434.28億千瓦時,累計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 337.34 億千瓦時,預計 2017 年全年市場化交易電量 410 億千瓦時。
二、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
根據貴州電力交易中心職能定位及成本費用預算情況,結合 2017 年度市場化交易電量預計完成情況,2017 年度交易手續費減免方案如下:
1、2017 年 1-11 月按原標準(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的 1‰)收取。
2、2017 年 12 月,對三季度市場化交易行為星級信用評價五星的市場主體免收交易手續費;對其他市場主體按原標準(市場化交易結算電費的 1‰)全額收取。(備注:前三季度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共 284 家,其中五星 265家,數量占比 93.3%)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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