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代理服務合同、購售電合同征意見
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關于對《黑龍江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代理服務合同(討論稿)》和《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討論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向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征求意見。
詳情如下:
關于對《黑龍江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代理服務合同(討論稿)》和《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討論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根據交易工作需要,交易中心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后初步擬定了《黑龍江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代理服務合同(討論稿)》和《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購售電合同(討論稿)》,現向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征求意見。
為確保在以后的交易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我們歡迎有關市場主體積極諫言納策,以推動電力市場良性發展。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如有修改意見請于5月14日下班前反饋至hljdlscgwh@163.com。
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1日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符合黑龍江省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簽訂的購售電代理合同。
二、電力用戶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同時與兩家及以上售電公司簽訂本合同;電力用戶與售電公司簽訂本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再與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
三、合同雙方在公平、合理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對本合同進行適當調整,對有關章節或條款進行補充、細化或完善,增加或減少定義等。
四、本合同僅處理與購售電代理有關的商務問題,所有關于電網、發電廠、電力用戶運行的安全和技術問題納入并網調度協議和市場化零售供用電合同。
五、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第一章 定義和解釋
1.1 定義
1.1.1合同電量:指經甲乙雙方協商,由本合同約定的雙邊交易電量。
1.1.2合同成交電量:指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用于結算的合同電量。
1.1.3交割電量:是指電力交易機構依據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為本合同出具的結算憑據中的結算電量。
1.1.4偏差電量:是指實際交割電量與合同成交電量之差。
1.1.5偏差率:偏差率=(交割電量-合同成交電量)/合同成交電量×100%。
1.1.6計量點:指在電網企業與甲乙雙方約定的計量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關口表安裝位置。
1.1.7偏差考核費用:依據黑龍江電力市場有關交易規則進行偏差電量考核計算得到的偏差考核金額。
1.1.8電網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包括地方電力公司、躉售區域供電公司),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
1.1.9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發電、輸配電、用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超過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并且該情況在結束后得到能源監管機構確認。
1.1.10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1.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雨、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亦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黑龍江電力市場有關交易規則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雙方陳述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的行政行為。
2.4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5 本方簽署的合同內容符合國家有關市場化交易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等。
2.6 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出臺有關規定、規則,合同雙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則予以調整和修改。
2.7本合同簽訂后,乙方為甲方提供購售電代理、用電管理等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章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包括:
3.1.1與乙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設備維修計劃和節能改造計劃。
3.1.2獲得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
3.1.3本合同及附件約定的甲方的其他權利。
3.2 甲方的義務包括:
3.2.1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合理控制用電。
3.2.2向乙方或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提供電力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根據實際用電需求,準確預測年度購電量及交易月份用電量,并按時提交《代理交易電量確認函》(見附件2)。
3.2.3向乙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如實提供用戶用電信息,配合乙方、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中心進行電量交易、電費結算、數據統計等工作。
3.2.4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2.5根據電網公司相關規定,按時繳納電費。
3.2.6甲方無法履約的,應提前 日書面告知乙方、電網企業、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關方,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處理好相關事宜。
3.2.7電力交易電量不得轉供或變相轉供。
3.2.8本合同及附件約定的甲方其他義務。
3.3 乙方的權利包括:
3.3.1在合同期內代理甲方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3.3.2獲得甲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數據。
3.3.3按約定獲取電力交易相關收益。
3.3.4本合同及附件約定的乙方的其他權利。
3.4 乙方的義務包括:
3.4.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為甲方提供電力交易服務,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按規定結算。
3.4.2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4.3向甲方和電網企業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4向甲方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電力交易的相關信息及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誤導性的信息。
3.4.5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支付電力交易相關費用。
3.4.6本合同及附件約定的乙方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交易電量
4.1 代理周期:
本合同代理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2 交易電量:甲方同意由乙方在電力市場購買代理周期內的全部用電量,甲方預計在本合同代理周期內總交易電量為_______萬千瓦時《分月計劃預排表》(見附件1)。甲方全年預計電量以外的月度增量應在每月月度交易前提交給乙方,當月交易電量以《代理交易電量確認函》(見附件2)為準。
4.2.1除首年度外,甲方需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下一年度《分月計劃預排表》(見附件1)
4.2.2每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提交《代理交易電量確認函》(見附件2)。
4.2.3如甲方需要調整下月年度合約電量,需要于上一月15日前書面告知乙方。
4.2.4雙方其他約定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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