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提高供電企業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切實保障廣大電力用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
第一條為了提高供電企業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切實保障廣大電力用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規范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并對本企業發布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五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以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性質、辦公地址、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及編號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二)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及時限。各類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性質等用電業務的程序、時限要求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三)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向各類用戶計收電費時執行的電價標準以及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時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四)供電質量和“兩率”情況。供電企業執行的供電質量標準以及供電企業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情況等。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體公布日期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確定。
(五)停限電有關信息。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其他情況發生停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公布。
(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規定。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電力用戶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管理。
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營業廳、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或新聞媒體等多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并同時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和更新。
第十條供電企業應當編制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公開內容的用途。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電企業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采取以下措施對供電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供電企業應每年編寫信息公開年報,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
(二)電監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所有供電企業上一年度通過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統計,形成年報,予以公布。
(三)電監會將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并通報當地政府。
(四)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撥打電話或發送短信至電力監管投訴舉報熱線12398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登錄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點擊電力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意見箱”進行網上投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規范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并對本企業發布的信息內容負責。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五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以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性質、辦公地址、營業場所及聯系方式、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及編號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二)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及時限。各類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性質等用電業務的程序、時限要求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三)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向各類用戶計收電費時執行的電價標準以及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時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四)供電質量和“兩率”情況。供電企業執行的供電質量標準以及供電企業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情況等。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率按季度公布,具體公布日期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確定。
(五)停限電有關信息。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其他情況發生停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公布。
(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規定。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如有變化需自發生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
(八)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電力用戶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八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管理。
第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企業網站、營業廳、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或新聞媒體等多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并同時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和更新。
第十條供電企業應當編制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公開內容的用途。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供電企業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采取以下措施對供電企業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和考核:
(一)供電企業應每年編寫信息公開年報,于次年3月5日前在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發布。
(二)電監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所有供電企業上一年度通過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統計,形成年報,予以公布。
(三)電監會將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監管范圍,對工作突出的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并通報當地政府。
(四)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撥打電話或發送短信至電力監管投訴舉報熱線12398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登錄中國電力信息公開網(www.12398.gov.cn)點擊電力監管機構的“信息公開意見箱”進行網上投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黎陽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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