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頂級網管:美國“合法”監聽互聯網
縱觀全世界的網絡設備,從上網終端到路由,核心東西都是美國貨:CPU是美國的,OS是美國的,路由器是美國的,技術標準是美國的,數據庫是美國的,根服務器是美國的……
就連網站,也是美國的好,各國只有抄襲的份。世界有個別國家覺得光抄不過癮,干脆用墻將自己圍起來,自己搞個國域網,發展自主創新自主技術,例如伊朗就有這打算。
全球各國的網無不依賴美國。美國自然而然就扮演了超級管理員。
話說美國旗下有個世界聞名的三體組織:NSA、CIA、FBI,這個三體組織正在全球賣力的推廣一個角色扮演游戲,游戲里的玩家是全球各國網民,而游戲開發者,正是三體組織的后臺——美國。這是科幻小說的情景嗎?
注意,這里說的是美國而不是美國政府,下文將提到美國政府。
6月8日,媒體報道《美國政府被曝利用頂級互聯網公司監視民眾》,文章曝光了NSA和FBI這倆組織正在玩PRISM(棱鏡)機密項目,直接利用9大美國頂級互聯網公司的中央服務器,提取音頻、視頻、照片、電子郵件、文件和連接日志,以便幫助分析師追蹤個人用戶的動向和聯系人。有朋友評論說怪不得美劇總會有個凌駕政府上的division(《尼基塔》里幾乎無所不能的一個超級組織,擁有能夠監聽并使用全球各種網絡的能力)。當然,愛看電影的還知道有部《新特警判官》,影片里描述了未來美國的超級警察集執法司法與一身,抓住罪犯當場宣判就地處死。酷。
中國電影里很少會有上述類似情節。東西文化差異。但我常常覺得,這類電影暴露了美國的監控全球的帝國潛意識。美國政府想當超級管理員,內心深處一直很想,秘密的想,而且秘密的干。
當媒體曝光美國頂級互聯網公司協助美國政府監控民眾的消息后,相關企業及其高管立即發表聲明否認此事,都表示并未允許政府機構“直接訪問”自己的服務器。
與其相信這種聲明是真實的,不如相信GFW是不存在的。
有人可能會有不同意見,會說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政府不會那么蠻干。
不錯,正如蘋果公司在撇清自己的時候說的說的那樣:“任何政府部門希望獲得用戶數據,都必須首先獲得法庭的許可。”
這是不是就是暗示:如果三體組織持有法庭許可,那么,蘋果等公司就會乖乖的奉獻出自己珍藏多年的數據?
事實正是如此,美帝在這方面立法很完備。如果那些企業真的拒絕了政府的要求,那就可能真的會面臨違法的尷尬境地。
前一陣子關注信息安全,剛剛了解到一些關于美帝立法監聽互聯網的情況。有哥們介紹說,美帝在情報搜集和監聽等間諜活動方面,建立了龐大而完備的體系,相關的法律、技術、流程,歷經80年的鍛造,已經從體制上保證了其情報搜集的合法性、高效性、全面性,甚至于美國法律要求電信運營商必須提供監聽服務,美國境內的通信設備生產商、通信服務提供商,均具備從事網絡監聽和間諜活動的義務和動機。
他說,盡管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人們具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物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訊未被列入第四修正案的保護范疇。因此,“三體”機構通常在被監聽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情報監聽。
追溯美國情報監聽立法,可以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演變。
1928年之前,美國沒有關于情報監聽的專門立法,1928年的Olmstead United States案,被認為是美國情報監聽立法的源頭。該案確立了“物理侵入”原則(又稱“實質性入侵”原則),即判斷情報監聽是否合法的標準是考察情報監聽行為有無實質性的物理侵入行為。
1934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通訊法案》,針對情報監聽作出規定,該法第605條規定:未經信息發送者授權,任何人對通訊不得監聽,不得將監聽到的有關通話的地點、內容、主旨、意圖、影響、意義等向任何人泄露或公布。但是,該法案頒布后沒過多久,即在多個聯邦判例中被重新解釋,認為監聽是合法的,把監聽內容泄漏是非法的。
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監聽法令》對搭線竊聽、電子監聽、竊聽裝置的使用作了詳細的規定,并規定了兩種情形除外:①有法庭授權并簽發令狀,②經過一方當事人的同意。
1978年美國出臺FISA《外國情報監視法》,該法授權執法
責任編輯:和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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