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制度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制度(2012修訂稿)第一條 為強化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資價值,倡導誠信股權文化,提高投資者對本公司的認同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制度
(2012修訂稿)
第一條 為強化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資價值,倡導誠信股權文化,提高投資者對本公司的認同度和忠誠度,配合本公司長期發展戰略,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標是:通過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的信息服務,以期在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建立和諧、緊密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本公司價值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符合以下四項原則:
(一)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關于信息披露規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資者關心的與本公司相關的信息;
(二)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證所有投資者平等享有知情權及其合法權益;
(三)及時準確地反饋投資者提出的要求及咨詢,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長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負責人,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主辦,各相關部門協助辦理。
第六條 董事會辦公室設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專門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證券事務。投資者關系管理部工作人員可以列席本公司戰略研討會、經營例會、預算編制會等重要會議,有權向各有關部門問詢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的職責為:
(一)根據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規定,認真及時地編制公布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同時保持本公司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變動、股票交易異動等重大
事件狀態下,與投資者之間進行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
(二)與銀監會、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公司證券上市地交易所等監管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及時獲取政策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多種形式向監管部門匯報本公司經營情況;
(三)構建暢通的與投資者交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接待訪談和網上交流)。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面向全體投資者的業績推介活動(如網上路演等);定期編制和發布本公司信息簡報;不定期策劃組織分析師會議;不定期安排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的采訪,引導媒體的報道;
(四)建立投資者識別機制。通過對本公司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數目、類別、地理分布、投資者集中度及風險偏好進行跟蹤統計,不間斷的了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去向,掌握變化動態,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進行識別,建立投資者動態數據庫,為制定相應的投資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據;
(五)調查和研究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狀況,跟蹤反映投資者關系的關鍵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反映投資者關系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策參考;
(六)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本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及通函(如適用);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電話咨詢;
(五)電子郵件
(六)一對一溝通
(七)媒體采訪和報道;
(八)郵寄資料;
(九)實地考察和現場參觀;
(十)廣告和其他宣傳資料;
(十一)路演、分析師會議、主題推介等;
(十二)走訪投資者。
第九條 本公司應以適當的方式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與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人員在重大的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得對外泄漏。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根據證券監管機構最新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2012修訂稿)
第一條 為強化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資價值,倡導誠信股權文化,提高投資者對本公司的認同度和忠誠度,配合本公司長期發展戰略,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的原理加強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標是:通過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的信息服務,以期在投資者與本公司之間建立和諧、緊密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本公司價值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符合以下四項原則:
(一)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關于信息披露規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資者關心的與本公司相關的信息;
(二)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證所有投資者平等享有知情權及其合法權益;
(三)及時準確地反饋投資者提出的要求及咨詢,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長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負責人,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主辦,各相關部門協助辦理。
第六條 董事會辦公室設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專門負責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證券事務。投資者關系管理部工作人員可以列席本公司戰略研討會、經營例會、預算編制會等重要會議,有權向各有關部門問詢有關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的職責為:
(一)根據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規定,認真及時地編制公布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同時保持本公司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變動、股票交易異動等重大
事件狀態下,與投資者之間進行及時有效的信息溝通;
(二)與銀監會、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公司證券上市地交易所等監管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及時獲取政策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多種形式向監管部門匯報本公司經營情況;
(三)構建暢通的與投資者交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接待訪談和網上交流)。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面向全體投資者的業績推介活動(如網上路演等);定期編制和發布本公司信息簡報;不定期策劃組織分析師會議;不定期安排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的采訪,引導媒體的報道;
(四)建立投資者識別機制。通過對本公司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數目、類別、地理分布、投資者集中度及風險偏好進行跟蹤統計,不間斷的了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去向,掌握變化動態,對投資者和投資機構進行識別,建立投資者動態數據庫,為制定相應的投資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據;
(五)調查和研究本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狀況,跟蹤反映投資者關系的關鍵指標,定期或不定期撰寫反映投資者關系狀況的研究報告,供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決策參考;
(六)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本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及通函(如適用);
(二)股東大會;
(三)公司網站;
(四)電話咨詢;
(五)電子郵件
(六)一對一溝通
(七)媒體采訪和報道;
(八)郵寄資料;
(九)實地考察和現場參觀;
(十)廣告和其他宣傳資料;
(十一)路演、分析師會議、主題推介等;
(十二)走訪投資者。
第九條 本公司應以適當的方式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與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 證券事務和投資者關系管理部人員在重大的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得對外泄漏。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根據證券監管機構最新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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