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魏橋:一個“無法”被復制的售電模式
山東魏橋模式—自備電廠、自建電網、余電直銷、孤網運行。山東魏橋創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魏橋)將自建發電廠所發的電用獨立的電網輸送,并售電給其他企業和用戶。主要特點為垂直一體化、不受國網調度、不
3.低價電力原因
電價成本較低。2013年至2016年1-3月份山東魏橋自發電成本分別為每千瓦時0.29元、0.21元、0.18元、0.17元,其中2016年的最低成本0.17元/千瓦時,遠低于國家電網的電力(數據來自大公國際跟蹤評級報告),主要有以下幾條原因:
1)低價煤炭。通過每月招標,嚴格控制煤炭成本。煤炭價格占到發電成本的80%左右,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公開招標會,中標供應商負責煤炭及時運輸到熱電廠。
2)人力成本低。魏橋電廠薪資不如國有電廠,其他福利也與國有電廠有差距,發電成本因此進一步降低。
3)避開政府性基金和工業調整基金。沒有繳納政府性基金0.0648元以及和工業調整基金0.0139元/千瓦時。山東魏橋自備電廠發電,電價不含農網還貸資金2分錢、三峽工程建設基金0.7分錢、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1分錢、庫區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88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0.1分(居民)或1.9分錢(其它)。
4)沒有承擔對居民、農業的交叉補貼約0.046元/千瓦時。(曾鳴老師數據)
5)發電利用小時數高。區內供電用戶絕大多數為優質工商業用戶,用電較平穩;魏橋電廠經常滿負荷運轉,除非設備出現問題,否則經常“四班三倒”,不會停歇,過年也不例外。發電利用小時數在6500小時以上,遠高于當前火電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4100。
4.模式評價
魏橋模式產生以來就飽受爭議,很多業內人士認為山東魏橋創業集團的孤網供電“不合法、不安全、不環保”,更沒有推廣價值,只能稱為“魏橋事件”。
首先以魏橋電廠為代表的自備電廠對于緩解多年來電力高峰期供電緊張局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自備電廠裝機容量、發電量的持續增加,自備電廠與統調電廠(包括省調和地調)、電網經營企業三方之間的矛盾也逐漸顯現。
以山東省為例,截止2016年2月,山東神自備電廠裝機達到3047萬千瓦,占全省總裝機9818萬千瓦裝機的31%,接近1/3。2015年,全省發電企業完成發電量4619.4億千瓦時,自備電廠發電量1700億千瓦時,占比超過1/3。
其次魏橋電廠本質上是違法行為。魏橋電廠超越了供電范圍向社會用戶供電,違反了《電力法》。我國自備電廠定位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電網為它提供備用,不能對外供電,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魏橋電廠和山東濱州當地的華能電廠、山東電網經過多次協商,但是余電上網的共識只運行一段時間,就被廢置。
魏橋電廠避開政府性基金,也沒有承擔對居民、農業的交叉補貼,沒有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并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政策性交叉補貼是國家出于保證民生、社會穩定等方面的考慮,對部分種類用戶(如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戶)實行優惠電價,通過對大工業、工商業用戶實行高于實際供電成本電價來補貼。
最后,魏橋電廠面臨降污減排、上大壓小壓力。減排自備電廠發展初期階段,由于國家缺乏對自備電廠管理的規范性規定,使得許多地區以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為名投資建設了一批低效率、高污染的小機組、小火電,繞越了國家正常審批程序。2015年,國家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與國家能源局印發《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隨著國家環境政策越來越嚴厲,魏橋模式本身也面臨淘汰落后小機組,新增低排放大機組的經營壓力。
5.推廣價值
魏橋模式有其出現的偶然因素,在現有的改革環境下,完全復制難度較大。魏橋模式出現有以下三大原因:
1)強勢的電網公司沒有極力排斥。
2)地方政府的強力支持。
3)集團企業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穩定的用電量。
魏橋電廠要生存、推廣必須解決其合法性問題。在新電改政策環境下,魏橋電廠作為發電廠,可以成立自己的售電公司,可以經營增量配電網。但是要解決以下問題:
1)承擔企業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全面實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工作方案》、《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對電廠的要求,按時繳納政府性基金和工業調整基金,承擔對居民、農民的交叉補貼、節能減排等法律責任和義務。
2)成立配售電公司,且所經營增量配電網原則上不能排外。魏橋電廠可以在現有電力資源和配電網資源基礎上,借山東省電改契機,成立自己的配售電公司。《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指出,對與售電公司“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對于配售電公司“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引發的《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山西省放開增量配電業務試點方案》,山東魏橋作為已經運營配電網的企業,可以“履行相應程序后,可自愿轉為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
綜上,魏橋模式出身雖然違反《電力法》,沒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后來者想要模仿難度較大,不具有推廣價值。但是作為魏橋電廠本身,卻可以通過轉變,履行好自身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經過合理程序,成立獨立配售電公司,繼續經營。
原標題:山東魏橋售電模式——自備電廠、自建電網、余電直銷、孤網運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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