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六盤水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市發展改革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項目決策、審批、實施、監督體系,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本市境內使用市級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
(二)各類專項建設基金;
(三)其他政府性資金(含政府投資的項目回購資金等)。
第三條 本市境內審批權限在市級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決策、審批、投融資、招投標、工程管理、投資控制、竣工驗收等有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審批權限在市級的項目包括:市級投資或市級資金主導的項目;省級委托市級審批的項目;跨縣(特區、區)的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要求市級審批的項目。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采用政府性資金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資項目,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對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
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五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
市級以上中長期發展規劃是政府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批準的發展規劃,建立項目儲備庫,列入儲備庫的投資項目,決策及安排市級前期工作經費時應當優先考慮。
對城市景觀、市民生活和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對需要使用市級政府資金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及有關部門提出審批初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其中:使用市級政府資金在5000萬元以下的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確定;使用市級政府資金5000萬至1億元的,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確定;使用市級政府資金1億至3億元的,需經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使用市級政府資金3億元以上的,需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第七條 符合建設有關政策和規定的市級和縣(特區、區)黨政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按集體決策的有關規定決策同意后,由發展改革部門上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和省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立項)是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依據。
通過決策的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除部分水利項目外,列入國家、省、市相關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對于技術單一、投資額度不大的項目,經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即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項目經立項后,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報告審查或節能登記表登記備案、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等相關手續。以上手續按項目實際情況辦理完畢后,再進入可行性研究階段。
第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是確定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以及明確資金來源、招標初步方案的主要環節。
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影響、空間布局、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等進行綜合論證。重大項目應將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安全生產分析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建經營性項目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工藝較立項階段發生重大變化,估算超過立項審批投資的,應按照項目決策的程序,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及有關部門提出審批初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招標初步方案核準,辦理完畢后再進入設計階段。
第十條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是控制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及項目投資的主要環節,批準的初步設計是編制施工圖設計、工程招投標和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
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完成。審批初步設計時,應進一步明確資金來源,需要融資的項目,應進一步細化融資方案,確定資金“借、用、管、還”等內容。批復初步設計前,應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工藝技術較可行性研究報告發生重大變更的,經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上報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批準后,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或備案、人防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預算審核。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有關部門審批施工圖預算時,應經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評審或采取中介機構咨詢評估、專家評議等方式,提高審批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條 在開展重大工程和重點項目審批時,市直有關部門應按照“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快捷高效”的原則,開辟綠色通道,從簡從快辦理。
對較為緊迫的項目,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辦理、集中回復”的要求,實行聯合審查和并聯審批。
對涉及項目審批的各種手續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應辦理完畢,對確需延長辦理時限的應提前告知建設單位。
第四章 投資融資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年初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城市建設需要和政府償還能力,按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適度負債的原則,提出市本級政府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及總體融資規模、各投融資主體的融資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使用市級預算內資金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范圍內,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分批次下達投資計劃。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安排的政府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預算應與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相銜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預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撥付。
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內資金。對具有特殊原因,確需安排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集體決策通過后納入。
第十四條 各投融資主體對其貸款承擔全部還貸責任,并要編制還貸計劃、落實還貸來源。
投融資主體要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和償債機制。要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和負債率,做到融資規模和資產相匹配;建立投融資主體內部償債機制,在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同時,積極參與贏利性項目建設,努力實現公益性和贏利性項目合理匹配,降低財務成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采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探索PPP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擇優選擇投融資企業。
第十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統一計劃、規劃先行”的原則,加強土地收儲力度。土地收儲的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依照相關規定,加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異地建設費等的收繳力度。
第五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須嚴格按照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開展招投標活動,未經核準招標初步方案的項目不得開展招投標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均應開展項目前置審計,施工圖預算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展施工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經批復的施工圖預算作為招標控制價。
第二十條 試行招標人公開自主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選取招標代理機構。切實規范招標代理機構選取公告發布、報名登記、資格核驗、選取結果公示等工作流程。由招標人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代理中介機構庫自行選擇12家以上符合項目資格條件的代理機構,公開隨機抽取1家招標代理機構。
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取得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評標專家的組成,原則上市內不超過三分之二,市外不少于三分之一,探索和試行專家網上評標,提高市外評標專家參與率,逐步實現市外專家占評標專家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二條 探索試行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招標簡易工作程序,提高招標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需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招標控制價及其成果文件,由招標人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程序進行交易,并接受監督。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要做好項目代建制的推廣和指導工作,培育健康、完善的代建市場體系。使用單位不具備自行組織建設條件且未采用其他項目管理模式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應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按規定實行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和工期,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立項目法人負責、政府部門監督、社會第三方監理、承建單位自檢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八條 市直有關部門要對進入市內建設市場的代建、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等企業建立“不良記錄名單”,并適時在媒體上發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人負責,嚴禁挪用、擠占建設資金。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驗收制度。
第三十一條 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工資支付管理及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投資控制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審批原則上分估算、概算、預算、決(結)算四個階段。每一階段審定的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上一階段審定投資。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的概算是編制施工圖預算、項目投資管理以及項目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概算批準后,方可編制施工圖預算。
編制的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估算,如在編制過程中出現超估算的現象,應對項目進行限額設計。概算總投資確需超估算,且超出比例達到百分之十的,應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概算,施工圖預算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范圍內。
第三十四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特殊情況需作重大設計變更的,經監理、設計及建設單位同意后,應按程序報發展改革部門批準。
對確需調整概算、增加投資的項目,經發展改革部門審定提出審批初步意見,按項目決策的程序和權限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下達批復。
由于下列因素導致投資超概算,且項目已完成投資超過原批準概算80%以上的可申請概算調整:
(一)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
(二)國家、省、市出臺的重大政策調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過10%;
(四)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五)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
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及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導致項目投資超概算的,不予調整概算。
經發展改革部門批準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投資超概算的,不予調整概算。
概算調整幅度超過原批準概算10%的,一律先審計后調概,發展改革部門應依據審計結論調整概算。
第三十五條 施工圖預算是開展招投標活動的主要依據。中標價不得超出施工圖預算。
第三十六條 工程結算在工程交工驗收階段由審計部門予以審計,未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的項目,一律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由審計部門予以審計,未進行財務決算審核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展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
第八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完成,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必須及時進行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項目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基本建設完成,只剩少量非主體工程未完成且不影響正常生產和使用的,也可進行竣工驗收。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建設完成。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進行,也可委托下一級部門或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完成,經過試運行,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
(二)環保、消防、人防、勞動安全、水保等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
(三)已完成階段驗收、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財務決算審計(審核)等工作;
(四)竣工驗收檔案資料已整理完備。
第四十條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3個月內完成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根據工作計劃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開展項目后評價、績效評估等工作,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評價結果作為干部考核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全面實行建設項目廉政責任制和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第四十三條 發展改革、監察、審計、財政以及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有權對政府投資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開展重點項目稽察工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及參建單位有義務向稽察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完整、真實。
第四十五條 對由于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等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超概算、嚴重超工期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對過錯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建議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對由于建設單位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投資、工期失控的,或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項目超概算10%以上的,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紀檢監察、財政、審計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核查,依據核查情況,可暫停項目建設、終止合同、啟動責任追究機制等,其中對因相關參建單位原因或過失導致超概算的,有關部門對超概部分不予認可,并可視情況終止與其簽訂的合同,重新選擇參建單位,并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其責任;對因建設單位管理不當導致超概算的,應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對于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暫停項目建設、終止合同的,根據相關處理決定確定下步工作方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各縣、特區、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市直相關單位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府辦發〔2003〕170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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