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電企發生責任事故可處罰款
國務院辦公廳7月15日發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稱,因自身原因導致事故的電力企業,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可由電力監管機
國務院辦公廳7月15日發布《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稱,因自身原因導致事故的電力企業,視其情節嚴重程度,可由電力監管機構對其處以10萬-500萬元罰款;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可處其年收入30%-80%的罰款。該《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電力事故發生后應對不力、玩忽職守,甚至存在謊報瞞報、轉移逃匿等行為的企業,可由電力監管機構對其處以100萬-500萬元罰款;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可處其年收入40%-100%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發電廠、變電站可采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
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采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企業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
《條例》指出,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
《條例》還明確,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分別不得超過60日和45日。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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