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供電費標準?
轉供電費標準?
一、明確轉供電收費政策
(一)對居民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吉林省物價局關于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吉省價格〔2012〕157號)要求,對“一戶一表”居民用戶,執行階梯電價政策。對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電價按居民合表價格0.5424元/千瓦時收取,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自行加價“搭車收費”。
(二)對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終端用戶按月抄表算費的,分表抄表時間、電費結算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結算電費:
1.終端用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對應終端用戶電壓等級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執行。鼓勵具備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為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峰谷分時電能表及安裝費用由轉供電主體承擔。
2.終端用戶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轉供電企業按照如下電費結算方式收取:
向轉供電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目錄電價+峰谷電價差額)×(1+線損率)×用戶用電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階段性降低電費5%政策)
目錄電價按我省公布的現行目錄電價執行。
峰谷電價差額按轉供電主體每月向供電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中一般工商業電費對應電量的平均每度購電價格-終端用戶目錄電價計取。平均每度購電價格=供電企業向轉供電主體開具電費發票中一般工商業電費總額(稅價合計金額)÷對應電量。
線損是指轉供電過程中由于線路傳輸產生損耗,導致轉供電主體售電量小于購電量而造成的損失。線損率是指售電量與購電量的比值,其公式為:(購電量-售電量)/購電量×100%。線損率由轉供電主體根據每月線損情況進行據實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0%。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10%的由轉供電主體承擔,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除峰谷電價差額和線損可隨電費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與電量相掛鉤其他費用。
(三)終端用戶采用預購電卡表(或網絡表)的,按該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向電網購電平均價格(計算公式同上)為標準,計算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費÷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購電平均價格。轉供電主體不得強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購電金額(電量)。
(四)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自有、經營性設施用電費用應由轉供電主體自主承擔,運行服務費用(含公共照明、綠化、景觀、電梯、中央空調等公用設施用電)應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嚴禁單獨收取上述費用或與電量掛鉤捆綁收取。
(五)轉供電主體要落實好轉供電環節收費及有關政策公示制度,全面系統告知終端用戶,實行“陽光收費”。轉供電主體應在每月結算電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月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峰平谷電量電價、電費總金額、平均電價水平、損耗率、實際損耗費用等信息,接受全體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二、其他要求
各轉供電主體單位特別是新增轉供電主體企業,要對本單位轉供電收費情況進行認真自查,如發現亂收費、亂加價問題,立即整改,將多收的費用及時退還用戶。轉供電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過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清理規范收費行為,對不及時傳導降價政策,違規亂加價、多收電費等問題嚴肅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將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等轉供電主體失信信息納入吉林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吉林)”“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向各有關部門推送,實施聯合懲戒。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之前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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