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營銷管理專業都學習哪些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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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17 19文取消監理嗎
當然不可能取消監理!
國辦發〔2017〕19號文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影響
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從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等方面提出了發展意見。該意見是建筑業供給側改革的新路標,必將對建筑業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那么對于工程總承包企業而言,國辦發〔2017〕19號文究竟會帶來哪些重要影響?
一、簡化資質類別和等級,放寬限制鼓勵競爭
意見規定: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同時,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工程擔保及個人執業資格等相關配套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管理,明晰注冊執業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
對于以施工總承包資質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企業而言,上述規定意味著后續資質標準修訂時可能對施工總承包資質現有12個類別進行簡化,合并或減少現有的等級設置。根據現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及等級設置如下:
上述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類別及等級設置,在修訂資質標準時可能進行簡化。
而在資質標準修訂之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在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例如,允許信用良好、符合條件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二級的企業承攬一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工程。
這種變化一方面有利于破除對企業資質等級的迷信,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勵市場競爭,對于那些信用良好、業績優秀、具有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打破企業資質等級的限制,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
二、縮小強制招標范圍,專業工程可直接發包
意見規定:加快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縮小并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在民間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而言,上述規定帶來的有利變化在于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可能縮減。根據現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主要有:
上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在后續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時可能進行縮減,尤其是實踐中廣泛呼吁取消的“商品住宅”。強制招標范圍的縮減有利于工程總承包企業通過競爭性談判、直接委托等非招標方式承接業務,跳出低價競爭的怪圈,專注于為業主提供優質優價的服務。
二是強制招標的規模標準可能放寬。根據現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如下:
上述規模標準(即施工200萬元、采購100萬元、服務50萬元,以及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在后續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時很可能進行放寬。
三是明確專業工程可直接發包。《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實踐中,對于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的其他項目(包括專業工程、貨物和服務),是否可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直接發包的問題,存在一定爭議。對此問題,意見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而言,意見明確規定除特定情形外可以直接發包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有利于工程總承包企業與優秀的專業工程承包商建立長期高效的合作關系。
三、完善工程總承包制度規定,明確總承包單位對質量安全負總責
意見規定: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
盡管國家政策一直在鼓勵和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但因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導致實踐中工程總承包模式面臨諸多障礙。例如,業主進行工程總承包商招標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僅有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能否進行招標的問題;僅具有設計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將施工業務整體發包給施工單位是否屬于“工程分包”,該施工單位將部分專業工程對外分包是否屬于“再分包”的問題;工程總承包企業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竣工驗收程序中的責任劃分的問題等。因此,意見提出要求“加快完善工程總承包相關的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制度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現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但對于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沒有明確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那么,工程總承包單位究竟應當承擔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是承擔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同時存在工程總承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程項目中,兩者的安全責任又如何界定、如何劃分?實踐中爭議很大。
此次意見明確提出:“按照總承包負總責的原則,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可見,工程總承包單位仍然要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對于以設計資質承接工程總承包業務的企業而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加強施工管理力量,落實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杜絕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防范有關法律風險。
四、完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工程價款結算
意見規定:完善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加快實現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數據共享交換。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全面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
2016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正式上線運行。平臺涵蓋了建設工程企業、從業人員、建設項目和誠信記錄四類重要信息,俗稱“四庫一平臺”。該平臺的正式啟用,將在加大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公開力度,促進建立全國統一建筑市場,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等方面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工程總承包企業而言,一方面需要自身恪守誠信、嚴格履約,避免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被列入黑名單而影響業務發展,另一方面也應重視對工程分包商的資信調查和信用監督,避免與有不良記錄的分包商合作,防范工程分包風險。
針對實踐中建設單位以審計未完成為由拖延工程結算的現象,意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并且提出了“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等制約措施。對于工程總承包企業而言,一方面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注意保存提交的證據),避免因自身怠于申請結算而陷入被動;另一方面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在建設單位拖延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時,應當積極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注意工程竣工審計和工程竣工結算的區別,在雙方已就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再以審計報告為由主張扣減竣工結算款的,司法實踐中通常不予支持。
除上述四個方面的影響外,意見在改革建筑用工制度、落實企業工資支付責任、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規定,也值得工程總承包企業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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