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風棄光”被環保組織索賠3億 寧夏電網:做不到全額收購
起訴一年半后,環保組織狀告國網寧夏電力公司(下稱寧夏電力)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即將開庭。(來源:澎湃新聞)這是一場公益訴訟。寧夏電力
“棄風棄光”
寧夏是全國風能、太陽能資源最為豐富的地區之一,從銀川機場駛入市區的路上便可見醒目的光伏發電的廣告牌。在靈武市東部的寧東鎮,大片的風電場與火電基地并存。
然而,國家能源局數據給出了另一個現狀,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寧夏合計棄風電量27.9億千瓦時,合計棄光電量5.7億千瓦時。而這些本應全額收購的電量與實際收購電量之間的差值,由燃煤發電量替代。
由于寧夏“棄風棄光”現象嚴重,2016年,寧夏電力被上述環保組織以環境公益訴訟之名訴至法院。
起訴狀顯示,寧夏電力是國家電網公司的子公司,承擔著建設、經營、發展寧夏電網的任務。其作為寧夏的電網企業,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應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但被告未能做到,反而以燃煤發電來替代。
原告認為,與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相比,燃煤發電過程中產生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大量煙塵等空氣污染物,這些污染物會對人體健康、作物、建筑物等產生很大危害,是大氣中PM2.5和PM10的主要來源。
此外,燃煤發電還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引起全球氣候變化并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已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環境侵權的法律責任。
訴狀中寫道,2015年~2016年6月底期間,寧夏燃煤發電替代的風電和光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初步計算為3.1億元(最終數額以專家意見或鑒定結論為準),法院應判令被告支付這一數額。
誰的責任?
這起案件也是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由王爭春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勇軍、黑琴組成合議庭。
4月10日上午,法院組織了庭前溝通會。在王爭春的主持下,原告、被告提交了相關材料并就案件證據部分交換了意見,溝通會持續約一小時。
“原告關心生態環境的精神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意識,我個人還是表示理解和敬佩的,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王爭春說,但這個案件將如何進行,現在還要看雙方的證據和各自的抗辯意見。
她表示,作為銀川中院的首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很重視,溝通會后,將視被告提供的證據情況,擇日組織雙方庭前交換證據或直接開庭。
溝通會上,原告代理律師劉湘提出,希望被告把詳細的棄風棄光數據向社會公開,“棄風棄光還涉及其他問題,作為公益訴訟,我們希望能把這些問題都擺出來,并且如果對方有誠意,我們也可以和解,共同推進解決。”
但被告代理律師并未表達和解的意愿。他表示,電網企業在解決棄風棄電問題中能夠發揮的作用較小,發電、輸電、配電、供電、用電,這是個很長很復雜的鏈條,電網公司只是中間一段,而且是被動的,“政府有發電計劃,我們電網不能拒絕。”
他說,在棄風棄光事件中,電網企業被動地承擔了一些社會的責難,“我們答應了全額收購也做不到,制定發電計劃的部門你們不跟他們協調,跟我們溝通,很難達到你們的目的。”
被告代理律師還表示,原告選擇將電網公司作為被告,而真正向大氣中排放污染物的電廠沒有成為被告,“這不是很正常的打法,確實沒有這樣的先例。”
被告代理律師還認為原告訴狀中缺乏關于被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表述,環境公益訴訟針對的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訴狀缺乏立案的基本事實,“也就是我們沒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那我們就不應該作為被告。”
原告代理律師劉湘回應,由于被告不作為,不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按國家規定,棄風電量是用燃煤發電來替代的,而燃煤是要排放污染物的,燃煤的排放就間接等于是被告的排放行為。
傳導壓力
風機在大風中停擺,光伏電站在烈日下“曬太陽”,成為一段時間以來我國部分地區的真實寫照。
一個“肩負”減排使命的朝陽行業,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因電力公司未能全額保障性收購,從“風光”無限跌入“棄風棄光”的尷尬局面。
今年2月份,國家能源局通報,去年我國棄風電量419億千瓦時,棄風電量雖同比減少78億千瓦時,但依然無法滿足《可再生能源法》對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要求。
以棄風問題突出的“三北”為例,甘肅、新疆、吉林、內蒙古、黑龍江5省份的風電棄置率超過10%,其中甘肅棄風率雖同比下降10個百分點,但仍高達33%。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執行過程中,并沒有一個發電企業去主張這樣的訴求,也沒有任何一個電網企業被處罰。”中國能源研究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俊峰曾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
棄風棄光在2015年達到高潮,原告注意到后,選擇了西北地區具有代表性的甘肅、寧夏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代理律師劉湘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棄風棄光”原因很復雜,也包括有政府政策的原因,但《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電網公司在全額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收購方面負主體責任,所以在甘肅、寧夏這兩起公益訴訟中把電網公司作為被告。
劉湘說,對甘肅、寧夏兩省電網公司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也是想通過電網公司把信息傳遞給政府,即政府應該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的保障工作,“一旦勝訴了,電網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他們就會主動找到政府去想辦法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問題。”
利益“障礙”
“一個行業有一個行業發展的規律,不能突破現有電網發展的規律去指責說‘因為有這么多棄風和棄光,所以是電網公司的責任。’” 新能源電力與低碳發展北京市重點實驗室(智庫)副主任、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說。
4月3日,針對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袁家海向澎湃新聞表示,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棄風棄光”的問題很難,西北地區的棄風問題,肯定有電網公司的問題,但也有規劃的問題,且規劃問題是首要的。
袁家海認為:“‘風電三峽’是甘肅提出來的概念,從客觀規律來看,把風電當作水電一樣來規劃,建設那么大一個項目,即便有風電輸出的通道,也不一定能消納得了。” 袁家海說,公益組織代表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與電力公司打官司,本身是個進步,結果也值得期待。
“棄風棄光”問題的產生是由于現有電力體制與新型能源類型之間不匹配,本質上是利益協調機制問題。
澎湃新聞曾報道,在現有電力體制下,火電因為每年有政府下達的計劃電量,形成了事實上的優先發電權,擠占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空間。而“棄風棄光”損失的電量由燃煤發電補償,導致了二氧化碳排放污染,同時帶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粉塵的侵害。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羅國亮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解決“棄風棄光”問題的難點在于長期以來的“地方割據”,“比如西北地區要發展(可再生能源),湖南也要發展,西北建設一條高壓線把電輸送過去,湖南說可以呀,但我不接納你這么多,所以省份之間在打架。”
羅國亮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最好的辦法是減少“政府之手”,通過“市場之手”進行現貨交易,通過共享發展打通省份之間的利益“障礙”,并且通過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來倒逼電力體制改革。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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