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抱錯孩子”、“開錯藥” 換個角度看自備電廠的責任與公平
在當前電力寬松的形勢下,自備電廠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企業選擇建設自備電廠還是選擇從大電網供電,這是企業的合法權利,也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我們要做的是規范行業,而不是否定這個行業。這也是我們對《發布》精神的理解。
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們如何定義自備電廠?那些發展成為區域電網中發電單元的電廠還是不是自備電廠?如果我們籠統地將區域電網的電廠視為自備電廠,并以此制訂規范治理自備電廠的政策,往往會出現“抱錯孩子”“開錯藥”的悲劇,將最終影響合規自備電廠的健康發展。
當前我們推動的電力體制改革,其實質就是對電力行業現有利益格局的調整,對于過去一些模糊不清或不適應新形勢的規則和條款——包括對自備電廠以及區域電網電廠的認識——實事求是予以優化調整。
客觀對待責任、理性看待公平
從這次自備電廠專項治理方案的輿論來看,一個較為普遍的觀點是,自備電廠之所以能夠實現低成本,靠的是欠繳或少繳納政府基金及附加和系統備用費,沒有承擔交叉補貼,也就是說沒有承擔社會責任。
談自備電廠確實不能回避社會責任問題,既不能拿合規自備電廠降成本的事實“一俊遮百丑”,也不宜用違規自備電廠的個案和管中窺豹的方式看待整個行業。我們呼吁輿論“客觀對待責任,理性看待公平”。
其實,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思考一下責任與公平的問題。
首先討論一下自備電廠與大電網這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如果自備電廠是孤網運行,顯然彼此沒有責任和義務關系。如果自備電廠并網運行,按照需要電網提供保障的容量向電網繳納備用費,雙方責任義務關系是清晰合理的,剩余容量并沒有占用大電網資源。
對于自備電廠是不是必須轉為公用電廠,或者必須參與電網調峰等等,需要從產權關系和市場主體平等權利的角度出發慎重討論,切忌使用行政命令。如果關系到電網安全運行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自備電廠不得不讓渡出這個權利,也要客觀公正考慮自備電廠相應的權益。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關注的焦點,主要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征收“附加費”這樣的“非稅收入”作為一項政府行為,有其歷史淵源,在計劃經濟時代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后,企業對國家的經濟義務體現為依法納稅,稅外加費的做法是否合適顯然需要重新考量。
拋開基金及附加的設置前提不說,其征收對象和范圍是如何確定的呢?是“只要發電設備發出來的電量都要征收”,還是“具有作為商品產生交易行為的銷售電量才征收”?由于基金及附加設置久遠,難以一一考量,本文參考《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第五條的表述——“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
很顯然,這是針對發生在市場主體之間交易行為的“銷售電量”,而且還有除外原則。然而,該文件的第六條在明確具體范圍時又包括“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這與前條款“銷售電量”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
《方案》之所以將企業自備電廠的自發自用電量納入,可能是因為基金及附加是從用戶側征收的,進而認定自發自用的電量也是用電量。但很顯然,用電量和銷售電量是有本質區別的。自發自用電量是企業內部生產環節的產物。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企業與市場是有邊界的,政府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是否要介入到企業的內部環節,需要慎重研究。
例如,種麥子賣掉是銷售量,買來麥子磨成面粉賣也是銷售量,買來面粉做成包子饅頭賣也是銷售量,但自己種了麥子磨成面粉再做成包子饅頭賣,就只有最后一個環節有銷售量。再比如,家庭成員的家務勞動和社會化的家務勞動服務也是有本質區別的,前者不統計到GDP,而后者卻是。
再來說交叉補貼,這里的交叉補貼主要指的是不同類型用戶之間的交叉補貼,其觀點是自備電廠也應該像其他工商業用戶那樣,承擔補貼居民、農村用電等普遍服務電量的交叉補貼。一般而言,這類交叉補貼是以省為單位進行平衡。
那么,在具體處理時,是國家政策一刀切、管到底,還是可以由各省市因地制宜自主決策呢?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方方面面的,政府在考量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時,不能追求簡單的算術平均和絕對公平。如果確實要絕對公平,那么是不是也要給自備電廠補發以往公用電廠和大電網享受的國家優惠政策和補貼呢?
根本是政府治理方式轉變
通過討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我國的自備電廠有其特殊的歷史成因。自備電廠是市場經濟中企業應有的選擇權,降成本是企業自備電廠的核心價值。
二是《方案》的目的在于規范行業發展,準確界定自備電廠是重要前提。還要一分為二看問題,既要糾正違規自備電廠存在的問題,也要維護合規自備電廠的合法權益。
三是要客觀安排自備電廠的社會責任,理性看待公平,切忌帶著目的去解讀或運用政策。
自備電廠專項治理的實質,是新形勢下自備電廠在市場中定位的再明確,這背后的根本是政府治理方式轉變。要在市場經濟下看自備電廠,理順產權關系和各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重新界定其權利和義務。
電力體制改革是推動電力行業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電力行業中類似自備電廠等一系列沖突,如果不上升到這個層面,是找不到解決之道的。我們應充分理清市場、企業和政府的關系,明確各自的定位和責任;對于自備電廠規則不完善的要補充完善,對于政府監管不到位的要及時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部門在制訂政策過程中專業水平不斷提高,也更加重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輿情。在這個過程中,既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也要保持政策制定者的獨立冷靜和客觀公正。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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