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火電、水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山東能監辦日前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電網企業收到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報送的進入商業運營告知函并確認相關內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關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發電機組和獨立儲能按電力市場規則規定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火電、水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正式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范疇,參與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考核、補償和分攤。核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山東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辦組織起草了《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前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我辦市場監管處。
電子郵箱:scjgc@cnea.gov.cn
傳 真:0531-67800757
山東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按照《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國能發監管規〔2023〕48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省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機組及獨立新型儲能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的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并網調試工作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運行工作應遵循《電網運行準則》等有關規定。
第五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首次并網調試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擁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應在申請并網調試運行前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擁有自備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的電力用戶應在申請并網調試運行前與電網企業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電網運行準則》明確的時間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可分批次提交。
(四)電力調度機構自接到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安排并網調試運行。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抽水蓄能機組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準之日起60日內完成,其他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應自電力調度機構批準之日起30日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因故不能及時安排或不能按時完成并網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并網主體說明原因,并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五)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相關電力工程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有資質的質監機構監督檢查。符合豁免條件的電力工程除外。
(六)獨立新型儲能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并公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并網調試有關工作制度或業務指導書,明確辦理并網調試業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單及技術要求等。電力調度機構按附件1格式出具并網調試運行意見書。
第三章 進入商業運營的條件
第七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工程驗收規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光伏發電項目按《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抽水蓄能機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機組啟動試運行規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試驗項目并通過15天試運行考核。其他類型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相應工程驗收規范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
第八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安全注冊或登記備案。
第九條 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電合同》。
第十條 電網企業負責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材料的收集、辦理、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 進入商業運營程序
第十一條 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后6個月內),擁有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的市場主體分別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后,以正式文件將進入商業運營情況(附件2格式)及相關材料報送電網企業,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自動進入商業運營。
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不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收到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報送的進入商業運營告知函并確認相關內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關電力交易機構和并網主體。發電機組和獨立儲能按電力市場規則規定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火電、水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分攤,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正式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范疇,參與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考核、補償和分攤。核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第五章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
第十三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首次并網時間點起至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止。未在規定時間內自動進入商業運營的,調試運行期自并網時間點起至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止。
第十四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
第十五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按照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同類型機組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
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指同類型機組代理購電市場化結算均價。同類型機組指火電(燃煤、燃氣)、水電、核電、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獨立新型儲能等電源類型。
以跨省跨區“點對網”方式向山東送電的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落地山東電價參照山東省內同類型機組調試運行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間點起,執行現行有關電價政策或者電力市場運行規則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調試運行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以及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發電機組(不含煤電應急備用電源)和獨立新型儲能,按照以下規定分攤輔助服務費用:
(一)按自然月劃分相應的調試階段。
1.第一階段。起點:首次并網時間點D1日;終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全容量并網時間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階段。起點: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終點:D2日之后3個月(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為6個月)的時間點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階段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進入商業運營。
(二)并網調試期間不同調試階段分攤標準。
1.第一階段。按2倍上網電量或放電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
2.第二階段。暫按實際上網電量計算輔助服務分攤費用。本階段不具備第八條、第九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攤輔助服務費用的1倍追繳結算。
(三)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調試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不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超過同期電費收入的10%后按照10%計算),分攤費用月結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業運營程序
第十八條 除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外,發電機組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從注銷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自動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在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前,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不得安排其并網發電。
第十九條 發電機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動退出商業運營:
(一)按國家有關文件 規定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從注銷時刻起。
(二)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進行擴建、改建并按規定解網的,從解網時刻起。
(三)屬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其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逾期失效或被注銷、撤銷的,從逾期失效或被注銷、撤銷時刻起;大壩已完成登記備案但未在監督管理部要求的期限內辦理安全注冊的,從逾期時刻起。大壩安全注冊等級降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降級滿1年次日起;大壩連 續兩次安全注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且在1年內未達到甲級標準的,從第二次注冊登記為乙級或丙級滿1年次日起。
其中,由于水電站大壩登記備案逾期未辦理安全注冊、安全注冊等級降級、連續兩次安全注冊等級均為乙級或丙級等原因,發電機組退出商業運營但仍然可以發電上網的,在相關問題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請重新進入商業運營。
第二十條 發電機組、獨立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的,相關主體應自退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電網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第二十一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前,原則上應與有關各方完成相關合同、協議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再次進入商業運營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履行相關程序并執行有關結算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對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協調解決,或自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二十三條 國家有關政策文件對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山東省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魯電監市場〔2012〕22號)、《關于我省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有關事項的通知》(魯監能市場〔2015〕27號)同時廢止。已出臺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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