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企業注意!江蘇將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近日,江蘇印發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8 月 1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環保廳獲悉,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火
近日,江蘇印發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8 月 1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環保廳獲悉,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煉焦化學工業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而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通告》也明確,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將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其中,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在 2019 年 8 月 1 日之前,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現有企業仍按《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號)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除了全省將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部分重點河湖污染物排放,地方也有標準限值。今年 6 月 1 日,《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實施,對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鋼鐵工業、電鍍工業、食品工業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四種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進行排放管理。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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