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日前,甘肅印發《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9月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蘭州市中央廣場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郵政編碼: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605@qq.com。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大氣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強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能源結構調整等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等與大氣污染防治有關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農業部門根據職責,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對集中供暖建設、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農村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燒秸稈等產生的大氣污染。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采石取土、礦產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供應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對油氣回收治理、機動車輛報廢等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部門負責規劃有利于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大氣通風廊道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計劃開展考核評價,將完成情況納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市(州)人民政府根據與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制定本級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納入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內容。
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社會環保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八條[監督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微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宣傳普法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促進形成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 監督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十條[規劃銜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相結合。
第十一條[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標準]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結合本地區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及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重點行業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三條[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大氣污染物削減要求,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四條[排污許可]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州)、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限產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如實、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五條[排污權交易]在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企業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有償使用與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預警通報]省、市(州)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問題突出和大氣環境質量相關考核指標低于考核進度要求的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預警通報。
第十七條[約談限批]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上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城市,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督促被約談地區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實約談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政府問責]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或者對重大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以獎代補]省環境保護部門向完成年度空氣質量目標任務的市(州)人民政府發放“以獎代補”資金,未完成目標任務的,不予發放。
市(州)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同比變化情況,由省環境保護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區域聯防聯控]逐步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制度。
省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重點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協同制定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方案,開展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二十一條[錯峰生產]實行錯峰生產制度。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錯峰生產。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重點排污單位、大型建設工程和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應當按照錯峰生產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
第二十二條[環境監測]省、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提升監測技術能力,建立網格化、小型化、污染物組分、空間監測等類型多類別、專業型的自動監測站點,全面準確反映本地區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污染成因和污染規律。網絡運行和數據質量接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質控監管。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社會化運維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強數據分析,切實提高監測數據質量。
排放工業廢氣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污染物進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
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逐步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企業環境風險,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省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區域環境敏感度和企業環境風險度,定期制定和發布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行業和企業目錄。
鼓勵、引導強制投保目錄以外的企業積極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應當依法向違法行為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信息化建設]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氣象、機動車排氣監測、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等信息共享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大數據管理平臺,推動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管理。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能源結構調整規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并將目標向市(州)人民政府分解。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分解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分解落實。
市(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七條[禁燃區劃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規定實施步驟,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潔能源。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制定相關鼓勵、價格補貼政策。
第二十八條[煤質管控]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已建成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二十九條[燃煤鍋爐管控]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責任編輯:售電小陳
-
重新審視“雙循環”下的光伏行業
2020-11-02光伏行業,光伏技術,光伏出口 -
能源轉型進程中火電企業的下一程
2020-11-02五大發電,火電,煤電 -
國內最高額定水頭抽蓄電站2#引水上斜井滑模混凝土施工順利完成
2020-10-30抽水蓄能電站,長龍山抽水蓄能電站,水力發電
-
能源轉型進程中火電企業的下一程
2020-11-02五大發電,火電,煤電 -
資本市場:深度研究火電行業價值
2020-07-09火電,火電公司,電力行業 -
國家能源局印發2020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從嚴控制、按需推動煤電項目建設
2020-06-29煤電,能源轉型,國家能源局
-
高塔技術助力分散式風電平價上網
2020-10-15分散式風電,風電塔筒,北京國際風能大會 -
創造12項世界第一!世界首個柔性直流電網工程組網成功
2020-06-29?清潔能源,多能互補,風電 -
桂山風電項目部組織集體默哀儀式
2020-04-08桂山風電項目部組織
-
國內最高額定水頭抽蓄電站2#引水上斜井滑模混凝土施工順利完成
2020-10-30抽水蓄能電站,長龍山抽水蓄能電站,水力發電 -
今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內不再審批和新建小水電站
2020-06-29小水電,水電站,水電 -
3.2GW!能源局同意確定河北新增三個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
2020-06-29抽水蓄能,抽水蓄能電站,國家能源局
-
重新審視“雙循環”下的光伏行業
2020-11-02光伏行業,光伏技術,光伏出口 -
官司纏身、高層動蕩、工廠停產 “保殼之王”天龍光電將被ST
2020-09-11天龍光電,光伏設備,光伏企業現狀 -
央視財經熱評丨光伏發電的平價時代到了嗎?
2020-08-24儲能,光伏儲能,平價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