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發布 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
日前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福建省水資源條例》,這意味著我省將建立和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除了建立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納污控制等三條紅線管理制度外
第四章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取水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水資源論證。
在水資源緊缺地區,應當限制高耗水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水資源緊缺地區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水資源規劃中確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充分發揮水庫蓄水和防洪功能,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發電、漁業、交通、旅游等用水需要。
城市新區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滲水路面,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
支持和引導海水利用發展,鼓勵開展海水淡化、雨水資源利用等科學研究和推廣運用。
第二十九條水能資源的開發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保護生態環境,保證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等方面的需要。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
嚴格控制水電站技術改造。水電站進行技術改造應當符合大壩高度不改變、水庫庫區淹沒不增加、水庫主要特征不改變、污染物排放不增加等條件,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對運行時間已達到設計年限,未經生態影響綜合論證的,不得批準其進行技術改造。
已建水電站應當嚴格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的水電站開展綜合論證,建立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逐步退出機制。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應當停止使用,并依法組織拆除。水電站綜合論證和退出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水能資源的開發使用權年限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具體制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壩、堤防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并組織有關單位對各類水工程安全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和險情的,應當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
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管理和保護水工程,保證水工程的安全運行,組織制定水工程安全應急預案。水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和險情的,應當按照治理方案進行除險加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劃定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調水管網等工程設施;不得侵占監測斷面在上、下游500米至1000米范圍內的水文測驗河段。
前款所列工程設施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遷或者移動;經批準拆遷或者移動的,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五章水資源配置與節約使用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宏觀調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遵循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
第三十四條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量分配方案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遇旱情等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根據水量調度預案,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適時修訂本行業用水定額,為開展水資源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健全水權交易制度,建立水權交易平臺。水權交易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配置及供需變化、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本行政區域節水目標,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節水激勵機制,提高用水效益。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發展節約型工業、農業、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示范城市、灌區、企業、公共機構、社區等,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對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推行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農業等有關部門,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推廣管道灌溉、噴灌、微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技術。
第四十條工業、高耗水服務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鼓勵用水量大的企業開展水平衡測試,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生產用水。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設備、器具。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取用水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水型的工藝、設備和器具等配套設施。節水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閉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侵占或者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調水管網等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水工程的管理單位不執行水量調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取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福建省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福建省水資源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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