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發布《保山市貫徹落實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
日前云南省保山市發布《保山市貫徹落實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方案》提出要加強中小水電站管理。“十三五”期間,不再核準審批新開工所有類型的中小水電項目。
制定各流域合理的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方案,統籌考慮河流生態、景觀及農業用水需求,進一步改善河流生態環境,確保中小水電資源科學環保安全利用。
對于樞紐工程未設置生態流量下泄措施的水電站,督促項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裝生態流量在線監控裝置,保障生態下泄流量。
加大對水電站的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在檢查中發現未能落實生態流量下泄要求的水電站。
全文如下:
保山市貫徹落實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
為認真整改落實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確保4個方面35個問題整改到位、取得實效,并以整改為契機,舉一反三,改善薄弱環節、盡快補齊短板、完善長效機制,以實際行動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實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
1.將綠色發展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內容。加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學習,特別是對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的深入學習,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步伐。2018年起,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每年至少要設立1次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專題內容。(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各縣市區黨委,各園區黨工委)
2.深化黨校和行政學院生態文明教學內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和其他干部培訓,要加強教學研討,深化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教學內容,切實讓綠色發展理念根植于廣大干部的頭腦中,自覺指導實踐。(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委黨校,各縣市區黨委、政府)
3.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擴大環境法治宣傳教育覆蓋面,提高政府部門依法管理環境事務和服務社會的水平,重點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增強企業和公眾的環境守法意識,自覺把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工作貫穿于發展的始終。(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
4.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民主監督。市、縣(市、區)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環境事件應及時報告。加強環境信息公開,自覺接受人大依法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群眾輿論監督。(牽頭單位: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
5.將環境保護納入黨委和政府重要議事日程。2018年起,市委常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每年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4次;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每月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1次;4個實體化管理園區每年研究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4次。(牽頭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
(二)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和投入
1.加強能力建設。按照落實國家環境保護部關于西部地區環境監察支隊標準化要求和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精神,切實加強優化市級環境執法機構設置。各縣(市、區)、園區環境監察隊伍要按照相關要求,充實人員,對新招考、選調進入的執法人員要嚴格把關,全面提升環境監管能力。(牽頭單位:市委編辦;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
2.加強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加強國控水質自動站建設、監測站點站房建設,推進機動車監管平臺建設,逐步建立跨縣河流監測制度,滿足環境監管工作需要。(牽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3.加大專項經費投入。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保發〔2009〕30號)要求,不斷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和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力度。(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三)壓實責任
1.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切實履行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的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在抓好分管領域工作的同時,按有關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責任。(牽頭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監委,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
2.強化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工作。一是從2017年起將市級黨群部門、市直部門環保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市綜合考評中。二是在5縣(市、區)、4個實體化管理園區綜合考評中增加環境保護考核權重,權重不低于8%。三是將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納入市綜合考評中。(牽頭單位: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責任單位:市考評辦、市環境保護局)
3.加強中小水電站管理。“十三五”期間,不再核準審批新開工所有類型的中小水電項目。制定各流域合理的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方案,統籌考慮河流生態、景觀及農業用水需求,進一步改善河流生態環境,確保中小水電資源科學環保安全利用。對于樞紐工程未設置生態流量下泄措施的水電站,督促項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裝生態流量在線監控裝置,保障生態下泄流量。加大對水電站的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在檢查中發現未能落實生態流量下泄要求的水電站。(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4.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做好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委、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5.加強對林地、農田保護的執法工作。加強對非法開采砂石破壞林地和農田的打擊力度。(牽頭單位: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其中:林地保護和執法由市林業局牽頭,農田保護和執法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二、加大力度,扎實推進環境保護重點工作
(一)認真開展大氣、水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強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保政發〔2014〕122號)要求,抓好淘汰落后產能、全面整治小鍋爐、加強工業企業污染治理、強化機動車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揚塵污染治理、建立大氣污染監測預警體系等工作。(牽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理順城市綜合執法體制。按照《保山市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安排部署,理順城市綜合管理體制。(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3.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保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好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飲用水源安全、防治地下水污染、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等工作。(牽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水污染防治專項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4.加強重點領域執法力度。督促落實建筑施工揚塵防治主體責任,落實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措施,加強中心城區建筑施工揚塵專項整治工作,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加快編制出臺黑臭水體整治方案,清理河道沿線排污口,積極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整治成果,接受媒體、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加大餐飲油煙、露天燒烤、噪聲污染等整治和投訴處理。(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務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二)加強危險廢物監管工作,防范環境風險
1.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加強對全市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的產生量、貯存、處置、轉移等環境問題的管理,規范處置危險廢物,不斷提高危險廢物的管理水平,嚴厲打擊非法轉移、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牽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染防治工作。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暫存、轉運等各環節管理,規范醫院醫療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督促各類醫院認真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加大執法力度,認真開展醫療廢物、醫療廢水污染防治專項整治行動,對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三)全力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加強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制鎮獲得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支持“一水兩污”項目建設進度,對列入規劃但未爭取到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經費的“一水兩污”項目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對鄉鎮生活垃圾熱解氣化爐管理,逐步改善城鎮面貌。(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2.加大項目和資金整合力度。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結合特色小鎮、旅游小鎮、傳統村落、省級村莊規劃建設示范村、美麗鄉村、生態文明村等創建工作,堅持“項目整合、資金捆綁、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使用、各計其功”的原則,整合資源和力量,切實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投入。(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旅游發展委)
3.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業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強化畜禽禁養區管理,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嚴格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動地膜、秸稈資源化利用,防治環境污染。(牽頭單位:市農業局;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四)加強工業園區環境監管力度
1.加快省級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按照《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切實推進5個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按期建成投運。(牽頭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昌寧縣政府、龍陵縣政府,保山工貿園區管委會、市水長工業園區管委會、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2.加強工業園區規劃環評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全市工業園區的規劃環評執行情況進行清理,對園區規劃已調整的要重新辦理規劃環評審查。(牽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責任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委,各園區管委會)
三、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一)加強自然保護區規劃管理
嚴格控制對各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及時修編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擴大自然保護區面積,逐步提高自然保護區占全市國土面積比例。開展自然保護區清理整頓,勘察定界,規范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管理。嚴禁隨意撤銷和調整保護區范圍。(牽頭單位:市林業局;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二)加大自然保護區人員和經費投入
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管護機構,落實管護人員;將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牽頭單位: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其中:管護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市委編辦牽頭,經費投入由市財政局牽頭;責任單位:市林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三)加快自然保護區采礦、探礦活動問題查處
對全市自然保護區內探礦、采礦活動進行全面拉網式大排查,摸清底數、不留死角,按照“一個問題、一套方案、一名責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探礦、采礦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治,向勘查(開采)礦權人下發停止勘查、開采通知書,暫扣勘查(采礦)許可證。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進入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和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責任單位:市林業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四、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加強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管理。按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加強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管理。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邊界設置明顯的地理界標、界樁、警示標志、隔離設施。對二級保護區的村莊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開展保護區內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進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強對交通穿越庫區路段應急設施管理,消除污染隱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水源安全。積極開展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備用水源建設,科學編制備用水源規劃,提高應對各類突發水源危機的能力。(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局、市環境保護局)
五、切實強化整改,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整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由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實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整改工作方案的實施。總體方案中每一個問題都有1個牽頭單位和若干責任單位,牽頭單位為主要責任單位,并負責督促、協調其他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工作;問題整改措施清單中有多個責任單位的,排在第一的單位為主要責任單位。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市級各責任單位要明確責任,按“一個問題、一套方案、一名責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進一步細化方案,全面壓實責任,并于總體方案下發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細化方案報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
(二)嚴肅責任追究
市委、市政府將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入調查,逐一厘清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5〕45號)及《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云辦發〔2016〕5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責任追究。市委組織部、市監委要積極介入,對整改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整改過程中推諉扯皮、包庇袒護、妨礙調查及整改進度遲緩、阻礙整改的,認真查實,嚴肅問責,決不姑息遷就。市紀委、市監委、市委組織部及市直有關單位要加大對省委、省政府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移交案卷的查辦力度。
(三)嚴格督導檢查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采取專項督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實行掛賬督辦、專案盯辦,及時跟蹤問效,確保整改工作全面、按時、有序、有效推進。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開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及時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組反饋意見和問題整改方案、整改進度、整改落實情況;公開重點環境問題整改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形成強大輿論氛圍。
(五)建立整改長效機制
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市級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整改落實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堅持問題導向,既要對個性問題緊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條落實,又要對共性問題深刻反思、舉一反三、專項整治,改善薄弱環節、盡快補齊短板,建立長效機制。市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將持續跟蹤問效全市整改落實情況,嚴防問題反彈。
附件:保山市貫徹落實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措施清單
附件
保山市貫徹落實云南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
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措施清單
一、對環境保護工作認識不深、責任落實不力
(一)2014年至2017年保山市委中心組集中理論學習共20次,沒有對《環境保護法》《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章制度進行專題學習。
整改目標:各級黨委、政府自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各縣(市、區)黨委,各園區黨工委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市委、各縣(市、區)黨委、各園區黨工委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納入每年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
2.自2018年起,市委、各縣(市、區)黨委、各園區黨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每年至少要安排1次生態文明建設專題內容學習,通過學習筑牢各級領導干部綠色發展理念,牢固樹立綠色的政績觀。
(二)《保山市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措施清單》中,對縣級黨委政府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會議規定沒有達到《云南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問題整改總體方案》提出的要求。
整改目標:強化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1次,各園區黨工委、管委會每季度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不少于1次。
(三)保山市全市環境監察機構人員編制數56人,截至2017年9月,在編在崗人數僅有19人,保山市環境監察支隊未單獨設立機構且編制僅有5人。
整改目標:打造一支全省一流的環境監察執法隊伍。
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環境保護局按照要求配齊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截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環境監察人員在崗人數已經增加至31人,尚缺25人,按照國務院、省、市機構改革要求及時充實配齊人員。積極配合國家、省環境監測、監察改革。
2.市委編辦按照國家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要求和《中共云南省委機構編制辦公室 云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州縣兩級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建設的通知》(云編辦〔2017〕72號)要求,做好市環境監察支隊獨立設置,明確人員編制。
3.各縣(市、區)按照《中共保山市委機構編制辦公室 保山市環境保護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縣級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建設的通知》(保編辦〔2017〕53號)要求及時充實配強人員。
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做好對市、縣(市、區)人員的調配、招錄。
(四)保山市環保專項經費未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落實每年遞增10%的要求。
整改目標: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從2018年起,按照《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要求,根據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統籌安排環保項目資金,對應財政收入每年有所增長,并納入市本級預算。
(五)保山市沒有將市級黨群部門、市直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綜合考核考評體系。2016年保山市5縣(市、區)和3個實體化管理園區綜合考評,環境保護權重僅為5.4分。
整改目標:使各級各部門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
責任單位:市考評辦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從2017年起,將市級黨群部門、市直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納入市綜合考核考評體系。
2.增加5縣(市、區)和4個實體化管理園區綜合考評環境保護權重,權重不低于8%。
(六)2016年3月22日,保山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印發保山市環境監管網格化實施方案的通知》(保政辦發〔2016〕5號),各縣(市、區)、各工業園區均制定了《實施方案》,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園區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職責,但保山市政府沒有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的專項督查督辦,且沒有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考核機制,導致部分市直有關單位網格化環境監管職責未落實。
整改目標:環境保護工作實現齊抓共管的局面。
責任單位:市考評辦、市政府督查室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市考評辦從2017年起,將5縣(市、區)、4個實體化管理園區和市直相關單位環境監管網格化工作納入市綜合考評中。
2.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環境監管網格化要求,每年至少開展1次督查。
(七)2016年9月5日,保山市政府下發了《關于轉發加強中小水電開發利用管理意見的通知》(保政發〔2016〕46號),提出了落實省政府云政發〔2016〕56號文的工作要求,但保山市水務部門未全面落實省政府56號文中提出“建立健全生態運行機制”的要求,對中小水電站生態下泄流量監管工作不到位。
整改目標: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改善河流生態環境。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市水務局、市環境保護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發展改革委從2018年起,不再核準審批開發建設25萬千瓦以下的中小水電站,已建成的中小水電站不再擴容。
2.市水務局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方案,統籌考慮河流生態、景觀及農業用水需求。對于樞紐工程未設置生態流量下泄措施的水電站,督促項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裝生態流量在線監控裝置,保障生態下泄流量。下泄流量原則上不得低于河道多年平均流量的10%,當天然來水量小于規定下泄最小流量時,按壩址處實際來水流量下泄。
3.市環境保護局加大對已建、在建電站的執法監管力度。
4.各縣(市、區)、各園區加大對轄區內已建、在建電站的執法監管力度,嚴肅查處在檢查中發現未能落實生態流量下泄要求的水電站。
(八)2014年至2017年6月,保山市各級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全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檢查中,未發現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產生量、處置量臺賬記錄與《保山市醫療廢物轉移聯單》臺賬記錄不相符的情況,特別是病理性醫療廢物產生量與處置量嚴重不符的問題。
整改目標:確保醫療廢物規范化處置。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市衛生計生委加強對全市衛生計生監督管理執法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每年至少開展1次醫療衛生機構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醫療衛生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2.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督促本轄區衛生醫療機構嚴格醫療廢物臺賬管理,規范醫療廢物收集、暫存、轉移制度的落實。
(九)2015年,隆陽區衛生局針對部分民營醫院無醫療廢水處理設施以及未對醫療廢水進行消毒處理排放的問題,未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整改目標:建立健全醫療廢水管理機制,確保達標排放。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市衛生計生委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隆陽區政府
(1)立即組織開展1次專項行動,對隆陽區醫療衛生機構環保設施、環保管理制度建設,設施運行維護、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
(2)督促醫療衛生機構認真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環保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3)對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市衛生計生委
(1)對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嚴格按照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各項環保管理制度落實到位。
(十)2016年,隆陽區政府印發了《關于隆陽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發〔2016〕203號),分解農業局工作任務“要求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但隆陽區農業局沒有落實此要求,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進緩慢。
整改目標: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廢棄物得到有效處置,減少污染物排放。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市農業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隆陽區政府
(1)嚴格貫徹落實《隆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隆陽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隆政發〔2016〕203號)要求,加強轄區內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工作。
(2)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已建成規模養殖場(小區)開展1次專項檢查,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限期改正。
(3)2018年12月底前,對歷史遺留問題整改到位。
(4)對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嚴格要求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2.市農業局
每年至少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開展1次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龍陵縣林業局、國土局對占用林地、農田違法開采砂石問題監管不到位。
整改目標:加強林業、國土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龍陵縣政府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由龍陵縣政府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占用林地、農田進行全面排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違法占用林地、農田及時恢復。
二、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
(十二)《保山市中心城市規劃內重點區域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的實施意見》違反《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要求,擅自將云南瀾滄江酒業集團保山分公司、云南香料煙有限責任公司、保山市黎明醬園廠等3家企業的搬遷完成時間由2017年底延期至2019年底;云南煙葉復烤有限責任公司保山復烤廠未在2016年底完成搬遷任務。督察期間,上述4家企業仍在生產。
整改目標:按期完成4個企業的搬遷任務。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市工業信息化委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隆陽區政府
(1)根據4個企業不同情況,按照“一個企業、一個搬遷方案、一名責任人”的要求,制定搬遷整改方案。
(2)2018年12月前組織完成企業搬遷,對未按期完成搬遷的企業,責令關閉停業。
2.市工業信息化委
對企業搬遷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督促。
(十三)《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要求:“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基本淘汰昆明、……、保山、……等行政區域內的黃標車”。《保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方案》也明確“2017年底,基本淘汰保山中心城區建成區內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基本淘汰全市行政區域內的黃標車”。保山市政府所在地隆陽區城市建成區內涉及的鍋爐49臺,機動車需淘汰的黃標車保有量7799輛,截至督察期間,僅分別淘汰燃煤鍋爐、黃標車13臺、1074輛,任務完成率分別為26.5%、16.0%。
整改目標:按期完成燃煤鍋爐淘汰和全市范圍所有黃標車淘汰。
責任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9月前完成燃煤鍋爐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圍所有黃標車淘汰工作。
整改措施:
1.市工業信息化委
2018年9月前完成已清查出的49臺燃煤鍋爐淘汰工作;在中心城市建成區對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再次排查,發現一臺淘汰一臺。
2.市公安局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圍所有黃標車淘汰工作。
(2)加強對黃標車主的宣傳教育,通過電話、信函、“12123”平臺等多種途徑,再次通知車主,督促其及時報廢車輛;強化機動車檢驗管理,嚴控黃標車通過環檢;加強路面管控及時查扣違法行駛車輛。
(3)推行排氣改造,鼓勵引導黃標車提前淘汰,積極制定黃標車“黃改綠”相關配套政策。
3.市交通運輸局
(1)2018年12月前完成全市范圍所有營運黃標車淘汰工作。
(2)加強宣傳,營造氛圍,通過懸掛布標、電子顯示屏、電話信函等多種媒介,告知車主淘汰營運黃標車工作的目的、時限要求等,提高車主對淘汰報廢黃標車工作的認識,督促其及時報廢營運車輛。
(3)強化監督,嚴格把關。嚴格把好營運車輛準入和審驗關,對黃標車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不予辦理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手續。
4.各縣(市、區)政府
(1)隆陽區政府積極做好中心城區建成區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的淘汰工作,對未淘汰的鍋爐制定“一爐一策”的淘汰方案,督促相關部門采取不再發放檢驗合格證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好燃氣管網鋪設等配套工作,確保按期完成燃煤鍋爐淘汰改造任務。
(2)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黃標車淘汰實施工作負總責,要摸清底數,細化措施,督促相關部門嚴格登記管理,嚴把檢驗關,嚴厲查處違法車輛,并加強對黃標車淘汰重要性、必要性的宣傳,提前公告相關政策措施并做好釋疑解惑和輿論引導,爭取廣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營造全民參與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圍。
(十四)保山市未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辦法。
整改目標: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辦法并實施。
責任單位:市環境保護局
整改時限:2018年6月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前制定完成《保山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實施情況考核辦法》。
(十五)2014年至2017年8月,保山市環境保護部門共接到投訴信訪1008件,其中涉及城區燒烤、油煙、建筑施工揚塵、社會噪音(廣場舞、KTV)、建筑施工噪聲共計551件,占總投訴55%,城區環境問題突出,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亟待加強。云南省委、省政府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辦發〔2017〕22號)后,保山市政府至今未出臺相關貫徹落實文件,城市綜合管理體制還未理順;2014年至2017年6月,保山市住建局建筑施工揚塵專項整治工作不力,以改代罰現象突出。
整改目標:理順城市綜合管理體制,提升城區燒烤、油煙、建筑施工揚塵等綜合管理水平。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各縣(市、區)政府按照《中共保山市委辦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保辦發〔2017〕51號)要求,理順管理體制,推進綜合執法,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執法水平;從2018年起,對城市燒烤、油煙、建筑施工揚塵、社會噪音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綜合執法檢查。
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督促、指導各縣(市、區)、園區加大對建筑施工揚塵監管力度,加大對市管工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和處罰力度,每年至少組織1次建筑施工揚塵專項督查檢查。
(十六)《保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開展情況補充說明》顯示,保山市隆陽區紅花河沿線共有排污口40個。經現場督察核實,紅花河沿線(青華小區至客運運輸總站)實際存在排污口202個,其中的76個排污口仍在排放生活污水。
整改目標:完成現有排污口截污、廢棄排污口拆除、封堵,恢復河道岸線完整。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隆陽區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1)組織開展1次紅花河沿線排放口排查,核實查清紅花河沿線排放口數量及排污情況。
(2)采取工程措施,將紅花河沿線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引入排污管網。
2.隆陽區政府
加強紅花河道沿岸環境衛生管理,減少垃圾入河。
(十七)《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工作方案》明確要求:“到2016年底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有所減少;制定黑臭水體整治方案”。保山市2016年前完成《紅花河黑臭應急治理及生態修復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和批復工作,該實施方案要求紅花河黑臭水體治理工程完成時限為2017年6月,該修復工程于2017年6月7日才開工建設;西大溝、大小橋河黑臭水體整治方案尚在編制中。保山市未按要求將黑臭水體治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整改目標:實現中心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隆陽區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1)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開展隆陽區中心城區3條黑臭水體治理。
(2)2018年6月前,啟動西大溝、大小橋河、紅花河上游段截污工程;2018年12月完成紅花河黑臭應急治理及生態修復工程,實現中心城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3)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方案,定期向社會公開治理情況。
2.隆陽區政府
加強河道周邊環境衛生管理,減少垃圾入河造成污染。
(十八)恒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飛龍電鋅廠于2008年停產至今,生產期間共產生電鋅廢渣約9萬方,分別貯存于新、老兩個貯存庫,新庫貯存約3萬方,老庫貯存約6萬方。新庫2017年6月拆除了滲濾液回收處理系統(屬于污染治理設施);老庫無相關環保手續,只進行了簡單的渣堆表面覆土和綠化,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建設規范,無防滲、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
整改目標:危險廢物得到規范安全處置。
責任單位: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及時組織對廠區及老渣庫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編制修復與治理實施方案,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依據審查后的實施方案對9萬方電鋅廢渣規范安全處置。
2.立即恢復新庫滲濾液回收處理系統,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十九)保山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場所未按要求落實防滲、防腐、圍堰等防護措施,未設置相應標識,危險廢物未及時處置。
整改目標: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督察企業落實法定責任。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督促企業立即對危險廢物暫存間進行防滲、防腐、圍堰處理,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牌,制定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并與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簽訂處置協議。
2.加強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督查,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二十)云南永昌鉛鋅股份有限公司原有渣庫的冶煉廢渣未全面轉移新庫,原有渣庫沒有全面進行植被恢復,茄子山危廢渣場周邊存在人居活動,渣庫僅設置一塊警示標牌。
整改目標: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督促企業落實法定責任。
責任單位:龍陵縣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龍陵縣政府督促企業2018年12月前將原有渣庫的冶煉廢渣全面轉移至新庫,原有渣庫全面進行植被恢復,茄子山危廢渣場周邊增設警示標牌。
(二十一)保山市列入《云南省建制鎮供水、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規劃(2013—2017年)》的項目共78個,其中獲得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兩污”處理設施項目共39個,其中25個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中尚有10個項目未全部完成,14個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中尚有13個項目未全部完成,其余列入規劃但未爭取到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經費的“兩污”處理設施項目還未進入具體實施階段。
整改目標: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不斷提升人居環境。
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各縣(市、區)、園區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加快項目實施進度。2018年12月前全面完成10個鄉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13個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建設。
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其余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和省財政補助經費,爭取早日建成;對實施中的項目加強督促、指導。
(二十二)因處置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隆陽區金雞鄉安裝的4臺生活垃圾熱解氣化爐停止運行。
整改目標: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爐的管理工作,提升農村人居環境。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隆陽區金雞鄉政府已于2017年4月對4臺生活垃圾熱解汽化爐進行了封停。
2.隆陽區金雞鄉于2017年4月開始將各村的垃圾收集后運送到金雞鄉垃圾中轉站進行壓縮,然后運輸至保山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水泥窯協同處置,金雞鄉生活垃圾已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置。
3.隆陽區政府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管理,確保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十三)農業廢棄物收集處理設施建設不到位,部分鄉鎮還沿襲簡易填埋方式,生產生活垃圾隨意露天堆放。
整改目標:農業農村生產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置。
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市農業局
(1)加大農業廢棄物回收使用力度。著力推進“農膜增產增收、殘膜變廢為寶、農業循環發展”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引導農戶提高環保意識,自覺清理收集廢舊農膜、塑料和農藥、化肥、種子包裝廢棄物,共建“清潔田園”。提高不可降解農膜回收率,力爭到2020年回收率達到80%。
(2)加大秸稈綜合開發利用力度。大力推廣秸稈直接還田、過腹還田、堆漚還田等技術,提高秸稈肥料化利用率,把秸稈作物機械化還田技術的推廣納入農機重點工作,利用農機購置補助項目,優先對機械收割粉碎進行補助。大力推廣玉米整株青貯,積極推進秸稈飼料化利用。通過還田一點、青貯一點、農戶回收一點,力爭2020年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85%。
(3)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規模養殖場標準化圈舍,必須配套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提高糞污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率,力爭到2020年全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
(4)強化科技支撐和宣傳教育。積極推廣良種、良法,強化農業科技服務和支撐,并充分運用報紙、電視、廣播、“三農通”等網絡平臺,積極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營造良好的社會共治氛圍,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的生態保護意識。
(5)市農業局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1)認真開展生活垃圾整治。督促各縣(市、區)、園區、鄉鎮高度重視,實施鄉鎮生活垃圾隨意堆放整治行動,強化鄉鎮生活垃圾收運管理,提高鄉鎮生活垃圾收運規范性,實現鄉鎮生活垃圾有效收運處理。
(2)清理違規堆放存量垃圾。督促各縣(市、區)、園區、鄉鎮開展違規堆放存量垃圾清理工作,杜絕生活垃圾隨意露天堆放現象。
(3)加強農村生活垃圾熱解氣化爐的管理,充分發揮熱解氣化爐的環境效用。
(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每年進行1次專項督查。
3.各縣(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
(1)加強農業廢棄物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實現“清潔田園”。
(2)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收集、轉運、處置的管理,確保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
(二十四)截至2017年9月,保山工貿園區、市水長工業園區、龍陵工業園區、昌寧生物資源加工特色工業園區、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等5個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動工建設,至2017年底未完成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計劃》和《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應于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的任務要求。
整改目標:現有省級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建成。
責任單位:市工業信息化委、市環境保護局,龍陵縣政府、昌寧縣政府,保山工貿園區管委會、市水長工業園區管委會、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2018年6月
整改措施:
1.市工業信息化委、市環境保護局督促指導5個省級工業園區制定整改方案和按時序推進整改,對工程滯后的園區開展約談。
2.各工業園區積極籌措和爭取資金,加快推進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進度,確保2018年6月30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成和安裝完成自動在線監控裝置。
(1)保山工貿園區建成日處理3000噸污水處理廠1座。
(2)市水長工業園區建成日處理1000噸污水處理廠1座。
(3)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建成日處理5000噸污水處理廠1座。
(4)龍陵縣硅工業園區建成日處理600噸污水處理廠1座。
(5)昌寧生物資源加工工業園區建成日處理5000噸污水處理廠1座。
(二十五)騰沖工業園區和保山猴橋邊境經濟合作區兩個省級園區合并為保山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未按要求開展保山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園區規劃環評工作。
整改目標:按期完成園區規劃環評編制、審查備案工作。
責任單位:騰沖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2018年8月前完成規劃環評編制工作,2018年12月前完成規劃環評的審查。
三、自然保護區問題突出
(二十六)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二期總體規劃于2011年到期至今未完成修編。保護區實驗區內存在采礦權、探礦權各1個,存在探礦活動。高黎貢山貢源錫礦原探礦設施尚未完全移除,工棚硬化場坪未做生態恢復。
整改目標:減少保護區人為干擾,實現保護目標。
責任單位:騰沖市政府、隆陽區政府,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山管護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騰沖市政府
(1)牽頭制定騰沖縣貢源錫礦有限公司貢源錫礦處置方案,暫扣采礦許可證,2018年11月23日采礦權到期后不再延續采礦權,引導和督促騰沖縣貢源錫礦有限公司依法有序退出高黎貢山自然保護區,徹底清理和移除原探礦設施,將高黎貢山貢源錫礦原探礦設施占地進行生態恢復。
(2)對轄區內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1次采礦、探礦活動清查。
(3)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的采礦、探礦活動,向探(采)礦權人下發停止勘查、開采通知書,暫扣勘查(采礦)許可證,暫停探(采)礦活動,制定自然保護區內探(采)礦問題處置方案,引導和督促礦業企業依法有序退出,進行全面生態恢復。
(4)加強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騰沖轄區內的日常管理。
2.隆陽區政府
(1)對轄區內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1次采礦、探礦活動清查。
(2)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的采礦、探礦活動,向探(采)礦權人下發停止勘查、開采通知書,暫扣勘查(采礦)許可證,暫停探(采)礦活動,制定自然保護區內探(采)礦問題處置方案,引導和督促礦業企業依法有序退出,進行全面生態恢復。
(3)加強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隆陽轄區內的日常管理。
3.市林業局
負責督促、指導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山管護局按照整改時限要求加快推進《云南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期總體規劃(2018—2027)》編制報批工作。
4.市國土資源局
(1)指導騰沖市政府暫扣騰沖縣貢源錫礦有限公司采礦許可證。
(2)指導騰沖市政府、隆陽區政府對各自轄區內保護區內存在的采礦、探礦進行調查處理。
5.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山管護局
(1)按照時序要求完成《云南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三期總體規劃(2018—2027)》編制報批工作。
(2)加強對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
(二十七)騰沖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機構編制14人,僅到位5人。保護區旅游項目存在批建不符現象,云南騰沖北海濕地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省政府批復的《北海濕地旅游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將原應建設在騰沖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西岸的湖濱岸綠化帶、人行棧道、電瓶車道建設在保護區實驗區的東岸。保護區核心區內原建設的旅游棧道還未全部拆除。
整改目標:拆除違法違規建設設施,對保護區實現有效管護。
責任單位:騰沖市政府,市林業局、市委編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騰沖市政府負責督促企業完成保護區核心區內原建設的旅游棧道拆除工作,對保護區內有關旅游項目按照省林業廳審批要求整改到位。
2.市林業局加強對騰沖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日常監管,加大整改問題的督辦力度。
3.市委編辦指導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嚴把選聘人員專業技術,制定進人計劃,逐步解決人員不足的問題。
4.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導北海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局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規定,通過招錄形式充實人員。
(二十八)龍陵小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存在2個探礦權,未制定針對自然保護區涉及探礦權問題的具體整改方案。
整改目標:減少保護區人為干擾,實現保護目標。
責任單位:龍陵縣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龍陵縣政府制定龍陵小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涉及2個探礦權的處置方案,下發停止勘查通知書,暫扣勘查許可證,暫停探礦活動,引導和督促礦業企業依法有序退出。
2.市國土資源局對龍陵小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2個探礦權調查處理進行指導。
3.市林業局對龍陵小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恢復進行指導。
(二十九)騰沖地熱火山縣級自然保護區2000年批準建立,但保護區建立未經充分論證,保護目標和保護對象不夠明晰,2016年騰沖市政府才批準了總體規劃,保護區面積由12990公頃調整為1453公頃。保護區批準成立至今無專門的管理機構、未落實專項保護資金。保護區總體規劃與騰沖地熱火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相關規劃銜接存在問題,自然保護區火山片區的核心區與風景名勝區特級保護區的火山群景區大部分重疊,保護區地熱片區的核心區位于風景名勝區內。保護區內存在24個采石點,馬站山采石點位于保護區核心區,占地50畝,截至2017年9月,采石場進場道路仍未封堵。
整改目標:提高對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能力,實現保護區有效管護。
責任單位:騰沖市政府,市環境保護局、市國土資源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騰沖市政府
(1)對騰沖地熱火山縣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充分論證,進一步明晰保護目標、對象、明確保護區范圍界限和功能分區,并按程序報批;對保護區內存在24個采石點進行調查處理,對非法采石點進行關停取締,對已取得合法手續的采石點制定處置方案,暫扣采礦許可證,下達停止開采通知書,引導和督促采石點依法有序退出;對采石場進場道路進行封堵,并進行必要的生態恢復。
(2)設立騰沖地熱火山縣級自然保護區界碑、界樁。
(3)迅速成立管理機構、明確人員編制,落實專項保護資金,通過選調形式盡快充實人員,形成工作能力。
2.市環境保護局
對騰沖市整改情況進行督辦。
3.市國土資源局
對騰沖地熱火山縣級自然保護區內24個采石點調查處理進行指導。
(三十)昌寧瀾滄江縣級自然保護區1997年批準建立,2017年才完成總體規劃編制。自然保護區存在探礦權6個,采礦權1個。未制定針對自然保護區涉及探礦權、采礦權問題的具體整改方案。
整改目標:減少保護區人為干擾,實現保護目標。
責任單位:昌寧縣政府,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昌寧縣政府進一步核實6個探礦權、1個采礦權具體位置及探礦、采礦開展情況,對在自然保護區內活動的探(采)礦權人下發停止勘查、開采通知書,暫扣勘查(采礦)許可證,暫停探(采)礦活動,制定自然保護區內探(采)礦問題處置方案,引導和督促礦業企業依法有序退出。
2.市國土資源局對自然保護區內探礦權、采礦權的調查處理進行指導。
3.市林業局對昌寧瀾滄江縣級自然保護區界碑、界樁設置和生態恢復進行指導。
(三十一)高黎貢山保護區實驗區內存在借山造林156公頃,龍陵小黑山保護區內有集體林1489公頃,騰沖地熱火山保護區核心區有集體林427.32公頃,沒有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
整改目標:加強制度建設,實現自然保護區有效管護。
牽頭單位:市林業局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2018年12月前,市林業局牽頭制定有效的管理辦法,加強管理。
四、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不到位
(三十二)截至2017年9月,保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北廟水庫保護區保護界碑、界樁以及隔離防護設施未全面落實;二級保護區內董達、左所、下付家等5個村共有2186戶9060人居住;存在農戶人畜糞便廢水未經處理直排庫區水體的問題。大保高速公路橫穿庫區段的危化品防控應急設施管理缺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通管控不嚴。在北廟水庫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列入禁養區范圍內的九龍無公害養殖基地和隆陽區建磊養殖場尚未實施關閉或搬遷。
整改目標: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
責任單位:隆陽區政府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整改措施:
1.增設北廟水庫保護區保護界碑、界樁以及隔離防護設施。
2.對二級保護區內董達、左所、下付家等5個村的農戶人畜糞便、生活廢水進行截污收集處理。
3.做好橫穿庫區段的危化品防控工作,加強應急物資管理、儲備,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管護,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
4.2018年6月前,依法對九龍無公害養殖基地和隆陽區建磊養殖場進行關閉或搬遷。
(三十三)施甸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蔣家寨水庫還未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一級保護區存在4個排放生活廢水和養殖污水的排污口,村民直接向庫區排放廢水;緊鄰庫區水面的369畝土地種植玉米、烤煙。未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整改目標: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
責任單位:施甸縣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增設施甸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保護界碑、界樁,建設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
2.立即對四個排污口進行封堵,嚴禁生活廢水和養殖污水進入蔣家寨水庫一級保護區,并對一級保護區排放生活廢水和養殖污水的行為進行查處。
3.對緊鄰庫區水面的369畝土地實行退耕還林。
4.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十四)龍陵縣的鐵廠河、楊梅山、三臺月牙坡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未采取隔離保護措施。未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整改目標: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
責任單位:龍陵縣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6月
整改措施:
1.增設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界碑、界樁以及隔離防護設施。
2.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十五)昌寧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河西水庫二級保護區內尚有166戶779人居住,生產生活產生的污水、垃圾未有效處置,對水源水質帶來影響。未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整改目標: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
責任單位:昌寧縣政府
整改時限:2018年12月
整改措施:
1.對二級保護區內166戶779人居住,生產生活產生的污水截污收集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
2.按照“一源一案”要求制定專項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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