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水電站關停續:法院判決岳西縣環保局、水利局對實施強制拆除岳西縣美麗水電站大壩的行政行為違法
9月17日,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對岳西縣美麗水電站提起對岳西縣水利局、岳西縣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訴訟做出判決。據行政判決書顯示,迎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確認被告岳西縣水利局、岳西縣環保局于2017年6月9日對原告岳西縣美麗水電站大壩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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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對岳西縣美麗水電站提起對岳西縣水利局、岳西縣環境保護局的行政訴訟做出判決。據行政判決書顯示,迎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確認被告岳西縣水利局、岳西縣環保局于2017年6月9日對原告岳西縣美麗水電站大壩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該判決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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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對該等類型事件具有非凡意義。
《行政判決書》顯示:
一、關于岳西縣水利局強制拆除水電站大壩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法院認為,岳西縣水利局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出延期舉證申請,在延期期限屆滿時,仍未提交證據,且無正當理由,其行政行為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二、關于岳西縣環境保護局強制拆除水電站大壩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法院認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其行為行為主體應具備行政職權。本案中,岳西環境保護局對美麗水電站大壩實施的拆除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故岳西縣環境保護局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但該局提交的法定職權依據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屬于立法法中規定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屬于法律;其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并非對行政機關的普遍授權,而是對違法建筑物強制拆除在實施程序上的特別規定。故岳西縣環境保護局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職權,其強制拆除原告水電站大壩的行為,應屬違法。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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