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農光互補項目認定標準及建設要求
1月28日,山西省呂梁市交口縣人民政府印發《交口縣光伏復合項目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意見》,文件對光伏電站提出6點建設要求,如下:
對于農光互補項目的認定標準如下:
文件原文如下
交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交口縣光伏復合項目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駐縣光伏企業:
《交口縣光伏復合項目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意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交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1日
交口縣光伏復合項目土地資源和光資源
合理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體系,推進能源革命引領經濟轉型,助力我縣市場主體倍增,根據(晉自然資函[2022]323號)文件精神,現就支持光伏產業發展,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防止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和棄耕撂荒,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設要求
1、項目建設遵循“以農業為主,光伏為輔”的原則,不對現有耕地形成實際壓占、不改變地表形態、不影響農業生產。使用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要保障農用地可持續利用,嚴禁“因光廢耕”。嚴守土地紅線,不得大規模流轉耕地或改變用途造成耕作層破壞。
2、項目選址需符合我縣國土空間規劃、農業專項規劃、村莊規劃布局等相關管控要求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違背農民意愿。盡量利用現有建筑物、構筑物,確需占用土地的,優先使用露天開采復墾土地、工礦廢棄地等存量用地,以及難以復耕的災毀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項目實施單位須聘請具有較高資質且涵蓋農業種植方面資質的設計單位,因地制宜,結合專項規劃要求,對項目實施后農業生產部分作出科學合理高效的規劃設計,以提高農業產業利用率和產出率。
4、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后實施。項目開工前,企業需與所在縣、村委、農戶簽訂三方補償協議,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5、凡新上的光伏項目占用露采復墾土地的,原則上具備耕作條件,完成土地復墾驗收,履行移交手續后方可流轉使用。
6、采用“農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堅持“糧食安全、生態保護、農民利益、企業效益共贏”的原則。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二、認定標準及申報流程
7、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離地面最低處不低于2.5m。提倡雙排板布局,光伏板前后陣列樁距不低于6.8m;單排布局光伏板前后陣列樁距不低于6.5m;滿足農作物生長光照需求與空間需求,大中型農機可以進場作業。
8、農業農村局對企業提供的資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后出具評審報告和批復意見。
三、保障措施
9、強化保護責任。強化土地使用權人(光伏企業)第一保護人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影響誰恢復,嚴防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保持區域生態平衡。
10、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后續農業生產部分的監管,鼓勵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優先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引導鄉鎮、村建立搬遷村搬遷戶與農光互補項目的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和村集體增產增收。
11、光伏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相關單位責令整改糾正。
文章來源 | 智匯光伏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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