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全文印發(文)
今日,北極星電力網從國家發改委獲悉,發改委發布對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并公布《內蒙古西部電網輸配電準許成本核定辦法》。據悉,蒙西試點方案總體上與深圳試點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內容是:按
(三)下列成本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價準許成本:
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2.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3.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4.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6.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折舊、修理費、借款利息等);
7.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六、預測成本指電網企業在下一監管周期內預計發生的成本,主要根據符合各級電力規劃的電網企業投資計劃及電網發展情況等確定。
1.折舊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內蒙古電力公司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等確定。
2.運行維護費。根據電網企業計劃新增固定資產情況和預測年度前三年平均運行維護費水平,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等確定。
其中:(1)修理費。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2)職工薪酬。在歷史成本的基礎上,參考國資委每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考慮定員人數增長及CPI增長率等確定;(3)其他費用。按不高于預測年度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