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性的認識什么是碳交易機制
基本定義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為一種配額交易機制,首先政府通過總量控制,向企業發放碳排放權配額,規定企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上限額度,要求企業對其溫室氣體排放實行總量管理和減排,并對超出配額的排放設立罰則。主要特征多樣化的減排路徑在碳排放交易機制的促進下,企業可根據自身成本,選擇通過調整戰略、改善經營模式、低碳技術改造,優化產品開發等各種方式自主減排,或直接從市場購買配額抵消超額排放量,達到減排成本最低化。主要特征引導轉變發展方式碳排放權交易使政府及企業形成強烈的“減碳”意識,體現碳排放空間的量化價值,引導投資趨于低碳領域,推動低碳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低碳產業的發展和向低碳經濟的轉型。
碳匯 碳匯:是指自然界中碳的寄存體。
與之相對的概念是碳源,它是指自然界中向大氣釋放碳的母體。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并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該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在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減緩全球氣候變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獨特作用。
有關資料表明,森林面積雖然只占陸地總面積的1/3,但森林植被區的碳儲量幾乎占到了陸地碳庫總量的一半。樹木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氣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減緩了溫室效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森林的碳匯作用。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長的重要營養物質。它把吸收的二氧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轉變為糖、氧氣和有機物,為生物界提供枝葉、莖根、果實、種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質和能量來源。這一轉化過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貯存庫和緩沖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壞,則變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1997年12月由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旨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法案。它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同時規定,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可自愿制定削減排放量目標。在此后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匯聚作用越來越重視。《波恩政治協議》、《馬拉喀什協定》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鼓勵各國通過綠化、造林來抵消一部分工業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則同意將造林、再造林作為第一承諾期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意味著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林業碳匯項目抵消其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2003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已就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制定了新的運作規則,為正式啟動實施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創造了有利條件。
“碳匯”來源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簽訂的《京都議定書》,該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由此形成了國際“炭排放權交易制度”(簡稱“碳匯”)。通過陸地生態系統的有效地管理來提高固炭潛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關國家的炭減排份額。
“碳匯”的相關概念:碳匯與碳源是兩個相對的概念,《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將碳匯定義為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將碳源定義為向大氣中釋放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林業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承認森林碳匯對減緩氣候變暖的貢獻,并要求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植被恢復及保護,允許發達國家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將項目產生的碳匯額度用于抵消其國內的減排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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