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改革再提速
近日,環保部印發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以下簡稱 《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的受理、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改革完善排污許可制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排污許可制度賦予法律基礎
《辦法》認真總結了火電、造紙行業先行先試的成功經驗,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提高了可操作性。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試水排污許可證制度,至今共有28個省(區、市)出臺了排污許可管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總計向約24萬家排污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積累了大量實踐和管理經驗。與此同時,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排污許可制的基礎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項環境管理制度交叉、重復,污染源 “數出多門”、“多頭管理”;依證監管力度不足,處罰結果不能形成震懾;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主動性等。
從“十三五”開始,我國無論是在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均全力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啟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2016年12月,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規范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門規章,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法律支撐。此次《辦法》的公布,進一步夯實了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法律 基礎,提高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種情形將獲處罰
《辦法》規定了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程序,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延續、撤銷、注銷、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規范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應當公開的信息,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審核的要求、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此外,明確了排污者責任,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為強化落實排污者責任,《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五項制度。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以及無證排污、違證排污、材料弄虛作假、自行監測違法、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規定的情形,并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將出臺
據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7年12月31日,環保部共發布15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10個行業的自行監測指南等配套技術文件,在全國共核發排污許可證兩萬多張,完成15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下一步,環保部將配合上級立法機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出臺,同時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加快推動排污許可實施,強化對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此外,還要不斷完善排污許可信息化工作,提高環境監管能力信息化水平。”上述負責人透露。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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