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
2018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了“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下簡稱“行動計劃”。這是歐盟為推動可持續金融發展而邁出的實質性的一步。
這個行動計劃的發布背景是《巴黎協定》以及聯合國“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可持續發展議程中提出的17條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包括減貧,教育,性別平等,包容性增長,可持續消費,應對氣候變化,海洋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社會公平等。從這個背景看來,“行動計劃”的內涵會比一般意義上的“綠色金融”范圍更廣。從“行動計劃”的文本可以看到,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以及低碳發展是重中之重。
“行動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將可持續投資的定義界定清楚,主要內容涵蓋3大目標下的10項行動策略,22條具體行動計劃,且每條具體行動都設定了明確的時間表。
第一,將資本導向更具可持續性的經濟活動
建立歐盟的可持續活動分類體系
建立綠色金融產品的標準和標識
培育可持續投資項目
將可持續性納入投融資建議中
開發可持續性的指標體系
第二,將可持續性納入常規的風險管理
將可持續性與評級和市場研究更好的結合
進一步澄清機構投資人和資產經理的職責
將可持續性納入審慎要求中
第三,鼓勵長期行為及市場透明度的提升
加強可持續性信息披露和會計準則制定
提升企業可持續治理能力并削弱資本市場的短期行為
“行動計劃”最緊迫的工作莫過于確定可持續性的含義以明確經濟活動的分類。歐盟將盡快組建技術專家團隊,并在2019年第一季度發布氣候變化減緩行動的分類體系。之后這個體系將拓展到氣候變化適應領域及其他環境領域活動,相關分類報告將在2019年第二季度發布。隨后,這個分類體系還將逐漸與歐盟的立法體系相結合從而使其具有更穩定的法律地位。
“行動計劃”也意識到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提出要將可持續性納入常規的風險管理中。這些行動中包括明確的時間表。具體來說,歐盟委員會將在2018年第二季度邀請利益相關方討論修改“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條例”,要求所有評級機構將可持續性因素納入評估,并在2019年第二季度開展可持續評級的研究。此外,通過立法來明確機構投資者和資產經理的職責也在計劃中,這項工作將在2018年第二季度開展。
市場的信息透明度對于一個正常運作的金融體系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企業在可持續性議題上的信息公開和透明能夠幫助市場參與者了解其長期估值,并管理可持續性方面的風險。在這個目標下,歐盟將在2018年建立“歐盟金融披露顧問小組”來鼓勵創新的企業信息披露機制。并在2019年修改企業非金融信息的披露指南,聯合氣候變化相關金融信息披露(TCFD)一起指導公司披露氣候變化信息。
在“行動計劃”發布之前,歐盟可持續金融高級別專家組(HLEG)于今年2月5日發布了《歐盟可持續經濟投融資》(Financing A Sustainable European Economy)報告,識別除了影響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的若干挑戰,并提出了重要建議,其中就包括發布“行動計劃”來進一步提升這些建議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效力。
“行動計劃”中提出的三個主要目標對于其他綠色金融實踐地區來說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歐盟相關制度的建立及研究成果將為其他地區的實踐提供有價值的借鑒。
綠色金融作為一種市場化的制度安排,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低碳發展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為標志,中國初步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體系。“指導意見”從綠色金融和綠色金融體系的定義,綠色信貸評價體系,綠色企業融資門檻及上市公司強制環境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推動建立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安排。此后,中國綠色債券市場成長為全球最大的綠債市場,5個省區、8個城市啟動了綠色金融試點,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機構進行了大量的工具開發和金融產品開發,通過識別和量化環境風險并將環境風險引導資本進入更綠色的領域。
但中國的綠色金融體系仍面臨著政策信號不穩定、能力建設不足、長期項目貸款期限不匹配、“綠色資產”定義不清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特別是能力建設領域,政府、金融機構、研究機構以及行業投資者對于環境問題的理解尚不充分,具體到環境風險的量化、分析以及工具開發尤其需要能力提升。2017年G20綠色金融工作小組將“金融機構環境風險分析”列為重點議題之一,組織銀行和資管行業對其信貸和資產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綠色創新發展中心與投資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項目,旨在通過搭建政府機構和投資機構的對話平臺,尋求將環境風險納入傳統投資過程中的制度性和建設性解決方案。環境風險評估方法學是本項目的重要產出之一。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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