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行為,保護碳排放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組織上海市碳排放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交易所組織的碳排放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客戶、結算銀行等機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四條 碳排放交易應當在交易所進行。
第五條 交易所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統、行情系統和通信系統等設施,以及信息發布、清算交割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種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登記的各年度碳排放配額(SHEA),以及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七條 碳排放交易可以通過掛牌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掛牌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4:00。協議轉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至15:00。遇法定節假日調整的除外。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九條 交易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實行流動性提供商制度,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交易所根據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特點,對投資者的財務狀況、相關市場知識水平、投資經驗以及誠信記錄等進行綜合評估,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及相關實施細則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企業或組織,可以申請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或者委托綜合類會員進行交易。
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直接成為自營類會員。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分為自營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自營類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
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在交易所進行碳排放交易的,應當是交易所會員。會員可以直接進行交易,客戶應委托綜合類會員代理參與交易。交易所建立會員資格審核制度。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同意,與交易所簽訂相關協議。交易所向會員頒發會員證書,并將會員名單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除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外,其他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企業或組織申請成為自營類會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二) 承認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
(三) 具有滿足開展業務所需要的設備、設施;
(四) 交易所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和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成為綜合類會員的,除滿足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符合要求的業務運作規則、風險管理制度;
(二) 具備5名以上具有碳排放交易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
(三) 具備符合開展代理業務所需的技術系統,并具有從事代理相關業務的營業場所;
(四) 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規模、交易量等情況對綜合類會員數量進行調整和控制。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交易所從事碳排放交易、結算業務;
(二)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三) 本規則及其他業務細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業務細則和有關決定;
(三) 按照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 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五) 履行與交易所簽訂協議中規定的相關義務;
(六) 交易所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交易所建立會員聯系人制度。會員應當指定會員代表一名、聯絡員若干名,負責與交易所之間進行各種溝通和聯系。
第十八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限制、暫停其業務或者調整、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 嚴重侵害客戶利益的;
(二) 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經整頓無效的;
(三) 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未進行交易的(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外);
(四) 不再具備會員資格和條件的;
(五) 違反與交易所簽訂的協議或者本辦法規定的;
(六) 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
會員不再具備本規則第十四條或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應當主動提交書面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客戶委托綜合類會員進行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定,并由綜合類會員將委托協議提交交易所備案。
第二十條 客戶參與碳排放交易,應在綜合類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向綜合類會員提交以下材料:
(一) 開戶登記表;
(二)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 交易所、登記管理機構和結算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綜合類會員在為客戶開戶前,應向客戶充分揭示碳排放交易風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做獲利保證。
第二十二條 綜合類會員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應分賬管理,并定期向交易所報告自營賬戶和代理賬戶資金變動情況。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
第二十三條 綜合類會員應嚴格按照客戶的委托進行交易。客戶對其委托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客戶在交易中違約的,會員應當以自有資金先行承擔違約責任,并取得對違約客戶的追償權。
第四章 配額買賣
第二十四條 會員從事碳排放交易應開立實名交易賬戶。
客戶從事碳排放交易應該根據其與綜合類會員簽訂的委托協議,由綜合類會員代理開戶,一個客戶只能開設一個交易賬戶,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綜合類會員處開戶。
第二十五條 碳排放交易以1噸為最小變動單位,以0.01元/噸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碳排放交易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二十六條 掛牌交易,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會員或客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買賣申報,交易系統對買賣申報進行單向逐筆配對的公開競價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條 掛牌交易的報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會員號及客戶交易編碼(若有);
(二) 配額種類;
(三) 買賣方向;
(四) 委托數量;
(五) 委托價格;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報價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會員或客戶在交易所申報賣出配額的數量,不得超過其交易賬戶內可交易配額余額。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不實行保證金交易,會員或客戶申報買入的配額金額不得超過交易賬戶內可用資金余額。
第三十條 當買入申報價格高于或等于賣出申報價格,則配對成交。成交價為買入申報價格、賣出申報價格和前一成交價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每日首筆交易的前一成交價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第三十一條 報價被交易系統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該交易日內有效。報價生效后,交易賬戶內相應的資金和配額即被凍結。未成交報價可以撤銷,如未撤銷,在該交易日交易結束后則自動失效。在交易暫停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任何報價或撤銷報價的指令。
第三十二條 買入或賣出的配額當日內不得賣出或買入。賣出配額的資金可用于該交易日內的交易。
第三十三條 開盤價為當日第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
第三十四條 收盤價為當日最后五筆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成交不足五筆的,以當日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收盤價為計算下一個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的基準。
第三十五條 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報價、詢價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筆買賣申報超過10萬噸時,交易雙方應當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達成交易。協議轉讓交易雙方應當擁有與買賣申報相對應的配額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交易所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配額成交總量。
第三十七條 協議轉讓交易中,單筆買賣申報不超過50萬噸的交易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在當日收盤價的±30%之間協商確定,單筆買賣申報超過50萬噸(含50萬噸)的交易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會員通過其擁有的交易業務報送渠道向交易所交易系統發送買賣申報指令,并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憑證及其他交易記錄由交易所發送至會員。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三十九條 會員應對自己當天的交易記錄進行核對。每個交易日交易時間結束,會員對交易系統發送的交易憑證及相關記錄進行核對,如對其內容有異議應在下一個交易日開盤前以書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未按規定方式提出異議的,視為會員已認可交易數據的正確性。
第四十條 客戶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綜合類會員提出,由會員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確認。客戶未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客戶認可交易結果的正確性,客戶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割義務。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對配額交易進行監控,發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采取相?監管措施和處置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十三條 客戶參與配額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接受交易所監管及會員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
第四十四條 配額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 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二) 大額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最新成交價格,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交易;
(三) 大量或者多次申報并撤銷申報,可能影響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客戶進行交易;
(四) 大量或者多次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五) 在協議轉讓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六)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下單、快速下單,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會員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發現客戶在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會員或客戶出現第四十四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電話提醒、要求報告情況、要求提交書面承諾、約見談話、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及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處置措施。
第四十七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有關監管措施或做出相關書面決定的,一般通過客戶委托的會員向客戶發出,會員應當及時與客戶取得聯系,告知交易所的相關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保留有關證據,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八條 碳排放掛牌交易實行漲?幅限制制度,漲跌幅比例為10%。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配額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會員和客戶持有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限額。
第五十條 碳排放交易實行大戶報告制度。會員或客戶的配額持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報告標準或被交易所指定必須報告的,會員或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按有關規定調整漲跌停板幅度和最大持有量限額。
第五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發布書面警示和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交易所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按照交易手續費收入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當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交易所注冊資本10倍時,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綜合類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結算擔保金,用于應對綜合類會員及其客戶的違約風險。
第五十五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 暫停該違約會員的買入申報;
(二) 動用該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三) 動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
(四) 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為履約后,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會員應當及時履約。
第五十六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或其他業務細則,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所對該會員或客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一) 限制出金;
(二) 限制相關賬戶交易;
(三) 凍結相關配額或資金;
(四) 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七條 交易所制定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對風險管理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章 清算交割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對會員統一進行交易資金清算和劃付。綜合類會員負責對其代理的客戶進行資金清算和劃付。
交易所對綜合類會員的自營和代理業務分別清算。
第五十九條 會員應當在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碳排放交易專用資金賬戶。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的交易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六十條 碳排放交易實行凈額結算制度。會員就其買賣的成交差額與交易所進行結算。
第六十一條 碳排放交易資金實行銀行存管制度。交易所與會員之間碳排放業務的資金往來應通過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辦理。
第六十二條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交易所名義存放在銀行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擅自將交易結算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十三條 交易所在當日交易結束后進行交易清算,并通過結算銀行完成資金劃付。
結算銀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憑證和數據劃轉會員資金,并及時將資金劃轉憑證和相關賬戶變動信息反饋給交易所。
第六十四條 會員和客戶的配額交割均由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登記管理機構負責配額的存管,并根據相關規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結果完成配額過戶。配額交割完成后不可撤銷。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當日所有交易的清算時間為當日15:00-17:00。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清算交割時間。
結算細則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六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無法正常進行,交易所可以對某個(些)年度配額或整個交易系統進行暫停交易。因為上述原因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第六十七條 交易所決定暫停交易應立即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 暫停交易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決定恢復某個(些)年度配額或整個交易系統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時間和方式由交易所決定。
第六十九條 某個(些)年度配額暫停交易期間,不可針對該年度配額提交任何指令;整個交易系統暫停交易期間,不可向交易系統提交任何指令;某個(些)年度配額或整個交易系統恢復交易后,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七十條 因異常情況交易所采取相應措施而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可以按規定終止某個(些)年度的配額進行交易。配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不再具備交易條件的,交易所終止其交易并予以公告。終止交易的時間和方式由交易所決定。
第七十二條 配額暫停交易時,交易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配額的信息;配額終止交易后,行情中無該配額的信息。
第七十三條 配額暫停或終止交易的其他規定,按照交易所其他規則執行。
第八章 交易信息
第七十四條 交易所每個交易日發布碳排放交易即時行情以及碳排放交易公開信息等其他有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報表,并予以發布。
第七十六條 交易所配額交易信息所有權屬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第七十七條 交易所、會員不得發布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七十八條 交易所、會員和結算銀行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與交易所簽訂協議的軟硬件服務提供者不得泄露在其服務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七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導致交易信息傳輸發生異常或者中斷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交易所信息發布正常,但因會員、信息服務機構或公共媒體等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或客戶進行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條 交易所管理和發布各類信息,有權?取相應費用。
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交易所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第八十一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調整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碳排放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及有關規定,對碳排放交易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一) 監督、檢查有關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規則的落實執行?況;
(二) 監督、檢查各會員及其客戶的交易行為和內部管理情況;
(三) 監督、檢查各會員及其客戶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 監督、檢查結算銀行與碳排放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 調解、處理各種碳排放交易糾紛,調查、處理各種與碳排放交易有關的違規違約事件;
(六) 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 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造市場風險的碳排放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查閱、復制與碳排放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 對會員、客戶、結算銀行等機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三) 要求會員、客戶、結算銀行等被調查者申報、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 查詢會員的碳排放配額賬戶和專用資金賬戶;
(五) 檢查會員的交易、結算等技術系統;
(六) 制止、糾正、處理違規違約行為;
(七)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五條 會員、客戶、結算銀行等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交易所責令改正,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暫停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
(四) 暫停或限制相關業務;
(五) 取消交易資格;
(六) 取消會員資格或終止相關業務。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會員、客戶、結算銀行及碳排放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對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調查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交易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或進行處理。
第八十七條 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業務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發展改革委。
第八十八條 交易所發現會員、客戶、結算銀行及碳排放交易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碳排放交易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進行專項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
第八十九條 交易所制?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并按照其規定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章 爭議處理
第九十條 會員、客戶、結算銀行之間發生有關碳排放交易業務的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
第九十一條 申請交易所調解的當事人,應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易所的調解意見,經當事人確認并在調解意見書上簽章后生效。
第十一章 交易費用
第九十二條 會員應當向交易所繳納會員費(含資格費和年會費)、交易手續費等費用。客戶進行碳排放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代理其進行配額買賣的綜合類會員繳納傭金。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成為交易所自營類會員的,交易所應當減免其部分費用。
第九十三條 碳排放交易的手續費按照本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訂。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修訂與解釋,交易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九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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