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碳匯CCER項目如何參與碳交易獲得補貼來賺錢
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林業碳匯項目對人類應對氣候變化的貢獻,除了減緩,還有適應。與其他工業類減排項目最大的區別是它產出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林業碳匯進入碳交易。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兩條主要途徑中,相比壓減產能、工藝改造等的工業直接減排,林業碳匯間接減排擁有投資少、代價低、見效快、綜合效益好等優勢,對經濟增長速度和當前影響也是最低的。
2017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啟動,屆時將有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紙、電力和航空等8個重點高耗能行業的近萬家企業被納入到履約范圍中。同時,作為碳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補充機制,中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也將迎來一個更加迅猛的發展。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作為碳市場的抵消機制將會受到眾多履約企業的青睞。作為兼具社會效應、生態文明效應和經濟效應的林業碳匯項目則有望成為眾多自愿減排項目類型中最受關注的一類項目。植樹造林,形成碳匯,取得碳收益,以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機制反哺林業,必將成為加快綠色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明確提出要“大力增加森林碳匯”,到2030年森林蓄積量要增加到45億立方米。2014年4月29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4〕55號印發《關于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要完善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推進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該《意見》指出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鼓勵各地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為開展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術規范。
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也非常重視農林碳匯類自愿減排CCER項目的開發工作,在今后出臺的全國碳交易抵消機制中也將有相應的傾斜政策鼓勵各類碳匯項目的開發和申報,在現有碳交易試點中,廣東、重慶、北京和福建都鼓勵林業碳匯自愿減排項目。從市場表現來看,碳匯類項目的交易價格也表現不俗。僅以北京碳市場為例,截至2016年8月19日,林業碳匯類項目已累計實現成交27筆,成交量達到7.2萬噸,交易金額266萬元,成交均價達到36.57元/噸,成交價格遠遠高于一般類型的CCER項目。借助利好政策,相信在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后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開發與交易將會上升到一個新的臺階。
本文將林業碳匯CCER項目開發情況、林業碳匯方法學及各碳交易試點對林業碳匯用于履約的相關規定等加以總結,以期為有意開發和交易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機構、個人等提供一些有意的幫助。
1. 林業碳匯CCER項目開發情況
根據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http://cdm.ccchina.gov.cn/ccer.aspx)的數據,截止到2017年7月5日, 累計公示林業碳匯CCER項目共96個,其中:12個項目已完成項目備案,1個項目完成減排量備案,備案減排量5258噸CO2。
這些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地區分布如下(另見圖1):
? · 公示的96個項目分布在23個省份,廣東、黑龍江、湖北、吉林、內蒙古、云南和浙江這些林業資源比較豐富的省份項目數量較多。
? · 已備案的12個項目分布在8個省份,其中內蒙古的備案項目數量最多,為3個。
? · 僅有的1個減排量備案的項目(廣東長隆碳匯造林項目)分布在廣東。
圖1: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地區分布
林業碳匯項目主要有四類項目類型,即:碳匯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經營和竹林經營。其中,碳匯造林類的項目比較多,其次是森林經營。竹子造林和竹林經營類的項目數量比較多(見表1)。
表1:林業碳匯CCER項目類型
2. 林業碳匯CCER項目方法學
截止到2017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備案的自愿減排(CCER)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只有四個,即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1、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AR-CM-002、森林經營項目方法學AR-CM-003和竹林經營項目方法學AR-CM-005。
由上述對林業碳匯CCER項目類型的分析可知,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1和森林經營項目方法學AR-CM-003的使用率較高(見表1)。
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必須要符合相應方法學規定的適用條件。表2總結了現有四個林業碳匯CCER項目方法學的適用條件及對項目計入期的規定。
表2:林業碳匯方法學適用條件及計入期
方法學 |
適用條件 |
計入期 |
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1 |
(1) 項目活動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造林地權屬清晰,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 (2) 項目活動的土地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 (3) 項目活動不違反任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國家造林技術規程; (4)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 (5)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以及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6) 項目活動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樹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項目活動不會造成項目開始前農業活動(作物種植和放牧)的轉移。 |
最短20年,最長60年 |
竹子造林項目方法學AR-CM-002 |
(1) 項目地不屬于濕地。 (2) 如果項目地屬有關有機土或符合方法學所規定的草地或農地時,竹子造林或營林過程中對土壤的擾動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3) 項目地適宜竹子生長,種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達到2米,且竹稈胸徑(或眉徑)至少可達到2厘米,地塊連續面積不小于1畝,郁閉度不小于0.20。 (4) 項目活動不采取燒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煉山),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不采用全墾的整地方式。 (5) 項目活動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
最短20年,最長30年 |
森林經營項目方法學AR-CM-003 |
(1) 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喬木林地,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0.0667公頃,樹高≥2米的喬木林。 (2) 本方法學不適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項目活動開始時,擬實施項目活動的林地屬人工幼、中齡林。項目參與方須基于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技術規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中齡組劃分標準,并考慮立地條件和樹種,來確定是否符合該條件。 (4) 項目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或規程。(5) 項目地土壤為礦質土壤。 (6) 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 (7) 除為改善林分衛生狀況而開展的森林經營活動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實踐,如沿等高線進行整地; (ii) 對土壤的擾動面積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 (iii) 對土壤的擾動每20年不超過一次。 |
最短20年,最長60年 |
竹林經營項目方法學AR-CM-005 |
(1)實施項目活動的土地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竹林,即郁閉度≥0.20、連續分布面積≥ 0.0667 ha、成竹竹稈高度不低于 2 m、竹稈胸徑不小于 2 cm 的竹林。當竹林中出現散生喬 木時,喬木郁閉度不得達到國家喬木林地標準,即喬木郁閉度必須小于 0.2。 (2)項目區不屬于濕地和有機土壤。 (3)項目活動,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森林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 (4)項目采伐收獲竹材時,只收集竹稈、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項目活動不清除竹 林內原有的散生林木。 (5)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符合竹林科學經營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鋤草時,沿等高線方向帶狀進行, 對項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墾復方式。 (ii)采取帶狀溝施和點狀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須覆土蓋嚴。 (6)采用附錄 1 所列的一項或多項竹林科學經營技術措施。 (7)項目活動的開始時間不早于2005 年2 月16 日。 |
最短20年,最長40年 |
碳匯項目的計入期分為兩種:(1)可更新計入期:最長為20年,最多更新兩次,這種情況下項目最長有60年。(2)固定計入期:最長為30年,不可更新。計入期的選擇并不是越長越好,計入期的選擇可根據所選樹種的生長特征、土地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的時間長短等共同決定, 竹子造林項目一般就選取最短的20年為項目計入期。一般來說,監測期內項目所在地如果沒有發生火災、蟲害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下,通常是每隔4-5年進行一次碳匯量的監測和核證。當然,不計成本的話,也可以每年都監測。
在計入期內允許以森林管理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間伐或主伐,但主伐后必須進行更新(植苗、播種或萌蘗更新均可,取決于項目設計)。但是,間伐特別是主伐時間的設計不能與監測和核查時間相近。
3.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其它合格性要求
如前所述,林業碳匯CCER項目的類型主要分為碳匯造林、森林經營、竹子造林和竹林經營,占主流的主要是碳匯造林和森林經營。下面以以碳匯造林為例,說明開發林業碳匯CCER項目需要滿足的合格性條件:
(1). 土地合格性:碳匯造林要求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或少量的次生林,土壤不能為濕地、有機土;森林經營則要求2005年2月16日之后實施森林經營的人工中、幼齡林,必須為礦質土壤。兩種類型均要求項目活動對土壤的擾動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土壤擾動面積比例不超過地表面積的10%、且20年內不重復擾動;項目活動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煉山等有控制火燒,不涉及農業活動的轉移。此要求也是方法學適用條件。
解讀:碳匯造林項目僅僅指以增加碳匯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動,以獲取經濟收益為主要目的的經濟林(果樹、桉樹、橡膠樹等)和苗圃林很難被認定為碳匯造林。不管是碳匯造林,還是森林經營,均指人工林,因此,天然林不符合開發條件。
(2). 土地合格性證明文件: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合格性證明文件;
(3). 樹種要求:喬木林;
(4). 土地權屬證明: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符合法律的規定;
(5). 文件資料:造林作業設計文件及其批復(森林經營要求森林經營作業或方案及其批復)、開工證明、驗收報告等。
4. 林業碳匯項目的減排量交易
林業碳匯項目的減排量交易可分為三種,即CDM(清潔發展機制)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林業碳匯自愿交易、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
(1). 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是在CDM模式下的國際碳交易;
(2). 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的CCER項目,其產生的減排量經備案后可以通過中國九大碳交易試點(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深圳、湖北、重慶、四川、福建)交易所進行自由買賣;
(3). 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實際上指按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相關規定開發并交易的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林業碳匯自愿交易實際上包括在此類交易中,只是后者的有些規定更嚴格(見下面論述)。
目前,林業碳匯CCERs在九個碳交易試點中都是被認可的。但各試點對其使用是有門檻的,主要體現在使用量、來源地和項目時間。其中,廣東、重慶、北京和福建四個試點對林業碳匯自愿減排項目是鼓勵的,但重慶、北京和福建對自愿減排項目的來源地都限定在本省或本市,而廣東稍微開放一些,要求30%可以來自省外。湖北碳市也設置了此類地域限制。目前,上海、天津和深圳碳市對CCER來源地持開放態度,可接受來自全國的CCER。但是上海允許使用CCER用于抵消的比例僅為1%,而這個比例還會被其它類型項目進一步攤薄。
允許使用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進行抵消的試點及相關規定見下表:
表2:試點碳市場林業碳匯抵消項目地域和時間限制要求
試點 |
項目地域限制 |
項目時間限制 |
總的抵消比例 |
深圳 |
全國范圍內,不受項目地區限制 |
無 |
10% |
上海 |
非上海試點企業排放邊界內[1] |
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
1% |
北京 |
北京市轄區內 |
? 碳匯造林項目:2005年2月16日以來的無林地 ? 森林經營碳匯項目: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始實施 |
5% |
廣東 |
70%省內,30%省外 且用于抵消的CCER項目必須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交易 |
不可以使用來自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產生的CCER |
10% |
天津 |
優先使用津京冀地區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試點省市納入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碳排放量抵消 |
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
10% |
湖北 |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
? 已經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減排量100%可用于抵消 ? 未備案減排量按不高于項目有效計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內減排量的60%的比例用于抵消 |
10% |
重慶 |
無 |
碳匯項目不受時間約束 |
8% |
四川 |
無 |
無 |
未公布 |
福建 |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產生 |
項目應當是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 |
10%(重點排放單位用于抵消的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不得超過當年經確認排放量的10%,其他類型項目減排量不得超過當年經確認排放量的5%) |
[1]林業碳匯項目主要在偏遠林區,而試點企業基本上是在城區的工業企業,因此此條規定對林業碳匯項目無影響。天津情況與這類似。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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