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碳交易
一、碳交易概念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于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二、三種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主要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可以由發達國家締約用于完成《京都議定書》中的減排承諾。
2)聯合履行
聯合履行主要指發達國家質檢通過項目級合作,所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可以轉讓給另一打發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3)排放交易
排放貿易機制指的是發達國家間的合作,使溫室氣體排放規則成為“成本-效益”形式,通過將減排的溫室氣體量轉化為一種商品量使各組織之間可以進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滿足其減排的指標義務。
三、兩種型態
根據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1)配額型交易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2)項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四、國際碳交易市場總體架構
總體而言,碳交易市場(見圖1)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臺,以滿足其減排;自愿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愿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
1、配額碳交易市場
配額碳交易(見圖2)可以分成兩大類,其一是基于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其二是基于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1) 歐盟碳排放配額
歐盟碳排放配額簡單地說就是歐盟國家的許可碳排放量。歐盟所有成員國都制定了國家分配方案(NAP),明確規定成員國每年的二氧化碳許可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碳排放配額。如果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額,則可以出售;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
《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規定歐盟國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減8%,由于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和減排成本存在差異,為降低各國減排成本,歐盟于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該體系于2005年1月成立并運行,成為全球最大的多國家、多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該體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共包括約12000家大型企業,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較高的重化工行業,包括能源、采礦、有色金屬制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制漿造紙等。航空業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2)協商確定排放配額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之間協商確定排放配額(AAU)。這些國家根據各自的減排承諾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并根據本國實際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超出其排放配額的部分或者剩余的部分,通過國際市場購買或者出售。
協商確定的排放配額只分配給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因此很多東歐國家特別是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近年來由于制造業的衰退,成為排放配額市場的凈出口國與最大受益國。東歐國家的排放配額盈余被稱為“熱空氣”,由于這些“熱空氣”并非來自節能與能效提高而是來自產業縮水,所以大部分國家不愿意購買這些“熱空氣”,因為花錢購買這些配額似乎并不具有減排意義。
3)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CER),指的是附件1締約方國家(發達國家)以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非附件1國家(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可經過碳交易市場用于附件1國家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的承諾。核證減排量是碳交易配額市場中最重要的基于項目的可交易碳匯。
4)排放減量單位
指聯合履行允許附件1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同屬于附件1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排放減量單位(ERU)。附件1國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后開始的項目可以申請成為聯合履行機制項目,但是聯合履行機制產生的排放減量額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開始簽發,因此聯合履行機制比起清潔發展機制,發展相對不夠充分。
2、自愿碳交易市場
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見圖3)早在強制性減排市場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由于其不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對獲得的減排量進行統一的認證與核查。雖然自愿減排市場缺乏統一管理,但是機制靈活,從申請、審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時間相對更短,價格也較低,主要被用于企業的市場營銷、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等。雖然目前該市場碳交易額所占的比例很小,不過潛力巨大。
從總體來講,自愿市場分為碳匯標準與無碳標準交易兩種。自愿市場碳匯交易的配額部分,主要的產品有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開發的CFI(碳金融工具)。自愿市場碳匯交易基于項目部分,內容比較豐富,近年來不斷有新的計劃和系統出現,主要包括自愿減排量(VER)的交易。同時很多非政府組織從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的角度出發,開發了很多自愿減排碳交易產品,比如農林減排體系(VIVO)計劃,主要關注在發展中國家造林與環境保護項目;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聯盟(CCBA)開發的項目設計標準(CCB),以及由氣候集團、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碳交易聯合會(IETA)聯合開發的溫室氣體自愿減量認證標準(VCS)也具有類似性。至于自愿市場的無碳標準,則是在《無碳議定書》的框架下發展的一套相對獨立的四步驟碳抵消方案(評估碳排放、自我減排、通過能源與環境項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認證),實現無碳目標。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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