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市場體系和市場類型
《京都議定書》清晰界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權,使之成為一種稀缺資源,一種資產,由于具有了商品價值和交易的可能性,進而催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交易市場建立在排放交易體系基礎之上,兩者之間有著緊密聯系。換言之,排放交易體系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碳交易市場的類型(如表1所示)。
根據是否具有強制性,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性(或稱履約型)碳交易市場和自愿性碳交易市場。
強制性碳交易市場,也就是通常提到的“強制加入、強制減排”,是目前國際上運用最為普遍且發展勢頭最為迅猛的碳交易市場。強制性碳交易市場能夠為《京都議定書》中強制規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的國家或是企業有效提供碳排放權交易平臺,通過市場交易實現減排目標,其中較為典型或影響力較大的有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美國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動(RGGI)、美國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新西蘭碳排放交易體系(NZ ETS)、日本東京都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TMG)等。
自愿性碳交易市場,多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增強品牌建設、擴大社會效益等一些非履約目標,或是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個人為抵消個人碳排放、實現碳中和生活,而主動采取碳排放權交易行為以實現減排。自愿性碳交易市場通常有兩種形式,一種為“自愿加入、自愿減排”的純自愿碳市場,如日本的經濟團體聯合會自愿行動計劃(KVAP)和自愿排放交易體系(J-VETS);另一種為“自愿加入、強制減排”的半強制性碳市場,企業可自愿選擇加入,其后則必須承擔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義務,若無法完成將受到一定處罰,最典型的代表是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由于后者發生前提為“自愿加入”,且隨著強制性碳交易市場的不斷擴張,此類實踐逐漸被強制性或是純自愿性碳市場所取代,故未作單獨列出。
此外,還有一些不同的標準,可將碳交易市場分為不同類型。
交易標的對應碳產品的性質和產生方式,根據不同的交易標的,可將排放交易體系分為以下兩種基本類型,即基于配額的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和基于項目的交易(Project-basedtransactions)。
根據與國際履約義務的相關性,即是否受《京都議定書》轄定,可分為京都市場和非京都市場。其中,京都市場主要由IET、CDM和JI市場組成,非京都市場則不基于《京都議定書》相關規則,包括企業自愿行為的碳交易市場和一些零散市場等。
根據覆蓋地域范圍,可分為跨國性/全國性、區域性碳交易市場、地區性碳市場。跨國性/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典型代表為EU ETS,它覆蓋了歐盟全部成員國以及非歐盟的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三國;RGGI屬于區域性碳市場;TMG、美國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加拿大魁北克省排放交易體系等都屬于地區性碳市場。
根據覆蓋行業范圍,可分為多行業和單行業碳交易市場,如EU ETS覆蓋能源、鋼鐵、電力、水泥、陶瓷、玻璃、造紙、航空等多個行業,RGGI只覆蓋電力行業。
在具體交易環節中,還可根據流通市場和產品的合約性質,分為一級市場、二級現貨市場和二級衍生品市場。((本文節選自《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實務》,孟早明 葛興安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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