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糾紛解決辦法(試行)
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
糾紛解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解決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碳排放權交易所產生的爭議,根據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配套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爭議,指本所交易平臺進行的碳排放權交易行為,因交易一方當事人或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認為交易對手方、其他交易相關方存在違反交易規則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且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而產生矛盾或糾紛。 第三條碳排放權交易參與方之間在碳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由本所調解。涉及本所的爭議將上報至國家或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條交易爭議解決應當在申請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進行。 第五條 申請人,指因交易爭議提出申請調解的交易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主體;爭議指向方為被申請人。 第六條本所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調解申請,對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依據本制度組織爭議當事人調解爭議事項。 第七條 發生以下情形時,申請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交易爭議調解申請: (一)對信息發布內容、交易程序、及交易方式選擇等有異議的爭議事項; (二)對被申請人涉及違規行為的爭議事項; (三)對被申請人故意不作為或不當作為,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爭議事項; (四)本所認為可以受理的其他爭議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向本所提出調解申請,應當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九條調解申請應具有明確的被申請對象,有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且當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十條 申請人向本所提出調解申請,應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交易爭議調解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與交易爭議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本所收到調解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本所根據申請人遞交的申請舉行調解會議。 第十三條 本所在召開調解會議的五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四條 調解會議程序如下: (一)陳述:當事人陳述交易爭議事宜; (二)詢問:本所向當事人提出詢問并可要求提供相關證據; (三)協商:本所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方案; (四)形成調解方案: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形成調解方案。 第十五條 調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調解請求; (三)爭議事實; (四)調解結果;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本所調解人員與爭議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有權以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參加調解的人員認為自身與爭議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第十七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視為不同意調解或退出調解,調解終止。 第十八條 進行調解時,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但須出具委托書。 第十九條交易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本所應通知第三人參加。 第二十條 調解不成或當事人退出調解的,調解終止,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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