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試行)
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風險管理實行誠信保證金制度、漲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制度、風險警示制度和異常情況處理辦法等。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誠信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本所對交易參與人入場實行誠信保證金制度。誠信保證金制度是指交易參與人與本所簽署《碳排放權入場交易協議書》時,必須按照《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誠信保證金,作為其參與交易的誠信承諾。
第五條 誠信保證金交納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其他交易參與方或本所造成損失的,本所有權在做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扣除部分或全部誠信保證金,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本所有權進行追償。
第三章 漲(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條 漲跌幅限制制度是本所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對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一種交易制度。某一碳排放權在一個交易日中的申報價格不能高于或低于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超過該范圍的將視為無效報價。
第七條 經北京市發改委批準,本所可以調整碳排放權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八條 本所決定調整漲跌幅限制比例的,應當提前公告。
第九條 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條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于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前收盤價增減一個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漲跌幅限制價格。
第四章 最大持倉量制度
第十一條 本所實行最大持倉量限制制度。最大持倉量是指本所規定交易參與人可以持有的碳排放權的最大數額。
第十二條 本所有權根據不同碳排放權的市場流通總量、交易情況以及交易參與人類型(履約機構、非履約機構),在風險可控、增長合理的前提下,核定每交易參與人的最大持倉量制度。
第十三條 因碳排放權抵押融資、回購式融資、托管等碳金融創新業務,需要調整最大持倉量限額的可向本所提出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本所商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是否適當上調持倉量。
第五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十四條 本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通過交易參與人報告交易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相關情況。情節嚴重的,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二)交易參與人的交易量、交易資金或配額持有量異常;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本所要求交易參與人報告情況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本所實施談話提醒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第十六調 本所發現交易參與人有違規嫌疑或交易有較大風險的,可以對交易參與人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六章 異常情況處理辦法
第十七條 交易過程中,當出現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所碳排放權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的情形的,本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按照《北京環境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第十八條 本所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因異常情況交易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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