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背景
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羅馬俱樂部基于對發達國家發展方式的擔憂和質疑,深入探討了關系人類發展前途的人口、資源、糧食和生態環境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1972年,該俱樂部發表了著名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提出“地球已經不堪重負,人類正在面臨增長極限的挑戰,各種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正威脅著人類的繼續生存”。“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模式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最終意識到,經濟發展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發達國家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早期主要依靠國際組織和商業機構,具有代表性的是“赤道原則”和“社會投資責任原則”。赤道原則由銀行機構提出,2003年,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等10家銀行宣布實行赤道原則。隨后,匯豐銀行、JP摩根、渣打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宣布接受赤道原則。在赤道原則的起草中,國際非政府組織發布的《關于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以下簡稱《宣言》)對其產生了基礎性影響,特別是《宣言》中金融機構應遵守的六項原則性規定: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市場和管理。
社會責任投資原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SRI)主要由商業機構,特別是NPO和NGO等社會力量共用推動。歐美等發達國家通過SRI促使被投資商業機構重視自身社會責任、重視商業機構發展與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的均衡,這已成為投資領域一個相當流行的趨勢。SRI的理念是將傳統經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從單純的經濟層面推廣到社會和環境層面,權衡社會環境成本與社會環境效益,要求任何投資行為都應該達到經濟、社會、環境的三重底線標準,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才符合社會責任規范。
通過自下而上的商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不斷推動,國際社會對于發展綠色金融已形成共識。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巴黎協定》,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標志著全球經濟活動開始向綠色、低碳、可持續轉型。2016年9月6日,在中國的倡議下,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正式成立,G20峰會發布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公報》首次將綠色金融寫入其中。G20綠色金融研究小組發表的《2016年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明確了綠色金融的定義、目的和范圍,識別了綠色金融面臨的挑戰,提出了推動全球發展綠色金融的七個選項,成為國際綠色金融領域的指導性文件。在G20的推動下,許多國家開始發布支持本國綠色金融或可持續金融發展的政策框架或路線圖,許多國家和地區首次發行了綠色債券,各種綠色金融產品不斷涌現,全球范圍內開始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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