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碳交易和用能權交易交叉重疊,這么多交易到底怎么玩?
繼最初幾批綠證核發之后,綠證交易的實施細則也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發布,7月1日則是綠證正式掛牌出售的時間。而按照2017年建成全國碳市場的目標,碳市場建設相關工作也在推進中。又是綠證,又是碳交易,還有用能權交易,這些交易機制之間是什么關系,會不會增加企業負擔?eo就此采訪了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所長潘家華。
eo:碳和能源息息相關,除了碳交易,還有用能權交易、可再生能源配額交易等,如何看待這些交易?他們之間是否存在重疊?
潘家華:這確實也是我們現在在考慮的問題。我提到的碳市場的擴展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擴大碳市場的范圍,這個擴大范圍一方面是指的擴大覆蓋面,讓更多的主體參與其中,形成完全競爭性的市場,另一方面就是說要納入非碳的交易。
從目前碳交易試點情況來看,參與的企業幾乎都是高耗能行業中的用能大戶,尤其是能源和原材料生產企業。由于只是在用能大戶之間的交易,所交易的“碳”是一種生產投入品。“碳”是能源尤其是化石能源燃燒所產生的的副產品,而企業購買能源服務,選擇性十分有限,電網和天然氣管網具有較高程度的壟斷性。可見,“碳”的核算從屬于能源,并不完全獨立,是一種具有被動屬性的交易品,企業的選擇與能效和節能關聯,則“用能權”和“碳排放權”重疊。
另外,可再生能源項目在CDM項目中占比很大,而國家能源局給各個地方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指標,也有相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我們需要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到碳市場的建設中。
除此之外還有碳匯交易,這些交易都需要在頂層設計時統一協調,只有一個整合統一的大市場才能發揮最大的作用。
eo:除了協調這些交易,還需要擴大覆蓋面,讓更多主體參與,能具體談談是那些主體么?
潘家華:一個市場越開放越有利于競爭,更有效率,但無論是歐盟的碳交易體系,還是我國的碳交易試點,都是相對封閉的。
從地區來看,我國各試點相互獨立,有各自的交易規則和平臺,僅在各自轄區內安排交易,我們期待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后的統一。從納入行業來看,現在只包括了能耗大戶,而眾多具有競爭性的“小戶”沒有涵蓋。從能源類別上,現在只涉及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如果是一次電力只是隱含在電網的排放因子中,未能直接參與交易,這就把一大部分非碳排除在外。
再看我們的生產與消費體系,現在的碳交易更多著眼于生產側,但是如果我們看2015年的全社會用電量,相比2014年,第一產業增長2.55%,第二產業下降0.79%,第三產業增長7.42%,對全社會用電量增長的貢獻率為91.64%。消費側才是真正的市場空間,比如想象一下如果我們全部用純電動汽車的話,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前景有多廣闊、空間有多大。我所說的擴大覆蓋面,就是要把這些不應該忽略的都包括進去。
eo:未包含在碳交易行業中的眾多競爭性的“小戶”是指哪些?之前有媒體報道稱我國可能會對碳交易未覆蓋的部門采用征收碳稅,您對此是否了解?我國未來是否可能同時實施碳交易和碳稅制度,又要如何協調碳交易和碳稅的關系?
潘家華:“小戶”或“散戶”,主要指制造業能源消費量不足以納入碳交易體系的大量中小規模的企業和第三產業無以計數的服務業企業。這些企業單個企業能源消費和排放比較有限,但匯集在一起,數量巨大,占社會總排放的2/3左右。如果采用對這些企業征收碳稅,則會存在碳交易和碳稅的雙重機制,邊界不清,管理難度大,效果測定困難。
對于一個經濟體,從經濟學上講,宜避免“雙重征稅”,如果是碳交易,就不必要同時采用碳稅。從理論上講,環境稅或碳稅具有三重紅利,即抑制惡品生產、獲取財政收益、減少與收益相當的對善品生產的壓制性稅賦。而且在操作上,有利于避免碳交易的行政尋租空間。從這一意義上講,碳稅比碳交易更可取。但是,如果碳稅收益不能用于減少其他稅賦,有可能增加企業負擔,打壓經濟活力。這就要求碳稅的頂層設計,要能夠真正實現“三重紅利”的獲取。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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