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供需及電煤供應監測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全國電力生產運行監測預警信息機制,提高我國電力運行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能源預測預警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8]2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供需情況,是指省級及以上電網的電力生產、供需平衡及重要聯絡線運行等情況;電煤供應情況,是指全國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電廠、重點監測的發電企業、直供電廠等電煤供應情況。
第三條 電力供需及電煤供應監測預警信息系統由電監會統一組織建設,各區域電監局、各城市電監辦予以配套支持,并根據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條 電力供需情況監測信息主要包括:省級及以上電網的日統調發電負荷、日統調發用電量、月累計發電量,年累計發電量;省級及以上電網拉限負荷情況;跨省跨區送電的日最大輸送電力、日輸送電量,重要聯絡線運行情況;重要樞紐水電站的水情及相關運行情況;電力監管機構要求監測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電煤供應情況監測信息主要包括:當日電煤庫存及可用天數;缺煤停機臺數及對應發電容量;可用天數低于警戒線水平的電廠數;平均可用天數低于警戒線水平(7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監管機構要求監測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電力供需情況監測信息由省級及以上電網經營企業按日報格式分別報送相應的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內容及格式見附表一),國網和南方電網公司按規定的日報格式匯總各自經營范圍內電力生產運行信息,直接報電監會。
電煤供應情況監測信息分別由全國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電廠、重點監測的發電企業(名單見附表二)、直供電廠通過規定的信息報送渠道和終端實現報送(報送內容及格式見附表三)。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監測預警工作責任制,落實具體工作部門和人員,負責信息的收集報送、統計分析和預警發布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各電力監管機構應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正常情況下,一周發布兩次,發布范圍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相關電力企業。出現預警狀態時,應增加發布內容和頻度,擴大發布范圍。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全國電力供需、電煤供應預警狀態:
(一) 拉限負荷的省級電網數超過10個;
(二) 全國拉限負荷合計超過1000萬千瓦;
(三) 全國1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電廠平均電煤庫存低于9天;
(四) 電煤庫存低于7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過10個;
(五) 短期內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煤供應總量出現較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超過20%且后續供應能力難以改善;
(六) 缺煤停機容量超過當日統調發電負荷的5%;
(七) 電監會要求預警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各電力監管派出機構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所轄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警狀態。
第十一條 各電力企業應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相關信息。未按規定報送信息或報送虛假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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