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和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支持風電發展,規范和加快風電場開發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風電場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規劃建設的風電場工程項目。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三條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應本著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盡量使用未利用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盡量避開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依法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四條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計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閉管理的風電場中的風電機組用地,按照基礎實際占用面積征地;風電場其它永久設施用地按照實際占地面積征地;建設施工期臨時用地依法按規定辦理。
第五條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建設用地單位在申請核準前要取得用地預審批準文件。用地預審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表;
2、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等,對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需提出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
第八條風電場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涉及農用地和集體土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九條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風電場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凡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認真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風電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都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對風電建設的環境問題、擬采取措施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前要取得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提交“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沒有審批意見或審批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風電場工程經核準后,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序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風電場工程規劃報告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電場規劃用地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做好與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工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規劃的環境問題進行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預審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執行。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表、建設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和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三。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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