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的檢修計劃,提高設備的檢修質量和健康水平,確保跨區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檢修管理是對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特殊大修、常規檢修和需停電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的計劃編制、上報、審批、實施、驗收、考核等方面進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屬國調中心直接調度管轄的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包括與上述設備相關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通信等設備。凡從事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運行管理、維護、檢修工作的各級電網經營企業,包括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超高壓管理處、供電局(公司)、超高壓輸變電局(公司)、超高壓運檢公司(以下簡稱運行維護單位),以及跨區送電電廠等電力生產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檢修管理的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是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制訂年度檢修計劃,審批檢修項目,檢查檢修計劃執行情況,考核檢修工作的安全、進度和質量。
第五條 受國家電網公司委托承擔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運行管理工作的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跨區送電電廠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直屬超高壓管理處是所轄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的歸口負責單位,負責編制、上報年度檢修計劃,審查檢修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檢修計劃執行情況,并組織對重大檢修項目的驗收。
第六條 承擔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具體運行維護工作的各運行維護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為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制訂重大檢修項目的實施方案,執行上級部門批復的檢修計劃,監督檢修項目的安全、進度和質量。
第七條 國家、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電網企業的電網調度部門負責月度檢修計劃的匯總、編制,安排檢修項目的實施時間;組織實施檢修期間的系統安全穩定措施。
第三章 檢修計劃安排的原則
第八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應根據跨區互聯電網電力電量平衡情況,發電、輸變電設備檢修、預試周期以及線路防污工作的要求,結合設備檢修項目進行編制。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的常規檢修一般安排在春季或秋冬季。檢修年度時間為公歷紀年1至12月。
第九條 檢修計劃的編制應全面考慮生產、基建、調度等方面的情況,統籌安排,避免同一設備重復停電,盡量縮短停電檢修時間。對可采用帶電作業方式消除的缺陷,應盡量安排帶電作業處理;可以不停線路進行的工作,不應集中到線路停電期間進行;變電設備的檢修應充分利用接線方式變化,減少線路停電時間。
第十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的檢修工期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特殊檢修項目(如特殊大修、技術改造項目等)以及地形復雜、交通不便的輸電線路檢修工作,其檢修工期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
第四章 檢修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生產部門應組織所屬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運行維護單位于每年9月15日前,將下一檢修年度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停電檢修計劃申請表(附表)報區域電網公司生產部門和調度部門,并抄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部門和調度部門。跨區送電電廠應將發電設備年度檢修計劃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部門和調度部門,并抄報所在區域電網公司生產部門和調度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編報的停電檢修計劃應包括基建部門提出的、需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停電配合基建施工的年度停電計劃。
第十二條 區域電網公司生產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編報的停電檢修計劃,組織公司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研究提出所轄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申請停電檢修計劃表,于9月31日前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及國調中心。
第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根據區域電網公司生產部門所報年度檢修計劃,結合跨區送電電廠發電設備檢修計劃和跨區電網運行方式,會同國調中心、工程建設部,研究、提出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停電檢修安排,提交10月下旬召開的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協調會討論確定,經公司領導批準后下達。
第十四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項目管理按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下達后,各運行維護單位應認真執行。與國調直調系統運行密切相關的電網輸變電設備的停電檢修計劃,并按國調中心組織制訂的跨區聯絡線調度管理規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檢修計劃下達后,各運行維護單位應在每月20日前,根據國家電網公司下達的跨區電網年度檢修計劃,將次月的月度檢修計劃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和國調中心,由生產運營部組織、協調、國調中心統一平衡后批準執行。
第十七條 年度、月度檢修計劃經批準下達后,如需調整,運行維護單位應及時向國家電網公司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臨時檢修計劃的申報和批復,按國調中心組織制訂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檢修項目的實施
第十九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重大檢修項目應提前編制實施方案,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批準后實施。檢修項目管理按《國家電網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停電檢修前,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充分準備,制定檢修方案,落實人員、工具、器材、儀器儀表、備品備件。
第二十一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停電檢修期間,項目實施單位應派專人全程監督,協調配合,保證檢修工作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檢修工作可能因故無法按期完成時,應及時向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和國調中心匯報;經研究,如確需延長檢修工期時,應及時向調度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十三條 檢修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現場有關安全工作規程和檢修、試驗的有關規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檢修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執行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保證檢修質量。
第二十五條 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檢修任務完成后,運行維護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將完成情況(包括檢修項目內容、計劃停電時間、實際停電時間、檢修效果、存在問題以及整改意見)報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并抄報有關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
第二十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將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的檢修工作作為檢驗運行維護工作質量的主要指標進行考核,并按有關協議、規定予以獎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由國家電網公司投資建設的,屬區域電網公司調度部門調度管轄的輸變電設備檢修工作,由各區域電網公司納入本網輸變電設備檢修管理范圍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電網公司生產運營部。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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